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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权研究:树立新理念,实现突破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样,有关抗诉权行使中的各种“理念”也应构成一个“万象森然”的“形而上”体系。笔者认为,抗诉自觉理念与抗诉自信理念应为抗诉权运行的新理念。上述的实例表明抗诉权确有被滥用的情形。作为抗诉权的行使者,应当自觉遵守相关的行使原则,抑制权力滥用的冲动,审慎谦抑地行使自己的权力。保障司法公正、司法权威,维护法制统一是抗诉权的功能所在,也是抗诉权存在的立足点。

抗诉权研究:树立新理念,实现突破

南宋学者程颐认为,“形而上”的理念世界是一种“冲漠无朕”的世界,也就是说,其中没有任何具体事物;但同时,它又是“万象森然”的,也就是说,其中充满了全部的理。并且,这些理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23]。同样,有关抗诉权行使中的各种“理念”也应构成一个“万象森然”的“形而上”体系。笔者认为,抗诉自觉理念与抗诉自信理念应为抗诉权运行的新理念。

(一)抗诉自觉理念

从哲学上讲,自觉是指内在自我发现、外在创新的自我解放意识。抗诉自觉,是指检察机关应对抗诉权法律监督性质和职能有充分认识和自我觉醒,即清醒认识到抗诉权的法律监督对保障司法公正、司法权威,维护法制统一的必不可少,使得这种监督意识能够内化于心、外践于行,做到敢于抗诉、慎重抗诉、善于抗诉。

(1)敢于抗诉是抗诉自觉理念的基本表现。基于检法两家重配合、轻监督的观念,以及上述的一系列数据显示的抗诉案件总量较小的现状,实践中抗诉权的行使不是过于多,而是较少,检察监督趋于弱势。加强监督要从敢于抗诉做起。这不仅仅在于抗诉是检察监督的重要手段和体现,而且更在于怠于行使抗诉权将使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虚置,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目标落空。敢于抗诉就是要将加强监督的理念融入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过程之中,要促使法院形成审判权受监督的观念,要着重在司法实践中解决抗诉权面临的一些难题。

(2)慎重抗诉是抗诉自觉理念的本质使然。抗诉权是一种国家公权力,它符合公权的全部特征,都有被滥用的可能。上述的实例表明抗诉权确有被滥用的情形。从权力行使原则来看,对于私权是法不禁止即可为,对于公权是法无授权即禁止。因此,对公权的控制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作为抗诉权的行使者,应当自觉遵守相关的行使原则,抑制权力滥用的冲动,审慎谦抑地行使自己的权力。如果抗诉权超越法定的樊篱,恣意行使,就会背离立法者的初衷,非但不能维护司法公正,反而会打破当事人在诉讼结构中的平衡,侵犯私权,制造更多的司法不公,也正好给了抗诉权反对派以口实。

(3)善于抗诉是抗诉自觉理念的内在要求。保障司法公正、司法权威,维护法制统一是抗诉权的功能所在,也是抗诉权存在的立足点。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以公平正义为原则,达成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结果公正和过程公正相统一。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享有的威严和公信力,既能使人敬畏又能获得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信赖和认同之义,既包括法院的审判权威,也包括检察院的检察权威。[24]在司法价值体系中,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是对立统一的,两者相互支撑、相辅相成,其落脚点都在于司法公信力——有时需要推翻错误的生效裁判以维护司法公正,因为如果失去公正的权威,则只能导致专制和暴力,最终使权威丧失殆尽;然而,经常地动摇司法权威则会影响公正的秩序,因为如果失去权威的公正,则会使公正失去力量的支撑,缺乏有力的维护。因此,抗诉权在制约审判权、补强诉权的过程中促使司法公正经由审判监督程序得以真正实现,这就使得善于抗诉、有效抗诉成为抗诉自觉理念的内在要求。(www.xing528.com)

(二)抗诉自信理念

自信是自觉的深化,是个人对自己所作准备的感性评估。抗诉自信,是指对抗诉权的自我尊重和履行,即对抗诉权的本质和价值功能的深度认同和追求其实现的坚定信念和信心。这种自信的获得不仅要改变影响抗诉权运行的不良观念,而且要在法治的框架内,遵循法律真实、依法纠错、程序规范。

