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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帝国与中国:刑罚制度比较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罗马帝国与中国一样,大部分文士接受存在死刑的事实。在罗马共和国期间,一个标志人道主义美德的行动是让被判死罪者通过自愿流亡逃脱惩罚并重新获取充分公民地位的实践。其他一些现实主义的文本强烈地支持刑罚一以贯之的实施,以阻止越轨行为。[73]按此,公愤与死刑裁判的关联能够在罗马思想中被察知,而且皇帝们确有扭转死刑核准后果的尝试。

罗马帝国与中国:刑罚制度比较

罗马帝国与中国一样,大部分文士接受存在死刑的事实。在罗马共和国期间,一个标志人道主义美德的行动是让被判死罪者通过自愿流亡逃脱惩罚并重新获取充分公民地位的实践。不过在共和国时代死刑本身从未被完全拒绝。到了帝国时代,根据鲍曼所论,争论集中在执行方式和精英对身份将不再成为免于不光彩的刑罚的护身符的担忧上。[60]尼禄早年的导师塞涅卡(Seneca)相比较于当时其他斯多噶学派的思想家更为温和,但是反对给予已经认定有罪的人以赦免,理由是罪有应得的惩罚必须进行。他认为,在审判之前应结合外部因素考虑到各种情况,诸如犯罪情节和被告的精神状态,并认真加以权衡。但他却对制裁过多倚重法官有矛盾的看法,哪怕是按照条文行事。[61]塞涅卡的作品从无节制地使用暴力的行为中区分出了当它捍卫公众利益即能够被合法化的严厉性行为。看起来他更关注偏爱使用暴力者的性格,而非暴力受害者的治疗。说到底,保持精英价值比保护脆弱的个体更加重要。根据鲍曼所说,“罗马社会面对一个窘境。公平可能在没有太多不适的状态下被吸收入私法,但在刑事层面则对原本的根基产生了威胁”。[62]

在中国,那些被认定为战国法家作品的著作集对减轻严厉惩罚表达了强烈的反对。其他一些现实主义的文本强烈地支持刑罚一以贯之的实施,以阻止越轨行为。例如《管子》的作者,声称坚持法律的掌管者绝不应该动用赦免:“杀戮必信,民畏而惧。”(《管子·版法》)汉代最重要的思想家董仲舒(公元前195—前115年)采用儒家立场,认为在政府中教化必须大于使用武力,但他也同意死刑一旦经由审判决定必须永不予以赦免,并针对未能保持一致性,而非太过严厉的刑罚批评了秦朝:“诛名而不察实,为善者不必免,而犯恶者未必刑也。”[63]事实上,汉代的天才思想家,特别是董仲舒,都认为保持国家刑事制度最好的办法,是一致、适当的处罚与强制帝国管理不善会导致进一步混乱的论点二者相关联的关系式。叶茨(Yates)语言与宇宙“等距拟合”(isometric fit)的宇宙论图式主张,采用正确的刑罚种类去除越轨行为的污染,官员和皇帝负责维护人与自然世界之间的和谐。根据叶茨所论,早期中国的定罪观念在于,只有通过道德边界方能反过来保证违反它们即扰乱了正常的人类和宇宙的模式的节奏:“天、地、人彼此紧密相连,被认为是同源性:他们也同样构成和照应彼此。三个不同领域的每个元素在自己边界内都应该保持自己指定的功能,若非如此则整个系统都将受到影响。”[64]董仲舒被描述为皇权的仆人,但是实际上他的有机的方案整合了人与自然世界之间的关系,将统治者作为人民之心并将人民作为统治者的躯体。他警告统治者,他们的情绪和行为会影响到整个宇宙,因此在决定关乎生死的选择时他们必须使自己与自然世界的周期保持一致。[65]

刑罚必须与犯罪相应的观念贯穿于每个层次的文本中。文帝本人宣称,“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66]晁错(殁于公元前154年)从允许琐碎法令数量激增和未能控制“乘其乱法,以成其威,狱官主断,生杀自恣”[67]的执法者等方面严厉批评秦政权。秦汉两朝的皇帝们面对着一个危险的窘境:一方面他们企图将所有宗教及各类社团活动集中于政府管理之下,以防止地方邪教挑战其优势地位;但是另一方面,当上天显示出失衡并导致灾异迹象时他们使自己成为了唯一的责任者。贾谊(公元前201—前169年)告诫用权力施加刑罚来发泄个人怨恨的统治者,他们反过来也可能变成复仇的对象:“诛杀不当,辜杀一匹夫,其罪闻皇天。”并且上天会有让天下之人皆能明了的徴验:“故秦之盛也,繁法严刑而天下震。及其衰也,百姓怨而海内叛矣。”[68](www.xing528.com)

尼禄统治时期,围绕着城市行政长官提督塞坎得斯( Pedanius Secundus)家的谋杀行为导致的不安时局,一个大规模刑罚体制似乎已经在罗马创建起来。审判包括他的家庭的所有四百个成员,包括奴隶,甚至可以把他们作为共犯折磨死亡,而无论其个人在犯罪中的角色。根据鲍曼所论,“强硬”的斯多噶主义者卡西乌斯(Cassius),同意一些奴隶可能是忠诚的,但认为只有恐惧才能使之保持一致:“无辜的人无疑会死去……这是每个不公正的先例中的共有元素,但公众的利益远远超过个人。”[69]塔西佗对现场的描述是:“确实没有人敢反对卡西乌斯的意见,但与此相对的是出现了不和谐的声音,它们来自对绝大多数显然是无辜的人的同情,也来自对受难者数量、年龄、性别的同情。但是,赞同处决者占了绝大多数。”不仅是众多元老,还包括根据反对决议的理由站满行刑路线的公众,而最终不安的皇帝尼禄对这些人中的自由民显示出仁慈。但法律本身并没有受质疑或更改,早些时候曾建议年轻的尼禄做有利于人性化的决定的塞涅卡保持了缄默。出乎意料的是,考虑到将呈于皇帝面前,且皇帝厌恶这个大规模的刑罚,塔西佗没有提到因恐惧而激起的公愤。如鲍曼所说的怜悯或恐惧而激起的公愤,还不如特殊经济利益起的作用。[70]提到公愤,最典型的莫过于对在宴会上犯了读讽刺诗消遣皇帝错误的城市执政官(Antistius Sosianus)定叛国罪时激起的那一次。根据塔西佗的记载,参议院坚持让其流亡的决定,而不是对罪魁祸首行刑,因为“有些人怕皇帝暴露于激起公愤之中”[71]。还有其他关于不公正刑罚及其激起公愤的表象的联系,例如行政长官布鲁士(Burrus)坚持尼禄应对行刑负全责——为了从公众意见及其激起的公愤中解脱自己。[72]据鲍曼所说,“转移对死刑判决的公愤是公众反感死刑的一个指针,但最后它必须被视为少数意见;塞涅卡对执行模式的攻击未能减少竞技场的诱惑”。[73]按此,公愤与死刑裁判的关联能够在罗马思想中被察知,而且皇帝们确有扭转死刑核准后果的尝试。如罗宾森的检视,共和国时期并没有将宗教意义的刑罚附加于世俗惩罚的传统,且至少直到基督教皇帝的时代,皇帝成为至高无上的裁决者之后,仍然如此。[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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