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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罚体系研究:并罚规则的修正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折抵制和限制加重的并用旨在针对有期徒刑和拘役刑并罚时应当采用的适用规则。这是在已然存在的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自相矛盾的情形下提出并罚规则的修正。况且,“限制加重原则作为有期自由刑之间数罪并罚的原则,既体现了数罪数罚,使行为人受到应有的报应,实现刑法的正义;同时又避免了并科原则体现的刑罚过于严厉”。所以,本书主张将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吸收并罚规则修正为先折抵后限制加重的综合并罚规则。

我国刑罚体系研究:并罚规则的修正

我国现行刑法设置的不同种类自由刑的并罚规则有吸收和并科处罚的两种方式,域外国家对此则规定有相加和折抵制吸收等规则。鉴于我国存在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吸收同二者与管制的并科之间的冲突,本书认为,可分别采用折抵制和限制加重并用以及并科的规则来应对不同种类自由刑并罚时的情况。

折抵制和限制加重的并用旨在针对有期徒刑和拘役刑并罚时应当采用的适用规则。当下对此设置的有期徒刑吸收拘役刑的规定着实难以做到罪刑间的相适或均衡且易于导致对犯罪人的轻纵。因此,从罪刑相适应原则出发,将拘役刑折抵为有期徒刑之后再遵循限制加重的规则确定最终刑罚是更为恰当的选择。每一个犯罪行为都必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且反映出犯罪人某种程度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那么就需要对数罪进行分别认定并作出相应的刑罚处罚。这不仅意味着国家通过刑罚对犯罪予以否定,更重要的是对犯罪行为、责任与刑罚方面的综合认定,简言之即做到罪责刑的均衡。因此,只要是实施了犯罪行为,都要对犯罪人进行刑罚处罚。关于现行刑法规定的吸收规则,我们能够较为清晰地看到,但凡作出有期徒刑和拘役两种刑罚,最后都只能呈现单一的有期徒刑刑罚法律后果。这在形式上来看就只体现出对一个犯罪行为所作出的刑罚处罚,并忽视了其他犯罪的刑罚反应,因而不可能对犯罪人的罪责进行全面的评价和考量。基于此,将拘役刑按照1∶1的比例折抵为有期徒刑之后,再与有期徒刑依限制加重的规定确定犯罪人的刑罚,一方面能够对各犯罪行为分别加以评价,另一方面则能作出与犯罪行为相适应的刑罚处罚而不至于罪刑不对称。从刑罚目的论出发,吸收后有期徒刑的刑罚也将拘役本身的报应和预防效果加以抵消,完全体现不了应受拘役惩罚的刑罚报应目的,自然也就将拘役刑的预防作用排除在外。而折抵制和限制加重的并用,“将不同自由刑刑种予以折算,体现罪与罚外在形式的对等性和内在价值的统一性,是报应刑公正主义的追求;用限制加重原则确定刑期,而非将各罪刑期简单相加,是以最小成本力求效益最大化预防刑功利主义的希冀”。[18]因此,其较好地反映出了二元刑罚目的的综合。同时,按照数罪并罚的内在一致性要求,异种自由刑并罚后的法律结果需轻重相当或相互协调。这是在已然存在的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自相矛盾的情形下提出并罚规则的修正。二者法律后果的前轻后重问题导致并罚规则的不一致,进而也会直接造成刑罚不公的处罚局面。一般就刑罚种类而言,有期徒刑和拘役刑数罪并罚的情形显然要比其和管制刑的数罪并罚所体现的犯罪更严重,那么刑罚处罚也自是前者需要重于后者,因此通过折抵和限制加重并用的规则而确定的刑罚就必然是重于单一罪的有期徒刑刑罚且与罪行相符合,如此相较于并科的刑罚方能达到轻轻重重相对称的法律后果。况且,“限制加重原则作为有期自由刑之间数罪并罚的原则,既体现了数罪数罚,使行为人受到应有的报应,实现刑法的正义;同时又避免了并科原则体现的刑罚过于严厉”。[19]因此,将拘役折抵为有期徒刑后遵循限制加重规则还能发挥出数罪刑罚本身的积极效用。所以,本书主张将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吸收并罚规则修正为先折抵后限制加重的综合并罚规则。

至于现行刑法规定的异种自由刑并罚中的并科规则,其主要是在有期徒刑、拘役与管制刑并罚的情形下适用的规则,这实际上是对不同性质的自由刑做出的区别对待,即剥夺自由和限制自由的差异使得数罪并罚的规则有所不同。同样,基于罪刑相适的要求,即便是一罪处以管制刑也依然是对犯罪的否定和对犯罪人的惩罚,那么这种情形下的并科便是合适的并罚规则。本书不主张对其按照折抵和限制加重的规则予以适用,原因在于管制刑本身刑期较短,倘若将其折算为有期徒刑则所剩无几,其即使是在限制加重规则中也易于被忽视或者说对最终刑罚的确定影响不大,并且管制刑的刑罚效用重在社会化教育和改造的方式,这是监禁刑所无法替代的,因此有期徒刑或拘役刑不足以将管制刑纳入其中而仅以有期徒刑处之。因此,针对此类数罪并罚,继续按照并科的规则是合理和恰当的立法选择。(www.xing528.com)

总体而言,通过转变拘役刑、改进管制刑和修正并罚规则能在很大程度上对我国现行自由刑的设置加以完善。不仅仅只是对具体刑种的内容规定做出或多或少的改善,还直接关联到刑罚体系这一整体,典型的为扩大轻刑刑种的适用而旨在改变我国偏重化的刑罚体系内容等。当然,自由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依然处于主导地位,并将在一段时间内保持此地位,因此在推动刑罚体系不断向前发展的前提下,还需要加大对财产刑和资格刑刑罚内容的调整,从而逐渐形成自由刑与财产刑共同置于中心,辅以丰富的资格刑刑罚的科学刑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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