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刑事庭审中的证据出示方式研究:逐一式、分组式、批量式

刑事庭审中的证据出示方式研究:逐一式、分组式、批量式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务中常见的控方出示证据的方式包括逐一式举证、分组式举证以及批量式举证。所谓分组式举证,即“一组一举”,指举证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如罪名、被告人人数、证据种类等对全案证据事先进行分类、组合后,以“组”为单位向法庭出示。例如,对于数人共犯一罪或数人共犯数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公诉人往往会先以被告人为标准进行证据分组,然后再以该名被告人所犯多项罪名为基础进行分组。

刑事庭审中的证据出示方式研究:逐一式、分组式、批量式

所谓举证方式,是指对于全部在案证据,究竟以何种方式、模式向法庭举证。由于举证方采用何种方式举证,直接关系到质证、认证的效果,所以,举证方的举证方式应当在庭审证据调查安排环节事先予以明确。需要指出的是,从理论上讲,由于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各自据守控诉和防御之立场,基于各自利益及立场之不同,控辩双方自会选择对己方最有利的举证方式,自然而然就会形成控方举证方式与辩方举证方式的差异。但实际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辩方的取证能力有限,其在庭前能够收集、调取的证据数量也相对有限,实务中辩方除了能够“零星”地向法庭举示个别书证、人证外,更多是根据控方开示的在案证据重新组织、形成自己的证据锁链,例如,实务中辩护律师经常申请法庭通知控方证人出庭作证。从现实的角度出发,笔者所讨论的证据出示方式,其实更多是指控方的举证方式,即控方选择以何种方式向法庭出示在案证据。

实务中常见的控方出示证据的方式包括逐一式举证、分组式举证以及批量式举证。从法理上讲,这三种证据出示方式各有利弊。逐一式举证是举证方式的理想状态,因为,“一证一举”,方能做到“一质一认”,如此最有利于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价。但这种举证方式的弊端也很明显,就是效率低下,尤其是对于案情复杂、证据数量大的案件,逐一举证、一证一举一质一认,将使庭审变成“牙科手术式”的诉讼,冗长而迟延。因此,实务中往往只是对案件中的重要证据、关键证据采用逐一式举证方式。

(1)逐一式举证,即“一证一举”,具体而言,即将在案证据按照一定之顺序逐一地向法庭出示。所谓分组式举证,即“一组一举”,指举证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如罪名、被告人人数、证据种类等对全案证据事先进行分类、组合后,以“组”为单位向法庭出示。所谓批量式举证,即“一案一举”,亦称为“打包式举证”,指举证方将与本案犯罪事实有关的全部证据,一次性地向法庭进行举证。

(2)分组式举证,是目前庭审实战中,公诉人最熟悉也最常规的举证方式。分组式举证的原理是证据类型化,即按照不同标准和需求对全案证据进行分类并分组,进而以“组”为单位向法庭出示证据。至于具体的分类或分组标准,实务中则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有的以罪名为标准。例如,对于一人犯数罪的案件,公诉人通常会以各个罪名为标准来对证据分类,进而在庭审中以罪名为标准来分组出示;对于同一罪名但由多笔(次)犯罪事实所构成者,公诉人也有的习惯按照每一笔(次)犯罪事实为标准来进行分组举证;共同犯罪案件中则习惯以被告人为标准,将同一被告人的所有犯罪证据列为一组出示。当然,实践中也存在“二次”甚至“三次”分类、分组的做法,即穿插使用多种分类标准组合示证。例如,对于数人共犯一罪或数人共犯数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公诉人往往会先以被告人为标准进行证据分组,然后再以该名被告人所犯多项罪名为基础进行分组。客观地评价,分组式举证的方法论优势是非常明显的,因为分组即意味着逻辑化、条理化,分组的结果往往意味着每一组证据都有一个相对集中的主题(证明对象),而主题集中则更容易凝聚争点和焦点,从而增加质证的实效性。但其缺点也有,这就是有的证据如证人往往具有多重证明价值,可以同时证明多个构成要件事实,但分组举证却可能导致该证据多次被重复使用,如证人可能被迫多次出庭作证,甚至使有的“王牌”证据如直接证据可能在一次次分类中损耗了证明价值,变得不那么突出和重要。

(3)批量式举证,毋庸多言,其价值基础在于集约化作业产生规模效益,因为,批量举证本质上是一种“集约化”“大单位”的举证作业方式,能够产生规模效益。同时,批量举证意味着批量质证与批量认证,全程提高庭审效率,成为其题中之意。显然,这种举证方式较之其他举证方式尤其是精细化的逐一式举证,效率优势是非常明显的。但是,集约化、大单位作业在产生规模效益的同时,也难免百密一疏,忽略了对“小单位”,即单个证据的全面审查和评价,影响证据调查的精细度和精密度,实务中可能对辩护权的充分有效行使产生消极影响。