(1)法律真实。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是相对而言的,前者是指司法机关在证明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事实进行定性、定罪的过程中,运用当前法定有效证据所证明的案件情况的真实和对这一业已证明的案件情况依据法定程序、对照法定情形所作出的定性、定罪的真实,它体现的是形式合理;后者是指事物本来面目的真实,不加任何主观修饰的事件发生、事物变化的过程及其结果的状况,它体现的是实质合理。正如上文所述,“实事求是”在司法实践中的弊端日益凸显,法院的裁判错误可以判明、检察院有能力判明的论断面临着难以立足的危险。因此,有必要反思对客观真实的追求,以法律真实为抗诉的基准。实际上,在法律运作中,法律真实比客观真实更具有合理性和操作价值。其一,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任何事情一旦发生就立即变成历史,而历史常常是无法真实再现的。人们对于案件的记忆和表述都带有各自的主观性,法官也无法让时光倒流来揭示案件的真相。其二,诉讼的时限性和证明的经济性。诉讼程序都有一定的时间期限,当事人或法院、检察院没有无限的时间供其利用,弄清真相在经济上是完全的不现实或得不偿失。其三,事实问题的法律化或案件事实的格式化。案件事实是法律规范对生活事实的格式化的产物,司法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常常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正如苏力所说“纠缠于事实与法律之中”。[25]

(2)依法纠错。依法纠错与有错必纠是相对而言的,前者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当事人的抗诉申请时要在证据的收集、采纳过程中,以法律事实为依据,以法定事由为准则,依法审慎地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后者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当事人抗诉申请时,以纠正错误裁判为手段达到对客观真实的追求。在强调法律至上、人权保障的现代法治理念下,依法纠错相较于有错必纠更具有合理性。其一,依法纠错体现了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内涵。陈瑞华在《刑事审判原理论》中指出:“刑事诉讼是一种认识活动,但它不仅仅是认识活动……刑事活动不仅仅是一种以恢复过去发生事实的真相为目标的认识活动,而且还包括一种程序道德价值目标的选择和实现过程。”依法纠错将引导检察机关在对抗诉申请进行证据审查时严格遵守相应的证据规则,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以证据所形成的法律事实作为是否启动抗诉权的标准。其二,依法纠错体现了诉讼程序的合理性内涵。现代诉讼包含了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价值目标,发现客观事实便成了程序本身的一个基本目标。然而,事实与价值的相互制约关系决定了发现客观事实的相对性,并且基于对程序正义的维护,发现客观事实的程序手段也将受到限制。因此,诉讼程序是相对合理的妥协产物。依法纠错正是在发现客观真实与维护程序正义之间达成的一个平衡点,体现了诉讼程序的合理性内涵。其三,依法纠错体现了对人权保障的追求。依法纠错注重相对合理的证据裁判规则,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抗诉申请时恪守谦抑,限制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权力,不能以自己的取证代替当事人的举证,不能破坏法定的举证责任规则,防止破坏诉讼结构,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程序规范。重实体、轻程序观念是影响抗诉权运行的不良观念之一。上文笔者提出了抗诉权运行的总体价值目标应该追求过程与结果价值并重,并优先过程价值。程序规范则是这一价值目标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它包括对抗诉权运行的保障机制和对抗诉权运行的规约机制。其一,缺乏对抗诉权运行的保障必将导致抗诉权形同虚设。因此,既要注重检察官素质培养,明确客观中立的角色地位,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升业务能力,又要加强检察机关体制机制建设,建立抗诉一体化办案机制、完善抗诉制度程序设计、完善抗诉制度的相关配套机制。其二,缺乏对抗诉权运行的规约机制也将最终削弱抗诉权存在的合理性。抗诉权作为一项法律监督性质的公权力,同样面临着失控的危险,同样面临“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诘问。如何对抗诉权进行规约,是检察监督体系中必须要有的答案。对抗诉权的规约最重要的是依法、靠法。抗诉权源自宪法、法律的规定,其作用范围及其运行程序必须在宪法法律的框架之内,其要求恪守抗诉权的界限、遵守抗诉权的作用范围,严守抗诉权行使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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