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案例教学法的使用和纠正:首都法学教育研究案例分析

案例教学法的使用和纠正:首都法学教育研究案例分析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提到案例教学法,首先想到当今的美国。美国的各法学院都以案例教学法为主导授课,这是和判例法体例十分吻合的教学方式。案例教学法进入我国以后,法学教师也都会在教学中使用案例。我国的案例教学法似乎是为理解理论知识而设定的,偏离了案例教学的基本功能。成文法国家有自己研究的规律,完全移植美国的案例教学法结果自然不会令人满意。

案例教学法的使用和纠正:首都法学教育研究案例分析

提到案例教学法,首先想到当今的美国。美国的各法学院都以案例教学法为主导授课,这是和判例法体例十分吻合的教学方式。案例教学之父是哈佛的兰德尔教授。兰德尔抛弃了旧版教科书,以案例汇编作为教学资料,但并非所有案例均可以成为教学资料,能够作为教学资料的是那些经过精挑细选可以推导出相应法律原则与规则的案例。[4]美国的法学课堂以探讨、启发为主,在整体教学中也有一些理论规则讲授课,但总体以案例讨论课为主,课堂气氛紧张活跃。教师在上次课结束前会发下次课需要研讨的案例,学生针对课程中需要探讨的案例要在课外查阅大量资料,反复分析不同观点的合理性和问题所在,学生们即便准备充足,面对经验丰富的教师的追问,也会尴尬万分,学生会深感学艺不精。通过这种严苛训练,强者信心大增,弱者被淘汰。这种情况反而吸引了更多精英人士进入法律领域,证明自己的能力和价值。特别是顶级的法学院,比如哈佛法学院,由于社会评价高,学生就业前景光明,入学之初就竞争激烈,这也使得他们学习动力十足。

美国案例教学方法基本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以判例集(casebook)作为教师授课的教材。与教科书式教学法等使用的以理论为主的教科书不同,判例集主要是根据课程教学需要从法官对现实案件作出的众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中挑选一部分汇编而成。第二,以师生问答形式的课堂讨论作为主要方式。这种方式通常被视为苏格拉底教学法(Socratic Method)的应用。其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教师通过不断提问,引导、启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和技能与发展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等。[5]从法学教育角度来讲,这种案例教学方法对学生法学能力的培养具有以下优点:第一,让学生独立思考。对于案例分析和推理学生需要独立完成,一般教师会参与讨论过程,但不会给标准答案,其目的不是让学生记住所讨论的案例,而是让学生熟悉分析和推理的过程。美国法学院的案例是真实的法院判决,分析案例时学生可以体会到法官们的思路。第二,培养学生自我学习能力。课前学生需要预习,查找资料,分析不同的观点,进行评价取舍,这些工作对以后从事职业都是需要的,学生独立完成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不断地思考案例呈现出的答案,也需要判断与选择,这是自我学习的状态。第三,培养学生口头表达能力。课堂论辩虽然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庭中的辩论,但也是一个培训和进步的过程。我们大学的法学院也常常开展模拟法庭,其重要的功能是训练学生临场的反应,并使用法律语言进行表达。

案例教学法进入我国以后,法学教师也都会在教学中使用案例。由于对案例教学法理解不深,以及选取的案例讨论的空间有限,往往造成学生的课堂讨论难以形成或无法深入下去。案例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最终变成了案例讲解,学生理解法律知识、运用知识推理以及思考或者批判过程成为多余的部分。目前案例分析做法只为学生提供一种形象化的学习过程,缺乏思考、评价和质疑的过程。我国的案例教学法似乎是为理解理论知识而设定的,偏离了案例教学的基本功能。在使用美式案例教学法过程中我们遇到了难以克服的问题。首先,判例法的思维方式是从具体到一般规则的推理过程。与我们大陆法系不同,我们是从抽象到具体,是案件适用成文法规定的过程。美式的案例法教学是一种发现法律、原理和规制的过程,是我们讲授的部分,不是法律适用训练。其次,美国法学生起点高,是研究生层次的法律教育。学生从进入法学教育就开始学习案例分析课程。美国大学的法科生已经经历了本科阶段,社会学基础知识储备过程已经完成,法学生需要了解社会生活,关注社会生活的多层面。这种不同也确实给我们借鉴英美法案例分析带来思维上的困惑。最后,就是案例本身了。作为案例法国家,案例即法,上诉案件的研究是发现法律,归纳法律规制,因此研究案例是必要的,不可逾越的过程。成文法国家有自己研究的规律,完全移植美国的案例教学法结果自然不会令人满意。(www.xing528.com)

