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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安全问题:防止太空武器化的路径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以上分析来看,防止太空武器化存在巨大困难。目前,除了联大会议、裁军会议、外空委等联合国机构召开防止太空武器化问题外,太空安全的第二轨道外交大量存在。会议的主题要解决认识太空武器化的危害,商讨如何建立透明、信任建设措施,等等。当然,因太空武器化问题产生的太空安全问题涉及商业、军事、科学、政治等各方面,如何确保太空安全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与协调。

太空安全问题:防止太空武器化的路径

从以上分析来看,防止太空武器化存在巨大困难。摆脱此种困境的办法只能是通过渐进努力,逐步弥补现有太空法律机制的漏洞,等到条件成熟时,可用新条约加以巩固。

一、第二轨道多边交流机制

在国际层面上,防止太空武器化的讨论、谈判,因为美国坚持谋求太空霸权从而宣称太空武器化不可避免的立场而陷于僵局,在华盛顿与各国首都之间成为“聋子对话”[1],自说自话,结果导致裁军会议上的总体僵局,因此,达成防止太空武器化的新条约的前景渺茫。

考虑到美国的立场,达成全面禁止太空武器条约具有极大难度这个现实,应该采取谨慎的方式,就是建立各种论坛,从联合国各级委员会开始到太空国家召开各种有关太空安全会议,让美国坐下来参与讨论,并对其施加压力,迫使其改变立场。这就是采取第二轨道外交方式。

所谓第二轨道外交,通常是指代替“官方”、“政府”、“政府间”关系的第一轨道(Track One) 的国际互动概念,其范围、模式极为广泛丰富,涵盖各种国际性非政府组织进行的各种跨国界的活动,是由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非官方、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所从事的和平事业,力图使冲突各方加强民间互动,超越权力政治来解决冲突问题,鼓励敌对国家或者团体之间进行相互沟通、理解和协作。第二轨道机制一般以研究机构为依托,成员包括安全专家和学者、政府官员、媒体、商界以及社会其他人士。其中的专家学者一般都具备较强的研究能力,集专业性和学术性于一体,由他们出台专业性的报告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此外,第二轨道外交一般以政策研究为导向,以影响政府决策和多边安全机制的议程为目标。虽然第二轨道外交在级别和对话层次上不及正式的第一轨道外交谈判,但是,其理性说服能力和学术上的权威性却可以起到官方政府的正式谈判所难以达到的效果,所形成的共识对政府决策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同时,第二轨道外交是一种社会化机制,使能力、意图差别巨大的国家间可以进行沟通交流,减少相互怀疑,培养对话习惯,是促进国家间互信的有效方式[2]

目前,除了联大会议、裁军会议、外空委等联合国机构召开防止太空武器化问题外,太空安全的第二轨道外交大量存在。许多组织、机构致力于太空安全问题的研究,召开各种讨论会,商讨如何建立太空安全问题。位于日内瓦的联合国裁军研究所(United Nations Institute for Disarmament Research,UNIDIR)几乎每年召开太空安全会议,尽管每年的主题有所不同,如预防太空军备竞赛、构筑可持续的太空安全结构,等等[3]。欧洲太空政策研究所(European Space Policy Institute)是一个专门致力于研究太空政策方面的专门机构。2008年11月,该所召开了一次国际学术会议,主题是“公平、负责任的利用太空:国际视角”,并于2010年出版了学者提交的论文[4]。还有一些机构(网站)不仅召开学术会议,还出版专门的有关太空安全方面的出版物,比较著名的有太空安全指数(SSI)从2003年起,每年出版《太空安全》(Space Security),至今出版了11版(2003—2013),所选取的内容包括8个方面:太空环境;太空安全法、政策与原则;商业太空项目、全球利用商业太空;地面军事行动的太空支持;太空系统保护;天基打击武器和太空态势感知[5]。还有一些机构从专业学术角度提出如何构建太空安全的建议,如史汀生中心提出了太空行为准则[6]、美国忧思科学家联盟1983年提出了禁止太空武器条约建议[7],以及2010年提出了确保太空安全的建议[8],等等。

第二轨道外交的参与人员包括官员、学者、产业界、军方等所有太空利益攸关方。会议的主题要解决认识太空武器化的危害,商讨如何建立透明、信任建设措施,等等。第二轨道外交的目标就是让美国参与进来,把美国拖进谈判桌上。

当然,因太空武器化问题产生的太空安全问题涉及商业、军事、科学、政治等各方面,如何确保太空安全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与协调。这个问题还得回到第一轨道外交联合国外空委与裁军会议上落实。因此,美国的态度与立场十分重要。这样,该问题又回到了“原点”上了。

但是,学界、政界、军界和所有太空利益攸关方参加的各种会议论坛,同时参与广泛合作[9],给美国政府施加额外的、统一的外部压力,要求美国改变立场。这种方法似乎产生了积极作用。小布什政府决定在太空武器化道路上走到底,国务院的发言人亚飞茨(Eric Javits)说,“改变集会地点,不会改变国家立场。国务院仍然存在现有论坛中同样的关切”[10]。而奥巴马政府表示愿意就太空军备控制等问题进行谈判[11]。尽管没有实质性的谈判,至少在言辞上有所进步。

二、维护现有太空法律机制

从实践来看,最好的办法就是制定、签署包括禁止任何太空武器的新太空条约,替代现有的太空法律机制。但是,只要对前面所谈及的有关概念没有形成一致共识之前,制定和签署新太空条约存在很大障碍。不管是修正太空法律机制,还是对现有太空法律机制增加额外协议,弥补现有包括《外空条约》在内的现有国际太空法律机制的缺陷,不仅难度大,而且耗时长,维持现有的太空法律机制不失为一种比较明智的选择。

前述的《外空条约》、《登记公约》、《月球协定》、《部分禁试条约》等等,是指导各国太空活动的依据,是构成太空法律机制的主要框架,是维护太空安全的基本依据,也是约束太空武器化的机制。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约束太空武器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点是不容抹杀的。尽管有缺陷,还要继续发挥其作用。

如果因为其有缺陷,国际社会固执地要修正太空法律机制的缺陷,结果可能更糟。首先美国这一关很难过,因为美国可以充分利用全体一致的表决方式,在外空委发挥其否决权,使修改太空法律机制的愿望落空。而且这种方式有可能激怒美国政府,退出现有的太空法律机制。美国政府在这方面有先例。小布什政府宣布进行国家导弹防御计划之际,俄罗斯和国际社会纷纷批评美国的做法,激怒了小布什政府,干脆宣布《反导条约》已经过时了,并退出该条约。俄罗斯与国际社会除了对美国的这一举动表示震惊外,无法让其重新加入《反导条约》。因此,如果国际社会强行修改现有的太空法律机制,那么有可能导致奉行实力外交的美国单方面宣布《外空条约》过时,并退出该条约,如同美国在《反导条约》上的做法一样,美国可以卸下约束太空武器化的包袱,大力研制、部署太空武器。果如是,太空安全局势更加严重。

因此,国际社会所要做的工作,就是推动国际社会全面遵守现有太空法律机制,尤其需要推动《月球协定》和《登记公约》等条约的批准与遵守。当然这需要联合国与国际电信联盟紧密合作。如同前述,《月球协定》禁止在月球等其他星体上部署武器、建立军事设施和进行军事演习。但是包括美国、俄罗斯等太空强国一个也没有批准该协定,因此,《月球协定》是一纸空文的国际条约。这需要国际社会推动太空大国、强国批准并遵守。

