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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局限性——舌尖上的安全论坛文集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监管对象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两者从诞生之日起天然具有利益上的联动性。从该事件中不难发现,用传统网络食品末端的监管方式,并不能从根源上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例如,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数据分析与筛选、对各类涉及网络食品App应用人群的选择分析和对网络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概率的量化分析等。

现有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局限性——舌尖上的安全论坛文集

传统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面对复杂多变的网络市场环境表现出水土不服,其后劲不足的结构性问题在市场整体呈现负外部性特征时越发明显。现代工业体系的庞大化构造与理性运营,需要构建以多元主体为中心的市场秩序来支撑社会整体组织的高效运转,曾经行之有效的纯粹的马克斯·韦伯式的管理模式已经失去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博兰尼认为高标准的经济发展是在多中心的市场秩序体系上建立起来的,“若是取消了这一体系,势必将我们的经济,退回到生存农业的水平上去”。[3]因而站在制度框架建设的角度解构现有政府监管模式下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及监管手段的弊端变得十分必要。

1.监管对象缺乏针对性

《中国食品安全发展报告(2019)》指出,由于网络食品经营具有虚拟性、无地域性、开放性等特点,其业态复杂多变,网络食品在为消费者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风险,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也对新业态经济环境下如何有效监督提出了新课题[4]。作为监管对象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两者从诞生之日起天然具有利益上的联动性。例如2016年3月15日晚,央视“315”晚会曝光的第一个对象就是“饿了么”网上订餐平台。报道显示,多家没有营业执照的餐馆出现在第三方交易平台“饿了么”App上。从该事件中不难发现,用传统网络食品末端(网络食品经营者)的监管方式,并不能从根源上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目前网络交易平台存在对入网经营者资质审查不严、对其缺乏日常监管等问题,为不良商家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政府监管部门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也缺乏准确有效的方法,使得目前网络食品的安全状况堪忧。以“饿了么”为例,其作为中国专业的O2O餐饮平台之一,在经历整改之后,依然存在入网商户资质不过关及违法经营等问题[5]。

2.监管技术能力有待提高

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离不开监管技术能力包括检验检测技术的支撑。当前,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管技术能力仍有不足,主要包括:各地检测机构整体实力不强,基层检测能力差,监管信息共享性低,检验检测的标准体系不健全,等等。如果规制工具和方式仅仅局限于事前行政许可以及事后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就会使得规制者和被规制者处于“对峙”状态,如此食品安全监管就很难持续创新[6]。正是因为专业监管技术的落后,在横向上已经影响到监管范围的延展性以及纵向上的监管质量水平,在深层位阶上也动摇了政府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同时专业性的权威检测结果的缺位也将引发网络食品行业整体发展的不稳定性。(www.xing528.com)

3.监管主体专业素养有待完备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配备与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并不相适应,特别是食品专业监管人员并未相应增加。以某市为例,其814名食品安全监管干部中,相关专业人员38名,占比仅为4.7%,而基层站所一般只有1—2名食品安全专业人员[7]。

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作为一项专业化程度较高的行政管理活动,对于监管者的要求不仅体现在专业学历上,还进一步体现在保持对网络食品市场中新型监管技术的应用上。例如,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数据分析与筛选、对各类涉及网络食品App应用人群的选择分析和对网络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概率的量化分析等。目前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监管主体知识结构更新慢、覆盖面太窄;缺乏对网络食品生产、供应及销售链的全程监管意识和回溯追源意识;新型监管技术应用不足;等等。监管主体专业素养的不足,将影响监管部门正确履行监管职能和监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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