目前也有一些否定案例教学在我国的适用价值的声音,认为实践中案例教学在我国开展得也不顺畅,其主要观点是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和以判例作为法律的英美相比,案例教学没有显示出巨大价值。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是明确制定法,直接研究法律规范本身才是正确的方式。其实,在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案例课也是十分重要的。德国近代法律体系是建立在查士丁尼《学说汇纂》的基础上,并由萨维尼、胡果、普赫塔等法学家创造发展而成。其法律在立法技术上坚持严密的逻辑推理和精确的法律用语,因此,对法律从业者的演绎推理能力和法学语言能力有非常高的要求。相应地,德国法学教育的中心任务之一便是对法科学生的这些能力进行培养。[6]尽管在德国法学教育中对法律的理论知识要求很高,但在德国大学普遍开始案例分析(练习)课程。案例分析是另一种形式的课程,以案例形式展开,学生可以通过该课程系统的学习和分析案例的方法,熟练掌握作为德国法学教育核心的鉴定式分析模式。比较核心的课程都会有相应的案例分析课,比如民法总论、债法总论等。教授讲的理论课跟学术助手上的案例分析课是密不可分的,学生如果选了民法总论讲的课,肯定相应地选一个与之配套的案例分析课。通过该课一方面可以强化在课上已经学到的知识,另一方面可以学到分析案例的技术。[7]学生还需要写出有分量的案例分析报告,训练他们法律案件的写作能力。由此可见,认为大陆法系重视理论基础课,不重视实际技能训练课程其实是一种误解。在笔者看来,德国法学教育特别重视法律实践环节,长期的司法研修是它重视实践人才培养的重要的证明。德国法与美国法在基本模式上有差异,选择不同阶段,不同的案例教学法,走适合自己法律教育的道路,特别值得我们研究。源于美国的科学主义的法学教育模式,在中国存在水土不服的问题,其教育目标、教学内容与方法,均与中国现实存在较大的差异,难以真正融入中国的法学教育之中。相较之下,以德国法学教育中的案例练习课教学方式为基础的新科学主义法学教育模式,与中国的现实具有更大的契合度,不仅与我国的“立法中心主义”所引导的法院或法官支配诉讼的法律制度相吻合,也契合我国的司法职业从业制度与法学教育的现状。[8]目前两大法系有融合的趋势,现在许多美国法学院也开设了许多讲授课,加大系统化讲授法律知识的比重,而大陆法系国家在教学中注意实践训练环节,加大案例讨论课程的投入,都是为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殊途同归。当然,案例的研究学习也不仅仅在课堂,法律诊所和实习,以及模拟法庭都是案例分析学习过程,但这大多在课堂以外,特别是诊所课程和模拟法庭容纳量小,非常态化,不是案例练习课堂教育,在此不多分析说明。在综合考虑中国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德国法学教育模式的优缺点之后,笔者认为德国案例研习课应该可以成为解决当前问题的一个新切入点。特别在强化法律思维培养、优化法律知识积累方面应该可以取得非常积极的效果。这种案例研习课不是讲课时的案例例证,也不是案例辅助教学,而是一种以学生参与为主的训练。[9]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