在全球掀起第二轮月球、小行星、火星等天体探测之际,批准《月球协定》尤其重要。现在亚洲几个国家竞相开展月球探测,竞赛的意味非常浓厚,形成了你追我赶的互不相让的态势。美国早在20世纪60、70年代登上了月球,完全拥有再次登月的技术与能力。目前,奥巴马政府取消了小布什政府时期确立的登月计划,把目标瞄向更远的天体,即火星。在登上火星之前,美国先进行小行星登陆预演。美国在冷战时期对火星进行过探测,而且后冷战时代美国也对火星进行了大量科学探测,“勇气”号和“机遇”号2003年发射,在火星上工作了几年时间,取得了丰富的科学研究成果,为美国登陆火星获取了相关重要资料。目前,美国正在为登陆小行星、火星做准备,而且也取得了一些技术进展。俄罗斯也拥有登月的技术能力,曾经先后多次探测月球,尽管没有实现载人登月。目前,俄罗斯也把目标放在火星上。在冷战时期也多次对火星进行过探测,俄罗斯计划2012年发射火星探测器。俄美两国对火星的探测、登陆充满了“火药味”。探测、登陆月球、小行星、火星的这些国家都是军事大国或强国,已经拥有或正在研发太空武器,都有在月球等星体上建立军事基地、放置止太空武器的能力,一旦一国开始尝试让其军事化或武器化,后果不堪设想:潘多拉魔盒由此被打开。因此,国际社会应该努力推动航天大国批准《月球协定》,并严格遵守之。

南极条约》的签署与批准,为各国批准《月球协定》提供了借鉴。《南极条约》规定,各国不得对南极提出领土要求,不得在南极进行核试验和存储核废料;南极洲应仅用于和平目的。在南极洲,应特别禁止任何军事性措施,如建立军事基地和设防工事,举行军事演习,以及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既然,重要军事强国美国、俄罗斯等大国有勇气与智慧批准《南极条约》,那更应该有勇气与智慧批准《月球协定》。

《登记公约》也需要缔约国认真履行。到2003年时,一共有44个国家批准、4个签署国和2个国家愿意接受该公约的权利与义务[12]。如同前述,《登记公约》规定了各国应该向联合国登记所发射的太空物体,但是没有规定各国向联合国登记太空物体的最后期限,因此,许多国家没有如实地登记所发射的太空物体,尤其是涉及敏感的军事项目的太空物体。对于那些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来说,它们没有义务向联合国登记所发射的卫星。这些漏洞给太空武器化提供了空间,因此,需要国际社会填补漏洞。除了推动更多国家批准《登记公约》外,还需要发射卫星的国家如实提交所发射物体的全部信息——不仅仅是《登记公约》所规定的信息。包括太空物体的名称;太空物体的形状、大小、质量、设计寿命;太空物体的特殊功能,而不是总体功能;卫星的轨道数据(倾角、轨道参数、周期、高度等);国际电信联盟所指配的轨道位置与频段;功能现状或者处置情况等[13]

提供太空物体的信息是透明与信任建设的必要措施。没有这些信息,所谓的透明与信任建设是不存在的,或者是不完全的。提供这些信息是缔约国忠实履行《登记公约》的明证。

在此过程中,需要联合国与国际电信联盟紧密合作。而这一点不存在法律问题,而是技术问题。国际电信联盟要求国家在申请卫星频轨资源时提供卫星信息,为联合国登记太空物体的数据提供了一些基础,只是两个机构登记的信息采用的是不同术语。更重要的是,国际电信联盟所使用的无线电站的名称完全不同于航天器所依靠的无线电站的名称[14]

如果两个机构所使用不同名称称谓同一概念,只需要转换一下就可以了,但不幸的是,两个机构用同样的术语指代不同的事物,出现了令人烦恼的混乱。国际电信联盟处理无线电电信(radio telecommunications)。经常出现的词语“无线电”(radio)是无线电电信的缩写,于是,无线电接收器/转发器(radio receiver / transmitter)被缩写为无线电站(radio station),并最后缩写为“站”( station)。如果这个“站”位于太空,就变成了“空间站”( space station),这样就与国际空间站相混淆。因此,国际电信联盟所登记的信息是指要发射卫星的太空无线电接收器和转发器,与联合国登记的太空物体信息是有区别的。

因此,需要两个机构就术语问题统一起来。此外,还需要改进电信联盟的申请程序,除了要说明申请的轨道位置、频段外,还需要提供《登记公约》所需要的信息和额外信息。当然,向国际电信联盟申请卫星提供大量额外信息,恐怕也有些难度。但是,规则修订不需要全体一致的方式,这一点有别于外空委的表决方式,这样,为两个机构登记太空物体的信息紧密合作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三、信任建设

信任作为道德规范自古以来就有。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领域则是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把它纳入国际政治领域则是90年代的事情。而在国际政治领域,国家之间的信任实践早已实施。进入21世纪初,国内学术界开始探讨信任以及信任机制建设问题。但是国内学术界对信任的界定是不同的,如信任是“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意图和行为作出了正向估计,而采取了对客观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忽略的态度,并在此基础上,对某国或某国际组织产生心理认同和归属的主观判断”[15];“信任是理性的国家为确保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不可预测的未来行动赋予良好期盼的一种制度安排,是解决不可控制的、复杂的国际和地区问题的一种重要策略。”[16]大体而言,国内将信任界定为国际关系行为体基于共同的安全利益,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等领域进行的,超越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异同,摒弃冷战思维和强权政治心态,通过建立各种信任和安全措施,增加相互信任,做到互不敌视、互不猜疑的做法[17]。简言之,信任就是各行为体之间为了减少彼此之间的战略意图、能力、行为误判,降低彼此之间在一些重大利益上产生冲突风险,而采取持久努力以消除对方误解、猜疑的措施。

要想各行为体之间建立信任,就需要做到相互之间信息透明,没有透明,信任建设无从谈起。何谓透明? 我们可以从学者对军事透明度问题的阐述来了解透明问题。滕建群认为军事透明度是指有关国家表述其军事意图、原则或公开其军事能力和军事活动的措施,包括三层含义:(1)政策透明。国家或国家军事部门发布相关纲领性文件,如国防白皮书、国家安全战略报告、国防报告等。这些文件提出所面临威胁及应对政策,对外公示包括武装力量构成和使命、军费开支、装备研发、作战理论与原则等。(2)信息透明。国家或国家军事部门建立军事发言人制度,不间断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国际社会通报有关军事动向。(3)交流透明。军事部门进行边境地区拜访、海军舰艇港口访问、联合军事演习等,向对方昭示自己的军事意图和能力,消除猜疑[18]。因此,就透明而言,就包括政策透明、信息透明和交流透明。当然,强国与弱国之间在透明度上存在差异,这一点需要明确指出。强国做到透明可能是出于威慑弱国,弱国不可能把有效的资源告诉对方,否则无法用虚虚实实的谋略遏制强国。所以,要想取得信任,各行为体之间要做到以上信息透明,但是强国要能容忍弱国在一定程度的不透明。

