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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众筹:法律界限与升级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如果承诺高额固定回报,则涉嫌非法集资。

社群众筹:法律界限与升级

根据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体而言,是指创新创业者或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公开募集股本的活动。

由于其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

目前,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通知”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

作为一个创业者或众筹从业者,需要区分清楚三个概念:股权众筹、私募股权投资、非法集资。

股权众筹的特点是“公开、小额、大众”,小额指的是总额度不能太大,目前一般认定的是300万元以内,公开指的是可以通过广告公开宣传,大众指的是可以面向不特定人群,看似放松了很多,但是有一个严格要求: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

私募股权投资和股权众筹相对应,额度上没有严格限制,可以千万元甚至上亿元,但有其他限制:

(1)不向非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指不能公开以劝诱、广告方式向不特定的对象募集股份。若采取该方式募集股份,则与人数无关,即便有一位不特定的人通过该方式入股,也有可能涉嫌擅自公开发行股份。

(2)不向超过200个以上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指即便采取一对一私募方式向特定对象招募股份也不得超过200人,如果超过200人则涉嫌擅自发行股份。

(3)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若采用该模式即构成擅自公募行为。该方式所起到的效果与第一条法律红线相同。

关于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比较常见的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最新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www.xing528.com)

最近的变化: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常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随着社会的发展,非法集资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披上各种外衣迷惑群众,有时普通大众真假难辨,一旦被利益诱惑,很容易上当受骗。

如何区分是否非法集资,需要注意两点:

(1)筹资的用途,是用于做实实在在的项目,还是发放贷款收取高额利息,如果是后者,则涉嫌非法集资。

(2)是否承诺保本和固定回报,甚至是高额回报。

对于股权众筹,可以承诺给投资人的是股份,但股份能带来多少收益是无法保证的,和具体业绩有关,所以无法也无须承诺固定回报。如果承诺高额固定回报,则涉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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