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国外农业保险运作体系与监管机制

国外农业保险运作体系与监管机制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高度重视保险条款的完善及损失统计与调查工作。此外,FCIC主要运用非现场数据分析和纳税记录来控制虚假理赔现象。农作物雹灾和火灾保险等一直以商业保险形式存在,由私营保险公司自主制定条款费率,或使用美国农作物保险协会制定的保单开展直保业务,并接受各州保监部门监管。私营保险公司经营雹灾险以及其他商业性农业保险,自行制定保险条款及费率,但经营资质要经联邦或省政府批准,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

国外农业保险运作体系与监管机制

(一)美国

美国农业保险历史久远,业务规模居世界第一,其主要通过立法、财政支持、再保险保障等多种手段维护农业保险体系的良性运转,并根据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调整优化农业保险计划。

1. 农业保险发展历程。美国政府于1938年正式推出《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农业法案》第五部分)。同年,依法组建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负责承保农险业务。1939—1980年,农业保险一直由FCIC直营,以试点形式进行。期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一共修改了12次。1980—1996年,农业保险经营模式进入政府机构和私营保险公司共同经营的“双轨制”时代,即引进私营保险公司和代理人参与经营和产品销售,私营保险公司既可以直接从事农作物保险和再保险,独立承担风险损失责任,也可以为FCIC代办。但在此后十几年间,农作物保险参与率并没有达到预想的程度,原因是农民受灾后仍可以通过自然灾害救助计划得到补偿,制约了保险参与率。1994年,美国再次对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方式和政策进行了较大变革,规定自然灾害救助必须在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前提下才能享受,实际上是用经济手段强制农民参加保险。

1996年,FCIC则逐步退出直保领域,私营保险公司开始经营或代理全部的农业保险业务。此后,美国农险经营模式逐步转为由私营保险公司单独经营的“单轨制”时代。目前,美国农业保险市场主体由政府所属的FCIC、私营保险公司、代理人与农作物保险协会(NCIS)组成。

2. 农业保险产品类型及监管。美国农业保险产品主要分为多风险农作物保险、雹灾险、森林保险、天气指数保险等,政府依据不同的险种大类实行差异化管理。其中,多风险农作物保险为主要险种,按产品性质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产量保险,承保产量下降带来的损失(可选产量保障程度从55%到80%)。另一类是收入保险,从产量和价格(可选价格保障程度从55%到100%)两个方面对农户的收入提供保障。

多风险农作物保险属于政策性业务,政府通过政策支持、资格准入审批、制定条款费率、提供再保险支持等多种措施推进业务。一是资格准入审批方面。私营保险公司只有经过FCIC批准后才能经营政策性险种,2013年共有16家公司获得资格,公司之间业务规模差别较大。二是政策支持方面。由FCIC对农场主提供保费补贴和对保险公司提供管理费补贴。提供最基础的风险保障(50%的产量及55%的价格保障水平)的保险产品被称为巨灾保险产品(CAT),保费全由政府补贴;提供50%以上保障水平的产品称为扩大保障保险产品,农户根据自己的需求和资金实力选择投保。政府根据险种及保障水平提供不同比例的保费补贴(约35%~65%),补贴比例随着保障程度的提高而降低。补贴资金不直接进入保险公司账户,由FCIC统一管理,年底同私营保险公司结算。管理费补贴按照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划拨,目前为16.25%,基本能覆盖保险公司支付给代理人的佣金。三是保险条款和费率方面。美国高度重视保险条款的完善及损失统计与调查工作。条款费率均由FCIC制定,私营保险公司直接使用,无需再审批或备案。费率可根据地区、作物、耕种方式、保障水平等因素进行细化,并形成标准化保单,在FCIC官方网站公布。四是承保理赔方面。在美国,农场主一般通过代理人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索赔,对于超过巨灾保障水平的“扩大保险”一般仅可通过代理人投保,代理人名单由当地农业部门提供。在定损环节,集中化的农场作业方式以及发达的产业链信息系统,使得历史产量、实际产量很容易确定,同时目标价格参考期货市场,所以定损环节不需要大量的人力成本。此外,FCIC主要运用非现场数据分析和纳税记录来控制虚假理赔现象。五是再保险保障方面。美国农业再保险体系由联邦政府建立,通过FCIC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成本相对低廉的比例与非比例再保险保障。私营保险公司只有在与FCIC签署《标准再保险协议》后,才能获得政策性业务经营资格。