另外一方面,要想取得国际社会的信任,需要有效的核查。有效核查就是验证对方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这是信任措施的应有之意,“建立信任措施的核心部分是对信息的搜集、整理、披露以及核查”[19]。增加透明与监督遵守的核查措施,也为法律机制各方提供了必要的信任,这样,谈判的义务得到执行,因而真正的安全收益能够实现。没有这些广泛同意的遵守与核查机制与措施,一旦未来出现危机,将导致危机的分析与解决造成更多的困难[20]

信任建设有助于防止太空武器化。在太空活动方面,建设透明与信任建设一直是国际社会所关注的问题。这一点尤其在联合国大会第45/55B号、第47/51号和第48/74B号决议中得到了体现。上述决议重申了“建立信任措施作为有助于实现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目标的手段的重要性”。每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决议都确认“建立信任措施的实质性建议可成为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国际协定的组成部分”。第六十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有关“外空活动透明和建立信任措施”的决议(第60/66号)再次提出了透明和建立信任措施问题。由《外空条约》、《登记公约》等构成的太空法律机制也要求各国太空活动的透明。有些国家在太空信任建设方面树立了先例,单方面做出了政治承诺。如自2003年以来,俄罗斯一直通过互联网向国际社会通报其即将发射的航天器及其任务。2004年,俄罗斯作出了不首先在太空部署任何种类武器的重要承诺。这一倡议得到了《集体安全组织条约》成员国的支持,这些国家于2005年6月也作出了类似声明[21]

中俄把太空活动信任措施分为三类:旨在提高外空计划透明度的措施;旨在增加在轨外空物体有关信息的措施;有关外空活动行为准则的措施,具体包括,(一) 信息交换:(1)各国外空政策的主要取向;(2)重大外空研究和利用计划;(3)外空物体的轨道参数。(二)展示:(1)在自愿的前提下,安排专家参观,包括参观空间发射场地、飞行指挥和控制中心以及其他外空基础设施;(2)在自愿的前提下,邀请观察员观摩空间飞行器发射;(3)展示火箭和其他空间技术。(三)通报:(1)拟定的空间飞行器发射;(2)可能靠近其他国家空间飞行器而造成危险的空间飞行器拟定调整动作;(3)无导航的外空物体离轨下降的起始时间以及地球表面受影响地区;(4)有导航的空间飞行器离轨返回大气层;(5)装载核动力燃料的空间飞行器的返回,以防发生故障并有辐射材料坠落地球的危险。(四) 磋商:(1)就所提供的外空研究和利用计划的有关信息进行澄清;(2)不明形势或有关切的问题;(3)讨论已达成的外空透明和建立信任措施的执行情况。(五) 专题研讨会:(1)围绕各种有关外空研究和利用的问题,采取双边或多边形式,有科学家、外交官以及军事和技术专家的参与[22]。这个建议是比较全面的,并在联合国第61届大会上得到通过。

如果一些国家还做不到像俄罗斯一样单方面提出不部署太空武器、向国际社会通报发射航天器这样的信任与透明,至少也应该如实履行《登记公约》所规定的信息。美国在其《国家安全太空战略》中首次透露美国将向国际社会通报其所发射的航天器。美国朝着建设信任措施的道路迈出了一小步。这是值得肯定的。当然,还有很多事情要做。

除了在信息披露方面,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进行核查,因为信任不能成为核查的替代方案。军控的核心问题就是核查条约、协议是否得到有效落实,这是军控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要想防止太空武器化,就需要对太空活动进行核查。

所有现有的太空法律机制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进行核查,由哪个组织进行核查,这是造成太空武器化(趋势)的一个原因。因此,建立核查机制是建设太空信任机制所必不可少的环节。国际社会提出了两大类核查机制:一是,遥感监测:(一) 外空对外空监测,即利用卫星监测外空物体的活动;(二) 外空对地球监测,如利用卫星监测地球及地球大气层内航天器的活动;(三) 地球对外空监测,如利用陆基设施监测外空目标的活动。二是,现场核查:(一) 视察地面有关空间研究实验室,确定其是否从事对企图部署在外空或企图部署针对外空物体的武器的研究;(二) 在航天火箭发射现场核查即将发射的物体是否为武器或载有武器。具体措施包括:(一) 法国2005年在裁军大会上提出建立一个国际卫星监测机构,以核查某些双边军控协议的遵守情况,并监测危机事态;(二) 瑞典1985年提出寻求满意的防止外空军备竞赛核查手段,开展直接国际核查,包括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进行现场核查; (三)加拿大1987年提出建立和平卫星(PAXSAT)体系,通过天基遥感监测进行核查;(四)前苏联在第三届裁军特别联大提出建立一个国际空间监测机构;(五) 1983年苏联建议建立国际观察团,确保不在外空部署武器。国际视察团将在全世界各空间发射场常驻视察员,以确保不在外空部署武器。为此,每次发射前应及时向视察团成员提供以下信息:发射场地和时间、发射运载工具的类型以及有关发射物体的一般信息;(六) 苏联和美国1986年提出核查从事外空研究的实验室[23]。中俄联合提交的条约草案提出建立国际核查组织对条约的执行进行核查,但并没有说明如何进行核查,只是说明建立核查机制通过额外协议确定[24]

对太空活动进行核查所要求的技术极高。“对外空建立信任措施的主要技术上的讨论,往往集中于核查技术的讨论,尤其是地面对外空检测的具体技术内容,包括跟踪、无线电监测、激光、射电及光学望远、雷达、干涉仪在内的各种可能的监测手段以及相关的政治、及政策上的考量”[25]。就技术而言,要建立核查有相当难度[26];就经费而言,恐怕也是一个巨额数字,中俄估计加拿大提出的建立和平卫星体系要耗资几十亿美元;在政治方面难度更大,“核查涉及一国先进技术和敏感军事信息的保护问题。特别是现场视察具有很强的入侵性,有外空能力的国家不会允许其他国家人员视察其实验室或在其发射场常驻(能力相当的国家之间除外)。此外,目前只有极少数国家掌握卫星遥测技术,它们很可能不愿与其他国家共享其‘国家技术手段’;而后者也不会同意把多数国家尚不掌握的技术作为核查手段。”[27]

如果就中俄所提出的条约草案进行谈判,恐怕最大的问题就是条约核查机制。对于美国来说,现场核查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美、俄两国就战略核武器的削减就采用了现场核查的办法。对中国而言,要接受美国等国的现场核查,确实存在一定难度,毕竟中国的太空技术与美国相差20—40年。美国人来现场核查,我们的家底全部暴露出来。但是,这不是不可跨越的障碍。中国在裁军会议上呼吁就化学武器进行现场核查,并同意国际组织来中国进行“入侵”式核查,到2005年中国接受了国际组织95次的现场核查,国际组织的结论是中国遵守了消除化学武器的公约[28]。现在最大的障碍主要来自美国,美国几十年来一直认为国际社会不可能建立一个可验证的禁止天基武器和地基反卫星武器的核查机制:在轨运行的卫星都可以作为反卫星武器;弹道导弹本来就具有反卫星的能力,其他地基技术如激光也可以用来摧毁卫星[29]

