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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内涵分析及法律研究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特别是与“互联网+”等其他经济模式相比,学界对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内涵可谓各执一词。这些公共产品一般是通过政府实现共享,但共享经济名单中却并没有政府团体。传统的合作社、图书馆等也有“共享资源”之意,但其不属于共享经济的原因是其不是通过互联网络实现对“闲置资源”的再配置。

共享经济内涵分析及法律研究

(一)“共享经济”语词上的歧义

“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业态,其称谓也有十多种,比如协作消费、网状经济、P2P平台、点对点经济、按需经济等。这些称谓分别来自于不同时期和不同学者对于共享经济的认识。但对共享经济的这些称谓多数只是从一个侧面或是表象来解读共享经济,并不能全面概括共享经济的本质特征。而“共享经济”一词仍能够被用来区分传统的基于平台的互联网企业(比如电商零销)与当前以Uber、Airbnb、WeWork为代表的共享经济企业。[1]虽然“共享经济”的称谓被广泛认可,但由于对“共享经济”这一表述仍有歧义,学界就用“共享经济”来指称这种新商业模式是否正确展开了辩论。有学者认为“共享经济”是一种误用。其认为“共享”是一种美德,是人与人之间非商业化的社会交往活动,是一种不涉及金钱或至少是受慷慨、奉献或助人之心所驱使的交换。“经济”则意味着以货币换取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交易英国学者黛比·沃斯科夫(Debbie Wosskow)领导的团队发布的报告认为:“共享经济是指一种可以帮助人们共享资产、资源、时间和技能的在线平台。”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U.S.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美国FTC”)认为:“共享经济本质上主要是通过个人对个人(peer-to-peer)平台实施的商业活动。”[2]共享经济的这种矛盾组合使其处于法律规制的灰色地带,政府则在是选择扼杀还是鼓励创新的十字路口徘徊。

当然,共享的内涵与外延都很丰富,并非只限于慷慨的道德层面,可以是社会制度、社会行为、组织形式、法律行为、法律制度和战略方针等各种表现形式。溯本及源,共享经济模式正是基于协同消费的“慷慨”“互助”的社区共享发展起来的。这也正是其被冠以“共享”之名的正当理由。溯及“经济”的内涵,不论是从欧美国家关于“家政”的“经济”原义到近现代的“政治经济学”,还是中国古代“经世济民”与现代汉语中的“经济”,都很少有学者把“经济”强解为“货币换取商品或服务的市场”。美国胡佛研究所(Hoover Institution)的高级研究员迈克尔·斯彭斯(Michacl Spence)在美国经济学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后评价她:“经济学最终要解决的不是市场问题,而是社会资源分配和配置问题。”[3]2007年瑞典皇家科学院将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了美国经济学家莱昂尼德·赫维茨(Lenonid Hurwicz)和罗杰·迈尔森(Roger B.Myerson)及埃里克·马斯金(Erics Maskin),以表彰他们对创立和发展“资源配置的机制设计理论”作出的贡献。[4]纵观西方国家经济学的发展,都是围绕着“资源配置”展开的辩论史,而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轨迹也是关于“资源配置”的活动史。从根本上来说,“经济”就是指资源配置的方式,和金钱没有直接联系。“关于贸易往来”的“经济”解读只是“经济”的表象而不是其内涵。毫无疑问,“共享”这个词已经随着“共享经济”的成长和变化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但我们仍然需要一个名称来谈论这个现象。当下,“共享经济”这个名称比其他任何可选的名称都更适合。[5]由于共享经济的应用领域一直在扩张,学界却没有一个术语能够准确概括此种经济形态。用“共享经济”来称谓这种通过共享平台对闲置资源进行再利用的新型资源配置模式是最贴切不过的。“共享”坚持了原始社区共享的“慷慨”“互助”之协作消费的理念,而“经济”却为其商业化开拓了发展路径。