农作物雹灾和火灾保险等一直以商业保险形式存在,由私营保险公司自主制定条款费率,或使用美国农作物保险协会制定的保单开展直保业务,并接受各州保监部门监管。

3. 农业保险现状。2013年,美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近120亿美元。其中,80%来自收入保障保险,该险种财政支持力度大,所有保费收入中政府补贴达到62%。主要农作物保费收入占绝大比例(如玉米大豆小麦棉花四类作物的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82%,承保覆盖率分别达83%、84%、86%和91%)。此外,虽然所有州都开展了农险业务,但保费规模区域差别很大,排名前五位的州保费收入占全美的42%,保费规模前十位的州占70%左右,有26个州保费规模占比不足1%(合计占比仅7%)。

(二)加拿大(www.xing528.com)

1959年,加拿大联邦政府通过了《农作物保险法》,明确由联邦政府对省级农业保险计划给予财政补贴,并负责和各省签订再保险协议。目前,保费由联邦政府承担35%,各省承担25%,农户自缴40%;经营费用由联邦政府与省政府各承担一半。

加拿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包括特许保险公司和私营保险公司。其中,特许保险公司隶属于联邦或地方政府,专营政策性农险业务,在各省(加拿大11个省中有10个省开展政策性农险业务)设立分公司。公司高管由政府任命并受各省政府监管。每年经营盈余作为大灾风险准备金滚存到下一年度。政策性产品方面,加拿大政策性农险为产量保险,保额由播种季农产品期货市场价格和经验产量的乘积决定。条款和费率在每年初由特许保险公司与各省政府协商后确定。其中,谷物和油料作物保险实行风险费率区划,少数作物以省为基础厘定费率。

私营保险公司经营雹灾险以及其他商业性农业保险,自行制定保险条款及费率,但经营资质要经联邦或省政府批准,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

(三)日本

日本从1920年开始试点,1938年颁布《农业保险法》,1947年颁布《农业灾害补偿法》,之后多次修改。日本农业保险目前采用政府支持下的共济互保形式,政府在都(道、府、县)一级设农业共济联合会,在市、町、村一级设由农民组成农业共济组合。农林水产省负责监管,重点是监督共济联合会,同时都(道、府、县)也行使监管责任。农林水产省经营局下设农业保险课和农业保险监理官,对农业保险进行两年一次的例行检查和必要抽查。日本农险条款和费率由政府制定,一般由农林水产省根据历史数据确定最低费率,地方政府在不低于最低费率的情况下确定执行费率,三年修改一次。日本法律规定水稻及其他谷物、桑蚕等要强制投保,对水果果树、糖类、温室等有最低投保面积要求。同时,政府对农户给予50%~80%的高额保费补贴。据了解,日本目前正在研究在农险领域引入商业保险机制。

(四)印度

印度于1972年试办农业保险,主要由四家国有保险公司经营,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制定保险条款和费率上限,各保险公司可进行调整但不得超限。产品主要是指数保险,包括三大类:一是基于地区产量的国家农业保险计划(NAIS)。印度在1999年推出国家农业保险计划,属于政策性非强制保险。中央银行基于稳定农民生产生活和保证银行贷款安全的考虑,规定贷款农户必须参保,非贷款农户则自愿参加,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给予农户60%的保费补贴,农户自付40%,保险费率约为10%左右。二是在NAIS基础上进行完善的MNAIS(细分保险单元以减少基差风险)。由于MNAIS具有更好的财务稳定性,已基本替代了NAIS。三是基于天气指数的农作物保险计划(WBCIS)。2007年开始,印度在产量指数保险基础上又创新出天气指数保险,由于无需历史平均数据,理赔与实际受损无关,无需实地查勘,只要触及预先设定的气象指数,即算保险责任发生,因此比产量指数保险更加简便,可操作性强,得到了印度政府大力支持,目前已成为印度农业保险占比第二的产品。此外,传统农业保险在印度从一开始就有,由于承保和理赔操作困难,一直未能发展壮大,目前仅提供给大农场和庄园。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