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法庭之友”是指,对某一案件具有强烈兴趣或自己的见解,根据法庭的要求或主动向法庭申请,积极参与到仲裁过程中,向法庭提交陈述意见书的非争端当事人。近年来,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越来越多,这类案件与社会公众的利益息息相关,一些公民团体和非政府组织为了更好地行使监督权,强烈要求以“法庭之友”的方式参与到仲裁程序中,以便更好地督促仲裁庭公正地行使仲裁权,而法庭之友的适当参与,为仲裁庭提供了不同于当事双方的思路、观点,开阔了仲裁员的视野,而且他们能更好地反映与代表公共利益,使得维护公共利益包括劳工权等人权保护的诉求在仲裁中得到充分体现。例如,如果对于人权保护问题,投资者与东道国都避而不谈,法庭之友就可以发挥其作为非当事方的优势,要求参与到仲裁程序中,并援引人权规则。虽然,是否接受“法庭之友”的申请,只有仲裁庭有权决定,但是这至少使得仲裁庭有可能考虑适用国际人权规则。
如国际投资仲裁庭审理的Aguas Argentinas诉阿根廷案,该争端涉及阿根廷的供水私有化问题,与社会公共利益联系密切,基于此,五个非政府组织强烈要求参与到仲裁程序,并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向仲裁庭提出了它们对此案的意见书。意见书认为,此案的仲裁裁决关系到公众利益,也关系着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因此,它们有权利参与到仲裁程序中去。仲裁庭认为,以往也有已经接受法庭之友意见的案件,这些案件的裁决不仅对个人产生了较大影响,同时也都涉及公共利益。于是,仲裁庭接受了由五个非政府组织共同提交的法庭之友摘要,并结合以往的案件经验,作出以下结论:此投资争端案件涉及公共利益,供水和污水处理系统属于基础设施,它为布宜诺斯艾利斯及周边地区百万名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如果对此问题处理不当,不仅会涉及该地区大范围的供水和污水处理问题,还可能会引发国际法上的人权问题。由五个非政府组织组成的法庭之友的意见最终被仲裁庭采纳,仲裁庭认为,在公共服务和人权事务方面,法庭之友具有丰富的专业水平经验,他们的意见书对仲裁庭的裁决起着重要的参考作用,理应被接受,法庭之友也因此而受人尊敬。[8]另一个案件是Biwater Guaff诉坦桑尼亚案,该案也涉及供水私有化问题,该案仲裁庭也接受了法庭之友的意见书,对上述Aguas案仲裁庭的仲裁裁决观点进行了认可,并且强调,仲裁程序除了解决私人冲突或商事纠纷,还可以实质性地影响人们享受基本人权的能力。[9](www.xing528.com)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法庭之友的摘要正被仲裁庭逐渐接受,为了开阔视野,进一步增加仲裁的公正性,仲裁之友的范围可以进一步扩大,特别是在有意援引人权观点的非投资者、非国家、非政府的社会组织之间产生。同时,为了保证“法庭之友”真正广泛参与到仲裁程序之中,可以对“法庭之友”作出规定:“法庭之友”必须是与仲裁当事双方均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当事人,除了仲裁机构及当事各方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既可以包括相关专业和法律方面的专家,也可以包括专业性的非政府组织。除此之外,公众代表以及国家当事方所参加的国际组织中的其他成员方政府也可以担任“法庭之友”;“法庭之友”提交意见书的整个过程要公开,意见书的内容也要公开,一般来讲,其内容要经过仲裁庭的允许;提交意见书的过程要接受公众的监督,程序要透明。当然,当事各方在仲裁庭上及在有关国际协定下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因“法庭之友”的参与而有所增减,仲裁程序也不会因此而延长或复杂,仲裁庭的组成也不会因为“法庭之友”的参与而变更。一个法庭之友通过关注当事人不承认的有关事项,以及利用专家的特殊专长发挥其作用。参与观察在没有直接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对仲裁庭有很大的帮助。例如美国BIT范本(2004年)明确规定,仲裁庭有权接受非争端当事方提交的争议,通过向广大公众提供文件进一步加强其传播性,没有它,法庭之友可能只是象征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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