正因为上述三种举证方式各有利弊,实战中对于举证方式的选择,采取的是灵活多样的“战术”,即根据案件的类型和案情分别采用不同的举证方式,而无成规。同时,由于实践中案件情况的复杂性,公诉人及其他举证主体可能需要根据证明对象的不同而综合采用多种举证方式。例如,对于单个案件中双方无争议或争议不大的事实,往往采用批量式举证,而对于重要的、关键性证据则采取逐一式举证;对于一人犯数罪、数人犯数罪的案件,则往往需要先采用分组式举证,在此基础上再根据证明对象是否存在争点选择采用批量式举证或逐一式举证。实践表明,综合采用多种举证方式,形成所谓混合式举证,才是庭审举证活动的制胜之道。

当然,实践中具体应当采用何种举证方式,类属于诉讼技能的范畴,应当由举证方根据具体案情和在案证据体系来选择、决定,刑事诉讼法没有,显然也不可能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如前所述,举证方式的选择采用,关系到庭审效率及效果,因而,实务中控辩审三方对于庭审中举证方式的安排实际非常重视,尤其是依法承担举证责任检察机关,更是对庭审举证方式倾注了更多的心力进行总结、研究和安排。例如,对控方庭审举证方式,《出庭指引》第20条第1款规定:“举证顺序应当以有利于证明公诉主张为目的,公诉人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种类、特点和庭审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和调整举证顺序。一般先出示定罪证据,后出示量刑证据;先出示主要证据,后出示次要证据。”第21条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状况,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举证可以采用分组举证或者逐一举证的方式。案情复杂、同案被告人多、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一般采用分组举证为主、逐一举证为辅的方式。对证据进行分组时,应当遵循证据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可以将证明方向一致或者证明内容相近的证据归为一组;也可以按照证据种类进行分组,并注意各组证据在证明内容上的层次和递进关系。”第22条第1款规定:“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应当单独举证。”(www.xing528.com)

客观而言,《出庭指引》的上述规定是符合诉讼规律的,对于举证主体尤其是检察官的公诉工作而言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引作用。但另一方面,正如《出庭指引》自身所表述的,制定《出庭指引》是以“有利于证明公诉主张为目的”。因此,它对举证方式的规定,完全是站在控方的立场和角度,服务于控方的公诉目的。亦因此,法官在对庭审举证方式进行事先安排时,虽然应当尊重控方提出的举证方式,但又不可能照单全收。实践中,法官在尊重控方关于举证方式的意见的基础上,还应当综合考虑和平衡以下因素:

(1)前程序之必要性。例如,分组式举证和批量式举证,都会出现多个证据同时出示的情况,这对于被告方辩护权的充分有效行使是一个挑战,因为若无充分时间进行辩护准备,法庭上被告方很难对控方成组、成批出示的多个证据,进行及时、充分、有效的质证。正基于此,实务中除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简易程序案件和速裁程序案件之外,控方采用分组式举证和批量式举证的,原则上全案证据应当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过证据展示。

(2)征求辩方意见。如前所述,批量式举证,可能会对辩方辩护权的充分有效行使产生消极影响。基于此,若控方提出庭审中拟采用批量式举证方式,法官应当先征求辩方的意见,若被告方表示反对,又有正当理由的,则法官应当商请控方改变庭审举证方式,若无正当理由,则法官可以不予采纳。

(3)法官自身心证形成之需要。《出庭指引》第21条明确提出公诉人在采用分组式举证时可以按照证据种类进行分组,这一规定值得商榷。实践表明,按照法定证据种类分组举证,弊大于利。因为,主张按照证据种类分组举证,是认为证据种类一致则质证方式一致,可以提高举证、质证效率,但实际上证据种类虽相同,其证明对象却不一定相同,将证明对象各异的多个证据强行捏合、杂糅在一起出示,将使得主题分散、事实错乱。从法官心证形成的角度而言,这种分组式举证容易导致法官在证据调查时“一头雾水”、不明就里、不着要点,扰乱法官心证之形成。因此,法官在进行庭审证据调查安排时,对于举证方式还应当考虑如何才能有利于自身心证之形成。

必须指出的是,这种以证据种类为标准进行分组的观点,在实践中曾有深刻教训。例如,在成都市司法机关推行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过程中,曾经一度采用所谓“人证集中型出示模式”,即将案件中的所有人证(包括控辩双方的人证)编为一组,集中进行出示,人证逐个出庭、集中进行调查。当时之所以考虑将所有人证编为一组、集中进行出示,主要是考虑到人证作为同一类证据,其调查方法具有同一性且采用相同的调查技巧,即人证在调查方法上均采用控辩双方发问(交叉询问或轮替询问)的方式进行调查,费时耗力,将所有的人证编为一组、集中出庭,有利于控辩审三方集中精力有针对性地对人证展开调查;同时,人证调查方法的技巧性、策略性较强,人证集中出庭,控辩双方才能在不断的反复询问、来回拉锯中“渐入佳境”,并在思维惯性的作用下延续这种“工作状态”,进而有利于提高人证调查的质量。然而,这一改革的效果却令人失望。其经验教训在于:人证的证据种类虽相同,但各自的证明对象却不同,强行将所有人证编为一组、集中出示,犹如一盘“大杂烩”,在人证各说各话的同时,案情也被扯得支离破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