尽管太空活动核查机制的建设存在经济、技术等难题,但是最大的障碍还是政治因素,因此,需要太空强国尤其是美国拿出诚意,太空核查机制还是可以建立起来的。美国和俄罗斯就战略核武器进行了相互核查,已经做出了示范,现在缺乏的是政治勇气。

建立有效核查机制,包括信息交换、透明、核查措施,一个国家可以从其他国家不秘密部署太空武器从而获得安全保障,拥有可靠的国家安全感,因而也就消除了采取发展包括进攻性与防御性太空武器在内的各种武器的冲动。因此,也就消除了安全困境,确保太空安全与国家安全,维持国际战略的平衡与稳定。

四、太空道路规则

在用法律无法约束太空武器化的同时,一些智库开始设计如何防止太空武器化问题,其中比较著名的就是“太空交通管理”。在此基础上又引申出史汀生中心和欧盟理事会提出的太空行为准则。这两者可以用太空道路规则形容。国际社会呼吁可以将欧盟提出的太空行为准则作新太空条约的替代方案。在目前防止太空武器化谈判陷于僵局的情况下,太空道路规则还是有值得借鉴的地方,作为条约的替代方案未尝不失为权宜之计。

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就有学者借用陆地道路交通管理、空中交通管理,用于到太空活动,认为需要对太空交通进行管理,防止太空军备竞赛。世纪之交之际即1999年和2001年,美国航空宇航研究院(American Instituteof Aeronauticsand Astronautics,AIAA)启动了两个工作组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国际宇航学会(International Academyof AAstronautics)提交了报告[30]。国际宇航学会就此进行了深入研究,并于2006年公布了“太空交通管理”(Space Traffic Management,STM)研究报告[31],是此领域的首份全面研究报告。

国际宇航学会把“太空交通管理”界定为一套技术与规则规定,促进安全进入太空、在太空行动和从太空返回地面,不受物理与无线电干扰[32]。太空交通管理涉及两个层面,即技术层面与规则层面。技术层面涉及太空利用的数据,包括太空碎片;规则层面涉及国际太空机制、国内太空法、电信法、许可证等。两个层面都涉及到太空交通的三个阶段,即发射阶段、在轨运行阶段和再入(re-entry)阶段。发射阶段涉及运载工具、政府和非政府营运商,尤其强调碎片减缓。在规则方面要求弥补发射前的通报;在轨运行阶段,涉及轨道利用的规则,尤其是非地球同步轨道的规则,需要一个类似航空交通管理的太空交通管理系统。再入阶段是关于可重复使用的运输系统,以及有意、无意让太空物体(包括太空碎片)的离轨。

太空交通管理机制包括四个领域:信息需求的保证、通报系统、严格的交通规则和执行与控制机制。信息需求保证是其他任何太空交通管理的基础。为了管理太空交通,必须建立太空信息基础。这个信息基础就是太空态势感知(Space Situation Awareness,SAA)。目前只有美国建立了完整的太空态势感知系统,能力强大,只有其少数盟国可以与之共享。要想建立全球太空交通管理,必须让所有太空行为体能够共享太空信息。目前的挑战是如何准确界定必要的数据。只有建立了共享的有关地球轨道将要发生何种事情的信息,交通规则才有意义[33]

第二个领域就是通报系统。这个系统包括发射前的通报,以及太空物体在轨机动的通报,当然也需要确立发射通报和太空物体行动的参数通报,以及太空物体的终止寿命的通报。也需要确立太空物体轨道机动的通报、太空物体再入通报的规则。如同前述,《登记公约》是不完善的,是无法满足这个通报系统要求的。

第三个领域就是严格的交通规则。尽管这个规则类比于道路规则,但与道路规则完全不一样。这个领域起始于发射的安全规则,然后转到在轨太空行动规则,再到许多优先条款,有关机动、载人航天的特殊保护规则、区域规则[如给军事太空资产提供特殊安全的保护区(keep-outzone),地球同步轨道的特殊规则、卫星星座的特殊规则,碎片减缓规则、再入安全规则、环境规则]。

就执行机构而言,有些人提出成立世界太空组织(World Space Organization,WSO)作为领导机构。但是提出太空交通规则的作者们则认为扩大现有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ICAO)的权限。在他们看来,在一定层面上太空交通可能最终成为空中交通。

第四个领域则是处理执行与控制的机制。太空交通规则中的道路规则和标准则以软法的形式出现。“太空交通管理”引入执行与仲裁机制,形成一系列太空监督与制裁机制,诸如撤销获取信息、频率利用的资格等。剥夺一国利用频率涉嫌违反《外空条约》有关各国平等利用太空的权利。但是,这是太空交通管理所采取的系统方法之一,是一个具有革命性的概念[34]

在联合国外空委就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修正案、解释性规则陷于僵局之际,国际电信联盟每隔几年召开全权代表大会、世界无线电电信大会,讨论并制定太空活动的规则(主要是轨道位置与频率方面),另外一方面在一些技术层面上出现了软法,如机构间太空碎片减缓委员会制定的《太空碎片减缓指南》。结果,联合国外空委正在慢慢地丧失制定太空活动规则的控制权。太空交通管理挑战了现有的太空法律机制的现状。与被称为“零碎工程”(piecemeal engineering)的现状不同,太空交通管理提供了规则“巨响”(big bang)。不是像外空委对太空机制进行细小末节的修补,以解决单一问题,而是作为一个综合概念解决太空活动规则问题[35]

IAA提出的具有综合机制性质的太空交通管理概念具有很大影响力,在政界也产生了影响,并对外空委产生了一定影响,甚至2007年外空委主席布拉切特(Gerard Brachet)建议把太空交通管理纳入委员会的议事日程[36]。但是由于超前性,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现有的太空国际法律机制,因此太空交通管理是一个“很遥远未来的任务”[37]

既然是一个“遥远未来的任务”,那么就需要国际社会努力解决当前的太空武器化问题,因此,出现了几个防止太空武器化的条约、协议建议。除了中俄提出的条约草案外,亨利·史汀生中心(Henry L. Stimson Center)与欧盟提出了太空行为准则。

作为著名军控研究智库的亨利·史汀生中心也在致力于防止太空武器化的研究。从2002年开始,该中心就致力于太空活动行为规范的研究,在2004年版以及2006年版的基础上[38],来自美国、日本、法国、加拿大与俄罗斯专家于2007年10月提交了《负责任太空国家的示范行为准则》(Model Code of Conduct for Responsible Space Faring Nation)报告[39]。《示范行为准则》的核心目标是“维持与促进太空的利用与探索”。《示范行为准则》承认太空出于和平目的的利用与探索对于全人类具有共同利益,重申太空对于全球经济、商业发展、科学研究、可持续发展,以及国家、地区和国际安全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以及太空资产对于非扩散、裁军与军控条约、协议与机制的重要性,也承认太空交通管理有助于太空活动的安全有序运转,认识到对太空物体的有害行为都会对国际和平、安全与稳定产生重要负面后果。同时,根据反对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破坏任何国家的领土与政治完整与统一的《联合国宪章》第2(4)条款的要求,以及各国有自卫权的《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遵守5个国际太空法律条约、协议,以及所有有关太空的机制条件下,各国努力防止太空冲突。为此,各国可以享受五项权利,同时履行九项义务。

