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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取证工作实例分享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被害人是该国人,则该国领事馆可能是配合我国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如果被告人是该国公民,他们则会大力协助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

跨境取证工作实例分享

为跨境犯罪案件辩护经常需要跨境调查取证,中国的多部刑事法律法规均对侦查机关跨境调查取证程序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对于辩护人在境外取得证据的合法性也有特别的规定,完全有别于普通的境内刑事案件。这对于检辩双方而言都是挑战,因为检辩双方经常会对对方跨境取证的程序、证据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从而否定对方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证据的有效性。

1.认真核实侦查机关跨境取证的程序及境外证据的合法性

当跨境犯罪案件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的发生跨越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时候,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通常都会采取国际、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手段来完成调查取证工作。联合国大会1990年12月14日决议通过的《刑事事件互助示范条约》中列出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七项内容:收集证词或供述、搜查和查封、勘验检查、提供证明材料和物品、协助侦查、送达司法文件等。国际间的司法协助一般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为中介进行合作。关于区际间的司法协助,现在我国已经在建立粤港澳三地刑侦对口部门直接联络机制,并在实践中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不管是通过以上何种方式,通过司法协助调取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在程序上必须要合法才能够产生证明力,因此辩护人在阅卷时必须要非常关注调取证据的每一个环节,参照跨境调查取证程序的法律规定,一旦发现有程序不规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就可以用来排除此项证据。

以我们办理过的一个日籍被告人涉嫌诈骗罪的案件为例。本案中被告人实施电信诈骗行为的对象都是日本国民,关于被害人的情况、被诈骗的具体数额、诈骗的经过等都需要向日本的被害人们核实。当我们阅卷的时候,发现由公安部国际合作局和国际刑警组织转来的日本警方提供的证据中,有诈骗案件发生状况侦查报告书、报案笔录、受理报告书、询问笔录等,但是这些证据都是以中文的形式呈现,没有日文原件、翻译的资质证明、被害人身份证明,证据上也没有被害人的确认签名,等等,在形式上严重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我们当庭提出了以上质证意见。最后因为该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没有证明力,不能确定诈骗的具体数额,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将被告人认定为诈骗罪(未遂)。(www.xing528.com)

2.通过外国使领馆等多渠道跨境搜集有利证据

当辩护人需要搜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都在境外时,则需要有该国驻华使领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工作的单位,或者其亲属的协助才能顺利完成调查取证工作。我们在办理一起涉及涉外的走私犯罪案件时,就通过当地律师调取了一份当地高等法院的判决书,从而否定了该地海关黄埔海关提供证据的合法性。要注意的是,在境外搜集的证据必须要在当地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后再认证到境内,才能够提交到法庭。申请国外证人出庭作证时,也需要先行认证证人的身份资料。

在跟外国使领馆合作时,需要先判断清楚其官方立场是什么。如果被害人是该国人,则该国领事馆可能是配合我国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如果被告人是该国公民,他们则会大力协助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例如我们在办理一起德国籍工程师涉嫌运输毒品案件时,德国领事馆不仅代为支付了律师费用,还协助调取了德国警方、海关缉毒小组以及国际刑警的调查案卷,提供给辩护律师用于提交法庭,德国领事馆和当地警方这种积极协助的态度在境内是极为少见的,这份十分重要的证据给二审的改判带来了重大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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