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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企业的前景:公司企业法学解析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股份合作企业历经以上三个发展阶段,二十来年的实践,已成雏形茁壮成长为一种成熟的企业形态,但是,无论理念还是实践中,股份合作企业都存在着一些争议。我们赞成第三种观点,股份合作企业的存在确实有其价值,因此我们应该用法律来肯定它、保护它。与合伙制相比,股份合作企业不是一种资本决定企业,在性质上其也归于公有制性质的企业,在法律地位上又具有法人资格。

股份合作企业的前景:公司企业法学解析

股份合作企业历经以上三个发展阶段,二十来年的实践,已成雏形茁壮成长为一种成熟的企业形态,但是,无论理念还是实践中,股份合作企业都存在着一些争议。就如,股份合作企业是否一种新的独立的企业形态,还是只是一种附属企业形态?股份合作企业的将来是走向更加独立还是转化为其他企业形态?目前,对于这些问题,大概有三种论断:一是过渡论,这种观点认为股份合作企业“非驴非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伦不类,没有独立继续存在的价值,最终必然向合作制、股份制或是合伙制转变;二是违禁论,此种观点认为股份合作企业的存在本身就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本就不应该存在,所以应当加以禁止;三是独立论,此种观点坚决拥护股份合作企业,认为其是综合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优点的一种独立的企业形态,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稳定的企业组织形式。

我们赞成第三种观点,股份合作企业的存在确实有其价值,因此我们应该用法律来肯定它、保护它。具体体现如下:

(一)股份合作企业具有其他企业形态所不能替代的特点,如与股份制、合作制相比,股份合作企业是资本与劳动相结合的一种组织形式,其不仅注重劳动因素,同时也重视资本的作用,而非纯粹地侧重于劳动或是资本因素。与合伙制相比,股份合作企业不是一种资本决定企业,在性质上其也归于公有制性质的企业,在法律地位上又具有法人资格。

(二)股份合作企业由于在产权上明晰化,政企职责分明,内部又实行民主管理,劳动者既是资产的所有者,又是劳动者,具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因此是我国传统的集体企业和国有小型企业改制的重要选择形式。(www.xing528.com)

(三)股份合作企业为不同投资者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更有利于整个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可见,尽管股份合作企业不会如公司企业这种形态一般,成为市场经济活动中十分普遍采用的企业组织形式,但其确实发挥着其他企业形态绝无可能替代的重要作用。从以上股份合作企业的发展阶段即清晰地看出,它是我国农民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一种适应我国特定国情的新型企业制度。它并不是传统经济发展所固有的,也不是政府硬性规定的,而是由我国农民自发创造的产物。它来自于民间,同时它也是我国政府及立法部门及时引导的产物。股份合作制既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又符合中国的国情,实现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因此,其必然长期存在,而且也应当作为一种独立的企业形态,与其他的企业形态如公司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长期存在。

当然,应当提及的一点是,股份合作企业并不是一种完美无瑕的企业组织形式,它和其他的企业形态一样,并不能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因此,绝不能由于股份合作企业存在的独立价值及其发挥的巨大作用,就盲目地加以推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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