五项权利是,为探索和其他和平目的进入太空;包括军事支持功能在内的太空活动,应该是安全的、免受干扰的;《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自卫权;有关本示范准则之目的与宗旨事项的知情权;享有就本示范准则的关切与适当执行事务的磋商权。

九项义务是,尊重其他太空国家与合法利益攸关方的权利;有义务规范利益攸关方在其领土内、使用太空发射业务时遵守本准则的目的与宗旨;每一国家有责任规范其国民遵守准则的目标与宗旨,不管其国民在哪里进行活动;有责任完善与遵守太空活动的安全太空活动与交通管理规则;有责任分享涉及安全太空行动与交通管理的信息,增加太空态势感知的合作;有责任根据国际社会在诸如机构间太空碎片协调委员会指南和外空委科技小组委员会指南等协议中确立的最佳实践来减缓太空碎片,并使之最小化;有责任限制对太空物体进行有害干扰;有责任与其他太空国家就太空活动的关切进行磋商,增强合作促进准则的目标与宗旨的实现;有责任建立磋商程序,处理与解决涉及有关本准则遵守的问题,商定诸如有必要改善本准则活力与效力的额外措施的协议。

就影响力而言,《示范行为准则》不及国际宇航学会的提出的“太空交通管理”。但是,为欧盟的太空行为准则提供了基础与借鉴。

防止太空武器化问题一直是欧洲关心的问题。德国作为欧盟轮值主席国时,2007年6月在柏林举办了一个工作组,讨论“太空安全与军备控制及欧盟作用”。德国军控与裁军副委员、大使路德金(Rüdiger Lüdeking),支持太空行为准则,承认目前只能走渐进道路,采取相应的措施。意大利的大使特雷泽(Carlo Trezza)强调确保太空安全的目标最好是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但是同时声明在欧盟内部有宁可要“较少雄心的机制”的倾向。2007年9月,欧盟呼吁外空委考虑太空较为特殊的行为准则,而不是全面分析早前提出的太空交通管理。后来,代表欧盟的葡萄牙在联合国声明,欧盟全体一致赞成联合国大会有关建立太空透明与信任措施。这一声明表明欧洲决定起草太空行为准则和行为规则。2007年下半年葡萄牙作为欧盟轮值主席国,起草了第一版太空行为准则。2008年上半年斯洛文尼亚作为轮值主席国,主导太空行为准则的讨论,版本的标题是太空活动的最佳实践指南/行为准则(Best Practice Guidelines for/Code of Conducton Outer Space Activities),欧盟就文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与此同时,欧盟与美国、俄罗斯、中国就此进行了对话。2008年下半年,作为轮值主席国的法国把这个问题作为欧盟的优先议程,并尽可能地让更多国家接受欧盟“准则”。2008年12月,欧盟理事会正式公布“太空活动行为准则草案”( Draft Code of Conduct for Outer Space Activities)[40]。至此,欧盟太空行为准则出台。

欧盟的《太空活动行为准则》出台后,对一些措辞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一条地区和国际组织加入准则的条款,总体内容保持不变。我们以2010年10月的版本来说明《行为准则》内容[41]。准则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个是强化现有的国际条约、原则、协议,另一个是通过编撰新的最佳实践(如发射通报、磋商)来执行现有机制。这些做法就是加强透明与信任建设,促进太空行为体之间的互信。

欧盟《太空活动行为准则》由序言和13条(2008年版为12条)组成,分为4个部分:核心原则、目标;总体措施;合作机制;组织方面。在序言中,欧盟承认太空活动对于促进经济、社会与文化发展,对于全球环境保护、促进国际合作,强化国际安全与维持国际和平,具有重要作用。欧盟承认需要尽最大可能坚持现有与太空相关的法律机制,以促进太空的和平利用,以便适应现有新挑战。欧盟呼吁发展太空的透明与信任建设措施,形成有效的信息交换,促进一套最佳实践,确保太空安全。欧盟重申以和平方式解决太空关切。欧盟认为太空安全的方法建立在几个原则之上:为和平目的自由进入太空;保持太空运转的物体的安全与完整;国家合法防御利益的适当考虑。

核心原则、目标,包括本准则的目标是促进太空活动的可靠、安全与可预测性;本准则适用的范围,涵盖所有太空活动,国家的太空活动和非国家实体的太空活动。本准则以编撰新的最佳实践,促进透明与信任措施,补充现有的有关太空活动的框架。遵守本准则以及包含的措施,采取自愿的原则,并向所有国家开放。其中列举了国家遵守的几个原则:出于和平目的,免受干扰自由进入太空、探索和利用太空,尊重在轨太空物体的安全、完整;国家拥有单独或集体自卫权;国家有责任采取磋商与合作措施,真诚地防止对太空活动进行有害干扰;预防太空成为冲突的领域。第三条规定,遵守与太空活动相关的条约、公约、其他承诺。欧盟太空行为准则列举了以下条约、公约:除了《月球协定》以外的4个太空法、《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国际电信联盟公约》和《无线电规则》、《部分禁试条约》、《全面禁试条约》、《国际反弹道导弹扩散行为准则》。

第二和第三部分,即总体措施(包括第四条和第五条)与合作机制(包括第六—九条),也就是“太空道路规则”,涵盖太空碎片与太空活动通报规则。第四条规定太空活动的规则:要求国家建立、执行政策与程序,减少太空事故、碰撞的几率,或者任何形式的有害干扰;限制对太空物体产生直接、间接破坏、摧毁的任何行为,除非这个行为目的旨在减少太空碎片,或者能证明该行为是根据联合国宪章实施的自卫行为、或出于必要的安全考虑而采取的行为;为出于给空间站提供物质、修复太空物体、减缓碎片或重新定位太空物体,对太空物体进行制动,国家要确认其意图是采取了所有合理措施减少碰撞风险;在论坛上,各国应决定促进太空活动指南的发展,保护太空行动的安全以及太空活动的长期可持续性,在论坛上,应决定促进安全保证,增加太空活动的安全,以及防止太空军备竞赛。第五条涉及太空碎片控制与减缓。各国承诺限制故意摧毁太空物体、或可能产生长期存在太空碎片的其他活动;采取和执行本国制定的程序、合适政策、有效措施,以执行联合国外空委的《太空碎片减缓指南》。

第六条是太空活动通报规定。各国应及时、以最大限度的可行性、实际的方式,通过外交渠道或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缔约方通报可能产生影响的太空活动,包括:可能产生危险接近他国太空物体的制动;太空物体发射;太空物体发生的碰撞、在轨解体、产生碎片的其他破坏;可预见的高风险的再入事件,包括再入物体或再入物体中的剩余材料,留在太空产生可能重大破坏、或产生辐射污染;在轨太空物体的功能紊乱,产生高风险的再入或在轨太空物体之间的碰撞。

第七条是有关太空物体的登记规定。欧盟呼吁缔约方根据《登记公约》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供所发射太空物体的数据,以及提供联大第62/101决议所要求的相关数据[42]

第八条是有关太空活动的信息。缔约方要每年提供下列信息:国家太空政策、战略,包括与太空活动相关的安全与防御的基本目标;预防并把事故、碰撞、有害干扰的几率最小化的国家太空政策与程序;把太空碎片最小化的国家太空政策与程序;促进遵守有关太空活动法律、政治规则机制的工作。缔约国还应考虑及时提供太空环境条件与预测的信息。

