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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法则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非法实物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证明力没有受非法取证行为的重大影响,就不会对公正审判造成影响。如果非法实物证据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得以补救,则可以不予排除。非法物证、书证以不予排除为原则,以排除为例外。可见在该规定的限制下,对于非法物证、书证的排除,适用空间极小。

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法则

实物证据,是指以物品的外在形态和存在状况及其记载的内容所表示的证据材料,即以实物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实物证据包括物证和书证。

对于非法言词证据,法律上的态度比较严格,一般以排除处理,但是实物证据具有客观性、稳定性较强的特点,如果采取合法、科学的方法进行鉴定、保全,其客观性、关联性和证明力易于查证。即使在获取实物证据时采取了一些非法的手段,但对实物证据本身的证明力影响较小,因此,对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在法律上不像对非法言词证据那样严格,有一定的弹性空间。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在“非法”的严重程度上,非法实物证据的取得必须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虽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但违法程度不严重,仅仅是程序上的瑕疵,就不属于“非法”。

第二,在可能造成的后果上,非法实物证据一旦纳入诉讼证据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如果非法实物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证明力没有受非法取证行为的重大影响,就不会对公正审判造成影响。

第三,从是否能够得到补救上看,非法实物证据存在的问题必须是通过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后仍然得不到补救的证据。如果非法实物证据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得以补救,则可以不予排除。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在审判程序中,对于非法物证、书证,即使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是非法证据,也允许公诉人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非法物证、书证以不予排除为原则,以排除为例外。排除非法物证、书证需要特殊的条件:即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且不能作出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对于不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或者不影响公正审判的,即使公诉人不作出补正或合理解释,也不能排除;对于虽然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但公诉人能够作出补正或合理解释的,也不能排除。可见在该规定的限制下,对于非法物证、书证的排除,适用空间极小。针对非法物证、书证排除的条件,律师应当将无法补正或无法合理解释的、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因其真实性无法查证而不排除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非法物证和书证,作为要求排除的工作重点。这个问题可以结合本书第二节的相关内容进行具体运用。

【案例分析实训】

【案例 6.1】(www.xing528.com)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3日6点左右,路人在上海市嘉定区德富路上发现一人(王某)躺在路边,上前查看,已无生命迹象,遂报警。在事故现场除了发现尸体外,还有一辆电瓶车,地面上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痕迹。警方出警后经勘查认为这是一起交通肇事案,现场未发现肇事车辆。经法医检查,王某死亡的原因系被汽车撞击致死。

经初步侦查,王某手上戴着一块手表,手表已经摔坏,时间停留在5点15分。经走访,寻找到一名目击证人朱某。笔录显示,朱某1月3日下夜班后经过事故发生地大约60米处,曾看到一辆卡车撞倒王某后逃离。事故现场不远处有一个高速公路收费站,于是警方通过查询收费站的监控,发现5点左右经过收费站的卡车只有一辆,根据此条线索,警方找到该车辆,该车辆前部有明显脱漆痕迹。经过深入调查,该辆车的驾驶员林某于5点30分回到公司,神色紧张,行为异样。

鉴于上述证据,警方向林某询问相关情况,但林某坚决否认,而后警方采取了不让其休息、殴打、电击、禁止饮食等方式进行连番讯问。林某坚持了一天后,精神崩溃,根据警方的引导讯问坦白交代了交通肇事的全部过程。在讯问过程中,警方在未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单独搜查了林某的车辆及住所,并提取了林某车上的血样痕迹。

【思考问题】

本案中哪些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

[1]《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对在勘验、检查、搜查中发现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血迹、指纹足迹、字迹、毛发、体液、人体组织等痕迹和物品应当提取而没有提取,应当检验而没有检验,导致案件事实存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补充收集、调取证据,作出合理的说明或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调取有关证据。

[2]《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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