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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本体研究成果全面呈现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语言的研究兼及两个层面。综观众多法律语言著述,对话语层面的关注,一般包括词语、句子、篇章三个层次。鉴于其非个人化特点,法律语言要求语辞的严密、程式化和篇章性。各位研究者大致做了两项工作:其一,以语言材料和表述手法两方面大体的数量关系为物质依据,力求客观、准确地阐明法律语言的风格色彩。

法律语言本体研究成果全面呈现

三四十年来,各位研究者的涉猎范围包含法律语言总体及其各下属范畴,例如立法语言、讯问和查证语言,法律文书语言,法庭语言,调解和谈判语言,法制宣传语言等。以上各下属范畴又包括法律书面语(如立法语言、法律文书语言等)和法律口语(如法庭语言、调解和谈判语言、法制宣传语言等)两大类。

法律语言的研究兼及两个层面。一是话语层面(Verbal Level)。综观众多法律语言著述,对话语层面的关注,一般包括词语、句子、篇章三个层次。有的著述,探讨法律语言的普遍规律,如《法律语言》讨论了法律语言的词语、句子(邱实,1990:17-202);《法律语言艺术》分别讨论了法律语言和立法语言的词语、句子和篇章(超句)结构(潘庆云,1989:60-82,150-171);《跨世纪的中国法律语言》则讨论了立法语言、司法文书语言的词语、句子和超句(篇章)结构(潘庆云,1997:186-246)。二是表达层面(Expression level)。鉴于其非个人化特点,法律语言要求语辞的严密、程式化和篇章性(大多以篇章为独立运用单位)。各位研究者大致做了两项工作:其一,以语言材料和表述手法两方面大体的数量关系为物质依据,力求客观、准确地阐明法律语言的风格色彩。各位作者已做过“准确性、简明性、严谨性”和“准确、凝练、严谨、庄重、朴实”等种种描述,这里不再赘述。其二,讨论由于传播内容、表述主体、交际对象和交际条件、交际方式的差异而出现的不同语言特点以及可以采用的表达技艺。如《法律语言》一书认为,对法律术语的选用,必须注意划分以下界限: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不同性质案件的界限、不同适用对象与范围的界限以及不同诉讼程序和审级的界限(邱实,1990:29-32)。《中国法律语言鉴衡》对双向互动型法律语言交际中主询问、交叉询问提问的技巧作了归纳:第一,在提问之前对已掌握的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娴熟于心,每一发问都必须有把握,有明确的目的。第二,提问必须与案件有关或紧扣案件主旨。第三,提问要准确、清楚。第四,因案制宜、因人制宜,态度冷静而百折不挠。第五,适可而止,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第六,提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潘庆云,2004:242-247)。《法律语言》针对法律语言的选用词语总结了如下方法:优选专用词、搭配和谐、斟酌损益(宋北平,2012:260-267)。(www.xing528.com)

此外,我们在法律语言的草创阶段就开始观察和思考:法庭辩论之类的法律口语与立法语言、法律文书之类的法律书面语,同一案件中同一制作主体用于不同诉讼阶段的法律语辞(如起诉书和公诉意见书,前者用于法庭调查阶段,后者用于法庭辩论阶段),在大体拥有准确、严谨、庄重等特征的前提下,在语言、表述、总体结构诸层级都存在系列性差异。各位作者在具体研究中都比较妥善地处理了这个问题。《法律语言学》从理论上系统地探讨了法律语言的内部风格差异(潘庆云,2017:121-125)。对于该差异的探讨,《修辞学发凡》“语辞的三境界和修辞的两分野”学说对我们有很大的启发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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