第九条是磋商机制。根据《外空条约》第九条和《联合国宪章》第五十六条,建立如下措施机制:一国或多国的太空活动可能有悖于本准则,一方可以要求进行磋商,以实现可接受的解决方法,以预防并把潜在的风险最小化;在磋商过程中所涉及的缔约方应该确定时间表;可能受到风险的影响任何一方参与磋商;参与磋商的一方基于利益平等的基础上寻求解决方案。此外,一方可以建议成立一个机制,调查被证实了事故。

第四部分是组织方面。缔约方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以审议本准则,确保其有效执行。会议议程包括:评估本准则的执行情况;本准则的变化;额外措施。

尽管这个草案有些缺陷,如避开了国际社会预防太空武器化努力的许多尖锐问题。正如代表欧盟的捷克代表在裁军会议上谈到的那样,该准则并没有包括禁止在太空放置武器的条款[43],即使是2010年所修正的文本草案,也存在一些缺陷[44]。甚至有学者指出该文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太空武器化问题,而且为美国等大国在太空部署防御性武器提供了理论依据,认为欧盟在草案中所提立场迎合了美国[45]。但是,该准则所提出的磋商机制,远远超出了现有太空条约的规定;就太空物体信息而言,该准则的要求也远远超越了《登记公约》。欧盟希望通过透明与信任建设,成为太空活动的最佳实践,从而实现太空的和平利用,确保太空安全。最后,欧盟希望条件成熟时,可以把最佳实践用条约的形式固定下来。实质上,欧盟的建议就是采取渐进路线防止太空武器化。

欧盟在提出该准则之后,发起了广泛外交攻势,与美国、中国、俄罗斯、加拿大、日本等国进行了双边会谈,也在联合国裁军大会上进行宣传,希望把它列入议事日程。欧盟付出巨大努力就是希望各国就此进行谈判,达成协议。但该协议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欧盟呼吁各国在自愿的基础上遵守准则。鉴于目前无法达成条约的情况下,一些国际组织、智库、学者提出建议,希望各国同意此准则,并遵守,成为禁止太空武器条约的替代方案,等条件成熟后,再用条约的形式确定。例如威登(Brian Weeden)在“今日军控”网站上撰文,呼吁国际社会把欧盟的太空行为准则、史汀生中心太空行为示范准则作为禁止太空武器条约的替代方案。这些准则不仅突破了当前国际僵局,也提供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两个基本需求,即对一些活动的界定与核查机制。因为行为准则建立一套共同的原则,界定地球轨道负责任行为,也界定了不负责任行动,诸如使用、试验动能反卫星武器、有害的干扰,以及如何进行核查。如果所有国家同意这些原则,最终成为国际习惯法——即使这个准则起初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国际海洋法公约》就是通过这种方式而形成的条约的。尽管有些人把这些单个倡议看成是禁止太空武器条约的后退,但是这些倡议结合在一起,以一种更加实践、更有效的方式,能完成许多同样目标,并且成为最终条约的基础,如果国际社会需要这个条约的话[46]。正如欧洲太空政策研究所(European Space Policy Institute)所认为的那样,“遵守诸如欧盟《太空活动行为准则》的透明与信任建设措施,在国际关系中发挥实质性作用,有助于国际法向前发展”[47]

目前的困难在于美中俄三国采取何种态度。在出台该准则草案之际之后,欧盟与美国进行磋商,美国明确表示反对[48]。但是,2009年1月奥巴马政府上台之后,就此问题一直与欧盟进行磋商。2010年12月,美国负责太空与防御政策的国防部副部长帮办罗斯(Frank A. Rose)说,在过去两年中,美国与欧盟就准则进行了紧密地合作,而且还谈到奥巴马政府的新太空政策开启了正式批准欧盟“准则”的大门,因为奥巴马政府的《国家太空政策》鼓励透明与信任建设,鼓励负责任地使用太空,同时希望在近期作出决定批准欧盟准则,但是没有给出这个行动的时间表[49]。2011年2月公布的《国家安全太空战略》也表示美国政府支持欧盟的准则,在日内瓦裁军会议上,美国代表罗斯(Frank A.Rose)重申美国支持欧盟提出的行为准则,希望最近对此作出决定[50]。但是,美国能否批准欧盟的准则还是一个未知数。反对者认为这将限制五角大楼部署军事系统来保护美国太空资产不受中国等国家太空武器袭击的能力。曾先后担任布什政府和奥巴马政府国家安全委员会太空政策主任的马奎兹(Peter Marquez)就称,美国如果同意该准则,可能导致其他国家为美国在太空的防御系统设置限制,国际规范可能无意间限制美国部署和研发跟踪太空轨道碎片及其卫星的卫星。国际评估与战略中心(International Assessmentand Strategy Center)的高级研究员费希尔(Rick Fisher)则更猛烈地抨击奥巴马政府只想忽视中国威胁,希望中国威胁会自动消失,显然没有考虑如何发展在太空的积极防御以更有效地吓阻中国[51]。如果说来自专家、学者的反对不会阻碍美国接受该准则,那么来自国会的反对则给该准则的实施蒙上阴影。37位共和党参议员联名致信希拉里,称“美国政府要签署一个多边承诺,这对(当前、计划中的或其他的)敏感军事和情报项目,以及大量商业活动产生许多可能极为有害的影响,我们对此深表关切”。他们在信中尤其关切欧盟的准则对美研发、试验、部署能够摧毁反卫星武器的太空动能防御系统的影响[52]。考虑到美国中期选举后民主党人失去众议院多数席位、仅在参议院维持微弱多数的情况,即使奥巴马政府批准欧盟的《太空活动行为准则》,恐怕也难在国会获得通过。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美国太空安全政策的执行将大打折扣,而且使欧盟为该准则付出的努力付诸东流。2012年1月,国务卿希拉里提出了美国的国际太空行为准则,宣告了美国彻底埋葬了欧盟的行为准则[53]

中俄的态度也是至关重要的。俄罗斯认为在外空委不应该在两个不同议题上审议同一个问题,俄罗斯希望不要使国际法破碎。中国没有表示支持也没有表示反对,只是说明外空委要继续深入讨论[54]。如果中俄同意欧盟提出的准则,那么等于就放弃了多年来中俄在禁止太空武器化问题上所付出的艰辛努力。从情感上说,这是难以割舍的。因此,正如前述,我们不难理解俄罗斯外长在2011年裁军会议上继续呼吁中俄再度联手禁止太空武器化。此外,在美国没有批准该准则情况下,中俄是绝对不会放弃两国提出的条约草案的[55]。(www.xing528.com)

五、太空新安全观

在大国就防止武器化问题展开博弈之际,目前正在形成一种新的太空安全观,区别于一国谋求太空安全的新安全观。所谓外空新安全观,是指国际社会越来越认识到,随着卫星与空间碎片数量的大量增加,太空活动的危险性也在不断提高,而太空武器的部署和使用只能给太空环境的安全性造成更大的威胁,因此,维护太空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各国的根本利益与现实利益。太空新安全观的特点在于它关注的是太空环境整体的安全、可持续性,而不是一国自身太空资产与国家安全。新安全观在客观上要求各国开展合作以维护国际社会在太空探索和利用上的共同安全利益[56]

