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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作预算机制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公私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的背景下,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监督机制也应当进行相应调整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对此《预算法》可作原则规定,并授权财政部制定具体管理细则;同时,为确保公私合作过程中预算活动的公开透明,应当建立相关的财务报告机制,以定期披露公私合作的绩效信息。因此,《预算法》可就公私合作的预算公开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公私合作预算机制的分析介绍

在公私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的背景下,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监督机制也应当进行相应调整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预算编制上,由于公私合作都是围绕特定服务项目展开的,财政资金的拨付以及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评估、监督与问责亦伴随该项目的实施过程而进行,因此,与公私合作相适应的预算编制应当是在一定目标和规划方案下对特定服务项目的预算收支作出安排,具有明显的结果导向性。这就区别于传统的按部门功能或者经济性质划分的预算支出体系,后者是以投入控制为主要使命。当然,为处理项目预算方式与传统预算分类体系的冲突问题,可以采取在绩效预算法律机制部分提及的方式,将项目预算的相关信息以附表方式加以说明,列在按传统分类体系划分的预算安排之后。这种将预算资金与特定服务项目关联起来的预算编制技术不仅使预算分配更为科学、合理,而且便于人大和社会监督。

在预算审批上,新修订的《预算法》已经明确将“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作为各级人大重点审查的内容之一,这从一个侧面印证了改革预算分类体系与预算编制技术,建立以项目为核心的预算分配机制的必要性。但是对这里使用的“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理解一般是与民生保障相关的医疗教育就业等支出以及与基础设施建设或者与国民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的投资性支出,其强调的是支出领域而非支出方式,因此能否覆盖公私合作供给的公共服务项目支出存在疑问。事实上,公私合作不仅产生了项目化预算的编制与管理的需求,而且亦对传统的从部门到部门逐层下拨的支出方式提出了挑战。公私合作将依凭公营部门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合同机制实现预算资金与服务递送的双向传递,因此,它采取的是一种市场化的支出方式。在这一背景下,预算审批的对象除了项目本身,还应包括项目实施的合同机制(其具体内容又进一步涵盖服务产出、业绩标准等)。基于此,《预算法》的上述规定可以修改为“重点支出、重大投资或服务项目及其实施方式”。(www.xing528.com)

在预算执行及其监督上,应当将财政支出与公共服务供给有机衔接起来,建立资金支持与服务递送动态关联的资金拨付机制。对此《预算法》可作原则规定,并授权财政部制定具体管理细则;同时,为确保公私合作过程中预算活动的公开透明,应当建立相关的财务报告机制,以定期披露公私合作的绩效信息。关于政府财务报告问题,尽管在新修订的《预算法》中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但是并未明确规定该财务报告向社会披露。考虑到该财务报告内容的综合性、全面公开相关信息可能产生负面效应等因素,可不强制性要求财务报告的所有信息公开,但是与公众关系密切的公私合作供给公共服务的预算情况,应当公开。公私合作相比于传统的政府垄断服务供给之所以更具优势,是因为其预设的理论前提为它能够更有效地回应公众需求,公众对服务供给过程拥有更多话语权。因此,《预算法》可就公私合作的预算公开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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