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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概念与特征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是一项特殊的行政救济渠道。也就是说教育行政复议针对的是教育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发现行政机关产生侵权行为,被侵权的一方就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概念与特征

教育行政复议,从字面上解释,就是通过行政的方式进行重复的审议,或者是再次的审议。教育行政复议是一个重要的救济制度,它是一个特殊的行政救济制度,是一个特殊的行政程序,而且是严格的行政程序[16]。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教育行政诉讼非常像,但是又区别于教育行政诉讼,因为教育行政复议通常是以文本审理的方式来处理争议问题,而行政诉讼一定要通过法庭审理的方式来处理教育行政争议问题。所以,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是一项特殊的行政救济渠道。

那么什么是行政复议呢?行政复议指的是公民个人或者社会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有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然后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相关行政行为的一种裁决活动。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在原“条例”基础上修改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这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趋于完善和成熟。[17]一般来说,行政复议机构通常都会设立在法制局。那么在这个定义里面,实际上就表明了行政复议两个非常重要的特点[18]:第一,对于行政复议,只复议具体行政行为,即只有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才会接受复议。如果是抽象的行政行为是不接受行政复议的,所以只有当某个个体觉得,行政机关对他的行政行为产生了影响或者他受到了侵害,他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第二,行政复议的机关是具有特定性的,通常指的是有权的行政机关,有权的行政机关通常是指管辖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是同级人民政府。也就是说行政复议,一定是特定的主体提出来的,对主体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

那么,什么是教育行政复议呢?教育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的一种形式或类型。教育行政复议指的是教育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向作出该行为教育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由受理复议的教育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依法作出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裁决活动。教育行政复议主要是受理教育领域中发生的一些行政处理不当的问题,而且受理的机关是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

教育行政复议具有它的一些特殊性,通常有五个方面的特点。

(一)它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是比较特殊的。它的处理机关是行政机关,它的对象也是行政机关,实际上就是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做出判断和辨别分析,给予处理决定的一种行政措施。也就是说教育行政复议针对的是教育行政机关的行为。

(二)它是以具体的教育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的复议,它并不接受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抽象行政行为通常是指没有具体的针对对象的行政行为,包括制定行政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具体的行政行为才是审查的对象,这一点是要进行明确的。当然这不是终级的决定,对于教育行政复议,如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起诉。如果同时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看哪一个部门最先收到复议书或者起诉书,如果提出行政复议的时间早一点,就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如果提出行政诉讼的时间早,就是法院进行受理。而且行政复议也不是终局的决定,也不适用调解的方式,一般行政复议,不会进行调解,而只是对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做出判断,且一般不会采取辩论的方式和口头的方式进行审理,通常采取书面审理,即对提交的书面的复议书进行审理的一种方式。

行政复议的范围通常指的是在具体教育行政行为中造成了损害,于是受伤害的一方所提出来的复议。具体的范围包括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处罚就包括能力罚、财产罚、申诫罚等。行政复议的范围实际上就是对教育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的,都可以成为复议的范围。因为行政处罚是非常严格的处罚行为,包括了财产罚、能力罚、救济罚和申诫罚,[19]如果对其中的一种处罚不服,比如说处罚的依据不合理或者处罚的程度太重,或者是处罚程序不合理,都可以向上级的教育行政机关提出来。(www.xing528.com)

(三)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服的,可以提出复议

行政强制措施就包括强制执行,强制关停学校等,例如,若是民办学校的办学主体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服,或者认为这些强制措施不合理,就可以提出复议。

(四)对教育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的,可以申请复议

所谓的不作为指的是应该属于教育行政机关的职责的,但是行政机关却不作为的[20],比如说教育行政机关明明知道有些学校在违法招生,而且有很多家长多次举报,教育行政机关却不去执法,这就是不作为。不作为其实就是某人或某部门本职上有义务性的工作,但是却不去履行,就像一个人明明知道着火了可能会影响到宿舍的安全,但是他仍然不会把宿舍的火给灭掉,最后导致了宿舍火灾,就是不作为。当然,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有权力因素在里面,就是明明可以利用权力做有利于人民的事,却不去很好地使用权力为人民服务。

(五)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教育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

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利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可以为人民谋福利,可以做有利于人民的事情,比如教育行政机关可以奖励、表彰教育事业,大力促进教育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我们国家是行政主导型国家,国家教育事业主要依靠行政来推动,所以行政机关会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我们常说权力有两面性,权力使用不当,也可能会对人们造成伤害。所以,教育行政行为不当就可能会造成侵权行为。如果发现行政机关产生侵权行为,被侵权的一方就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比如有些教育行政机关人员滥用权力,或者是越权、或者是存在腐败行为,这种情况下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受理教育行政复议的机构包括哪些机关?按照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21],受理复议的机构主要有三个,通常情况来说,如果对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受理教育行政复议的是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是同级人民政府,这种是最常见的情况。比如说你对A教育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那你就可以向主管A的教育局或者是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所以,行政复议通常是向上一级的主管部门提出,因为上一级主管部门有一种管理的职能,有领导和被领导的职能这种关系,那这种关系就有利于纠正下一级教育行政机关一些行政行为,是权力的相互监督的体现。从这个角度来看,这种行政复议通常是比较有效果的,因为作为领导机关是有义务指导和领导下属的下一级机关的行为的。第二种情况就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比如说教育部或者是省政府的行政行为,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行政争议,就会直接向教育部或者省政府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就没必要再向中央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第三种是特定的复议机构,比如说法律所授权的行政行为所引发复议申请,应该由主管该组织的教育行政机关承担复议机构,这是特定的一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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