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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概论(修订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案例分析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海关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徇私舞弊,非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

职务犯罪概论(修订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案例分析

(一)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客体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客观方面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我国海关总署1991年颁布的《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退税报关单”系海关总署统一印制并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由出口企业按规定办理申领手续,认真填写,海关凭单受理报关,经严格审核后盖章将报关单封入关封,交出口企业送交退税地税务机关的一种出口退税凭证。对出口企业报关时采取以少报多,以次(废)充好,以低税率产品冒充高税率产品等企图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在现场发现部分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对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后,发现骗取退税行为的由税务机关按“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1990年联合发布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收汇核销单”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以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以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应提交这一核销单。

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上述出口退税凭证工作中,违反国家的上述规定,图私利、徇私情,采取欺骗手段,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的出门退税凭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即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条件。

3.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主体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承担着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算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职责的海关工作人员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www.xing528.com)

4.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主观方面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指明知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是用于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且须出于徇私的动机。

(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认定

1.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区别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方面:(1)主体不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海关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主体仅限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2)客观方面不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为徇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三种形式,即徇私办理发售发票、徇私办理抵扣税款、徇私办理出口退税。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客观方面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罪相比,比较容易区分,在此不再赘述。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与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相比,其区别主要表现为:一是行为发生的阶段不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的行为一般发生在办理出口退税前;徇私舞弊办理出口退税的行为往往发生在办理出口退税过程中,并以伪造或非法提供的出口退税凭证为前提。二是行为发生的部门不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发生在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徇私舞弊出口退税则发生在税务机关之中。

2.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区别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殿,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它与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主要有以下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违法提供出门退税凭证罪的主体则为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客观方面不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假报出口或者以少报多、以劣报优或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徇私舞弊,非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

(三)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405条第1款之规定,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是指使国家税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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