产生新安全观的客观实现就是随着进入太空的行为体越来越多,因此产生的碎片也越来越多,而且太空频轨资源也是有限的,妨碍人类自由进出太空、利用与探索太空。这不是一个国家希望通过独霸太空来解决的问题。太空新安全观突出的表现就是国际社会寻求新机制解决太空可持续发展。如我们在前面论述的那样,外空委的议题之一就是“太空利用的长期可持续”。

在此情况下,美国已经所有醒悟,公布了《国家安全太空战略》报告。报告承认美国的太空技术和系统的优势,如同其军事力量一样,没有哪一个国家可以望其项背。“在国家决策、军事行动与国土安全方面,太空能力给美国及其盟国和盟友提供了无与伦比的优势。”[57]然而,美国的太空优势正面临太空战略环境急剧变化的巨大挑战。报告指出,太空战略环境出现了三个“C”的趋势,即拥挤(Congested)、对抗(Contested)和竞争(Competitive)。首先,太空日益变得拥挤。具体表现为:太空运转的卫星越来越多,太空轨道的碎片越来越多,以及因卫星增多导致轨道间隔越来越小,进而导致卫星之间出现无线电频率的干扰。其次,太空日益充满对抗。太空系统具有军民双用途特征,而且太空系统与生俱来的一个特点就是对袭击相当脆弱。因为卫星高速运转,一个小小的碎片就可以对卫星造成损害,如果是动能武器,则完全可以让卫星在太空“魂飞魄散”。此外,通过电子、激光等手段也可以使卫星致盲或暂时失去功能。美国认为许多潜在对手在发展太空反制能力(不难发现,美国对哪一国威胁大,哪一国发展(反制)太空/弹道导弹能力的动力也就越大),对其太空系统与资产的安全,以及对太空环境的稳定与安全形成巨大挑战,因为美国在太空的卫星数量最多,而美军对太空依赖程度又最高。再次,太空日益具有竞争性。因为太空系统和能力可以促进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因而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进入太空。因此,美国太空产业收入占世界总份额呈下降趋势。

今后,随着越来越多的行为体进入太空,太空碎片肯定增多,太空频轨资源也越来越紧张,任何一国对太空环境、资源依赖程度也越来越高,也就对太空新安全观的认可度也就越来越高。这些都有利于国际社会对太空新安全观的接受。实际上,国际社会一直在进行太空碎片减缓,强化防止卫星与卫星、卫星与碎片相撞。这与国际社会防止太空武器化僵局形成了巨大反差。

上述几种道路规则实际上就是新太空安全观的具体表现,就是将具体问题逐步解决,弥补现有机制的漏洞,替代防止太空武器化的努力。这种形式有利于促进主要太空国家形成共同政治意愿,建立有效合作机制,使太空非武器化问题通过具体问题逐一化解。美国《国家安全太空战略》报告就扭转了以前先发制人打击政策,转向国际合作,表示美国要在太空态势感知方面、太空频轨资源方面加强国际合作,甚至可以讨论有关太空武器化、欧盟太空行为准则等有利于太空安全的各种问题。这是一个良好势头。而且美国也迈出了一步,美国与澳大利亚、法国签署了协议,加强太空态势感知,而且与本国公司签订了协议,制造更先进的太空预警系统。如果美国能够能够把太空态势感知的协议伙伴国扩大到所有太空国家,并签署欧洲的太空行为准则,说明美国更有诚意解决太空安全问题。这样,国际社会在防止太空武器化方面就有更多的信心。

[1] Andrew T. Park,“Incremental Steps for Achieving Space Security: The Need for a New Way of Thinking to Enhance the Legal Regime Space”,p.905.

[2] 井小磊:《互信建设:推进外空安全合作的关键》,国防科技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43—44页。

[3] 会议主题可以从UNIDIR网站上查到。其网站是http://www.unidir.org/html/en/home.html。

[4] Wolfgang Rathgeber,et,al.,eds.,The Fair and Responsible Use of Space:An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pringer-Verlag/Wien,2010.

[5] 有关其内容和太空安全的年度报告参见其网站,http://www.spacesecurity.org/。

[6] Stimson Center,Model Code of Conduct for Responsible Space Faring Nation,October 24,2007. http://www. stimson. org/research-pages/model-code-of-conduct-for-responsible-space-faring-nations/.

[7] A Draft Treaty Limiting Anti-satellite(ASAT) Weapons(1983). http://www.ucsusa. org/nuclear_weapons_and_global_security/space_weapons/policy_issues/a-draft-treaty-limiting. html.

[8] Laura Grego and David Wright,Securingthe Skies: Ten Steps the United States Should Taketo Improve the Security and Sustainability of Space,November2010.两个作者提出确保太空安全需要美国采取10个步骤,诸如美国宣布不部署太空武器,不故意损害、致残太空运转的卫星,宣布美国不研发、部署天基导弹拦截器、加强太空透明与信任建设,等等。http://www.ucsusa.org/assets/documents/nwgs/securing-the-skies-full-report-1.pdf。

[9] 有关太空利用攸关方如何合作参见Jeffrey Boutwell,Theresa Hitchens&James Moltz,“Enhancing Space Security by Improving Stakeholder Cooperation”,Astropolitics,Vol.2:No.2,pp.99-106.

[10] Quoted in Andrew T. Park,“Incremental Steps for Achieving Space Security: The Need for a New Way of Thinking to Enhance the Legal Regime Space”,p.905.

[11] “National Security Space Strategy(NSSS)”,Unclassified Summary,January2011,pp.5-6. http://www. defense. gov/home/features/2011/0111_nsss/docs/National Security Space Strategy Unclassified Summary_Jan2011.pdf.

[12] Lubos Perek,“Space Debris Mitigation and Prevention: How to Build a Stronger International Regime”,Astropolitics,Vol.2,No.2,2004,p.221,and Note7in225.

[13] Ibid.

[14] Lubos Perek,“Space Debris Mitigation and Prevention: How to Builda Stronger International Regime”,Astropolitics,Vol.2,No.2,2004,p.224.

[15] 耿淼:《现代国家体系中国家间信任问题的理论基础初探——国家间信任的概念及其与主流国际关系理论的兼容性》,中国人民大学2005年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25页。

[16] 李淑云:“信任机制:构建东北亚区域安全的保障”,《世界经济与政治》2007年第2期。

[17] 有关国内学术界对信任研究情况参见井小磊:《互信建设:推进外空安全合作的关键》,国防科技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8—18页。

[18] 滕建群,论中国军事透明度,http://politics.csscipaper.com/internation/issue/6750.html。

[19] 张浩:“外空军控的机制设计——以建立信任措施为例”,《国际问题论坛》2007年夏季号(总第47期)。

[20] Andrew T. Park,“Incremental Stepsfor Achieving Space Security: The Need for a New Way of Thinking to Enhance the Legal Regime Space”,p.908.

[21] 中国、俄罗斯代表团联合向裁军谈判会议提交的关于“外空活动透明和建立信任措施与防止在外空部署武器”的工作文件(CD/1778),中国外交部网站。http://www. fmprc.gov.cn/chn/pds/ziliao/tytj/zcwj/t309189.htm。

[22] 中国、俄罗斯代表团联合向裁军谈判会议提交的关于“外空活动透明和建立信任措施与防止在外空部署武器”的工作文件(CD/1778),中国外交部网站。http://www.fmprc. gov.cn/chn/pds/ziliao/tytj/zcwj/t309189.htm。

[23] 参见中国、俄罗斯代表团联合向裁军谈判会议提交的关于“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核查”的工作文件(CD/1781),中国外交部网站。http://www.fmprc.gov.cn/chn/pds/ziliao/tytj/zcwj/t309185.htm。

[24] “防止在外空放置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条约草案”,中国外交部网站。http://www.fmprc.gov.cn/chn/pds/ziliao/tytj/zcwj/t406997.htm。

[25] 张浩:“外空军控的机制设计——以建立信任措施为例”,《国际问题论坛》2007年夏季号(总第47期)。

[26] 张浩把技术能力归纳为四个主要方面:人员技术能力、技术发展能力、信息处理能力以及技术标准制定。参见“外空军控的机制设计——以建立信任措施为例”,《国际问题论坛》2007年夏季号(总第47期)。

[27] 中国、俄罗斯代表团联合向裁军谈判会议提交的关于“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核查”的工作文件(CD/1781)。

[28] China's Endeavors for Arms Control,Disarmament and Non-Proliferation,VIII, Participatingin and Promoting International Arms Control and Disarmament Process. http://www.china.org.cn/english/features/book/140411.htm.

[29] Jinyuan Su,“The‘peaceful purposes’principle in outer space and the Russia-China PPWTProposal”,Space Policy,Vol.26,2010,p.89.

[30] Petr Lála,Traffic Management Rules for Space Operations,Astropolitics,Vol.2,No.2, p.127.

[31] Corinne Contant-Jorgenson,Petr Lála,Kai-Uwe Schrogl,eds.,Cosmicstudy on Space Trafficmanagement,2006. 该报告是由来自德国、美国、法国等国的16位学者撰写的。http://www.iaaweb.org/iaa/Studies/spacetraffic.pdf。

[32] Corinne Contant-Jorgenson,Petr Lála,Kai-Uwe Schrogl,eds.,Cosmicstudy on Space Trafficmanagement,p.10.

[33] Kai-Uwe Schrogl,“The Concept of Space Traffic Management As a Basis for Achieving the Fair and Equitable Use of the Outer Space”in Wolfgang Rathgeber,et.ai.,eds.,The Fair and Responsible Use of Space: A n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pringer-Verlag/Wien,2010,p.135.

[34] Kai-Uwe Schrogl,“The Conceptof Space Traffic Management As a Basis for Achieving the Fairand Equitable Use of the Outer Space”,p.136.

[35] Kai-Uwe Schrog,l “The Concept of Space Traffic Management As a Basis for Achieving the Fair and Equitable Use of the Outer Space”,p.138.

[36] 经过对他的建议的讨论,2009年外空委确立的议程是“太空活动的长期可持续”(Long-term Sustainabilityofouterspaceactivities),由外空委的科学与技术小组委员会在2010—2013年进行讨论。

[37] Kai-Uwe Schrog,l “The Concept of Space Traffic Management Asa Basisfor Achieving the Fairand Equitable Useofthe Outer Space”,p.139.

[38] Wolfgang Rathgeber,Nina-Louisa Remuss and Kai-Uwe Schrog,l “Space security and the European Code of Conduct for Outer Space Activities”,Disarmament Forum,No.4,2009,p.35.

[39] Stimson Centre,Model Codeof Conduct for Responsible Space Faring Nation,http://www.stimson.org/research-pages/model-code-of-conduct-for-responsible-space-faring-nations/

[40] 以上内容参见Wolfgang Rathgeber,Nina-Louisa Remuss and Kai-Uwe Schrogl,“Space security and the European Code of Conduct for Outer Space Activities”,Disarmament Forum,No.4,2009,pp.35-36.

[41] 其文本参见下列文件中的附件。The Council of European Union,Council Conclusions of 27 September 2010 on the revised draft Code of Conduct for Outer Space Activities,14455/10,Brussels,11 October2010. http://www.consilium.europa.eu/uedocs/cms Upload/st14455.en10.pdf.

[42] Recommendati on sonenhancing the practice of States and international 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n registering space objects,A/RES/62/101,10January2008. 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GEN/N07/469/83/PDF/N0746983.pdf? Open Element。该决议要求成员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供下列信息:地球静止轨道位置、太空物体位置任何变化、太空物体的退役或再入、把太空物体移到废弃轨道的日期与物理条件。这是有关地球静止轨道太空物体的信息。至于非地球静止轨道上的太空物体的信息也要想秘书长提供:管理变化的日期;新所有者、运营商的确认、轨道位置的任何变化,等等。

[43] Cesar Jaramillo,“New Competition for a Space Security Regime”,The Ploughshares Monitor,Summer 2010,volume 31,no.2,p. 3. http://www. ploughshares. ca/libraries/monitor/Monitor%20June%202010/monj10a.pdf.

[44] 有关缺陷参见Jeff Foust,Debating a code of conduct for space,March7,2011, http://www.thespacereview.com/article/1794/1.

[45] 高国柱:“欧盟‘外空活动行为准则’草案评析”,《北京航天航空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46] Brian Weeden,Alternatives to a space weapons treaty,17April2009. http://www. thebulletin.org/web-edition/op-eds/alternatives-to-space-weapons-treaty.

[47] Cesar Jaramillo,“New Competition for a Space Security Regime”,The Ploughshares Monitor,Summer2010,volume31,no.2,pp.3-4. http://www.ploughshares.ca/libraries/monitor/Monitor%20June%202010/monj10a.pdf.

[48] Wolfgang Rathgeber,Nina-Louisa Remussa nd Kai-Uwe Schrog,l “Space security and the European Code of Conduct for Outer Space Activities”,Disarmament Forum,No.4,2009, p.38.

[49] Jeff Foust, Securing space security, December 20, 2010. http://www. thespacereview.com/article/1746/1.

[50] Frank A. Rose,Strengthening Stabilityin Space,in U.S. Supports European Union“Codeof Conductfor Outer Space Activities”,5April,2011. http://newsroom-magazine.com/2011/governance/state-department/u-s-supports-european-union--code-of-conduct-for-outer-space-activities/

[51] Eli Lake,“Report Calls for Restraints in Space Activity: Critics Highlight Pentagon Limits”,Washington Times,February7,2011.

[52] Eli Lake,“Republicans waryo f EU code for space activity: Administration to outline defense,intelligence policy”,Washington Times,February3,2011.

[53] 具体参见孙雪岩、何奇松:“太空安全治理的五个倡议刍议”,《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

[54] 参见高国柱:“欧盟‘外空活动行为准则’草案评析”,《北京航天航空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55] 具体参见孙雪岩、何奇松:“太空安全治理的五个倡议刍议”,《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

[56] 李滨:“国际裁军实践中的外空非武器化问题分析”,《国际观察》2010年第5期。

[57] “National Security Space Strategy(NSSS)”,Unclassified Summary,January2011, http://www. defense. gov/home/features/2011/0111 _ nsss/docs/National Security Space Strategy Unclassified Summary_Jan2011.pdf(上网时间:2011年3月3日)。下文所引本报告内容不再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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