(二)共享经济内涵界定不清晰

共享经济究竟应包括哪些组织形式或是商业模式?特别是与“互联网+”等其他经济模式相比,学界对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内涵可谓各执一词。社会学教授朱丽叶·肖尔(Juliet Schor)对这种情况作出了总结:目前各种共享经济活动的差异性很大,但参与者所划定的界限却莫名其妙。“跑腿”网站Task⁃rabbit往往被纳入其中,但Mechanical Turk(亚马逊公司的网上劳动力市场)却不在其列。Airbnb实际上成了共享经济的代名词,而传统的提供食宿早餐的公司却被排除在外。公共图书馆和公园算是共享经济吗?搭车服务公司Lyft声称自己是共享经济,而另一个搭车服务公司Uber最初却不愿被认定为共享经济,但自从开始了优选计划后,Uber开始越来越多地采用共享经济的用语。而一些观察家也的确反对把Uber列入共享经济企业,因为Uber的商业模式下的专职网约车实质上是一种伪共享。社区为民众提供游泳池足球场、公共交通、图书馆等共享物品。这些公共产品一般是通过政府实现共享,但共享经济名单中却并没有政府团体。为什么共享经济组织中没有食品合作社、工人合作社、借阅图书馆、农场租地团体或其他非数字化的社区共享计划组织?Zipcar公司被包括在共享车辆使用权内,但青年旅舍协会却不被包括在共享组织内。从字面上来看,有许多组织似乎符合共享经济的使命,但却与共享经济毫无联系。无论它们是设备租赁店、二手店、船只出租,还是大型汽车租赁公司都被排除在外。[6]这些似是而非的伪共享经济之所以被排除在共享经济之外,主要是因为其商业模式不符合共享经济的基本特征。朱丽叶·肖尔对共享经济模式的质疑在于其把共享经济等同于“互联网+”经济模式,但却没有强调共享经济“闲置资源”配置这一根本特征。传统的合作社、图书馆等也有“共享资源”之意,但其不属于共享经济的原因是其不是通过互联网络实现对“闲置资源”的再配置。

有学者认为,现有文献资料中存在“共享经济”和“分享经济”两个概念,虽然两者的英文都是“sharing economy”,但在语义上却是有区别的。该学者认为分享经济更多地指闲置资源的重新配置和联结(如滴滴顺风车),是对存量资源的进一步利用,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但共享经济更多地强调共享的概念,即使用权不具有排他性。共享经济整合利用的资源不一定是已有的闲置资源,或者说,它是一种广义的闲置资源,是国家和社会所整合的资源,仍然是通过新投入来促进经济的思路。[7]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值得商榷。共享经济一词本来就是舶来品,国人对于“sharing”是翻译成“共享”还是“分享”只是基于个人的喜好,并不意味着“sharing”包括两个意思,更不能因此强行解读出“共享经济”和“分享经济”两种不同的商业模式。

有学者认为,在共享经济中,拥有关系资本[8]的企业充分开发利用了关系资本,为企业价值创造方式的转变提供了微观基础。在共享经济中,企业可以只消费部分资源,而将闲置或冗余的资源与其他企业共享,提升资源的使用效率。而其他企业通过共享经济获取了稀缺资源,也实现了价值创造的提升。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开发两种途径提升了价值创造。共享经济的出现不仅提升了价值创造的总量,也提升了各类型企业自身的利润水平,符合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经营逻辑,对社会而言也实现了帕累托改进,提升了市场进入的固定成本,从而鼓励更多的企业在共享经济中进行资源分享。[9]如果以上共享经济价值创造论根植于产能共享的角度展开探讨,那么其便是对共享经济理论的一大贡献。但如果这种共享经济企业价值创造论完全脱离了共享经济基于协作消费商业模式的理论共识,生搬硬套地对共享经济进行传统经济理论的包装和植入就显得有些不通达了。

共享经济的界限并不是随意划定的,所有的共享经济组织都是基于互联网科技而建立的,互联网是共享经济公司的核心部分。朱丽叶·肖尔教授对共享经济组织形式及其界定的质疑,正是由于她对共享经济基本特征不了解。首先,其忽略了共享经济之互联网平台的重要特征,以至于把共享经济与传统的实物共享和租赁相混淆。其次,其未能把握共享经济对闲置资源进行精准配置的商业模式,进而把共享经济与其他“互联网+”经济模式混同。房屋交换平台Home Exchange的创始人艾迪·高适(Ed Kushins)就曾隐晦地挖苦旅游租房网站Airbnb。其认为:“共享就是共享,不是买卖。”不管怎样,“共享并无通常意义上的联合,往往指可平等使用或所有”。正如《新调查》(The New Inquiry)期刊所讲:“共享经济在市场鲜有关注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兴起,是资本主义需要寻求新获利机会的体现。”但英国诺丁汉大学数字经济研究者约翰·哈维(John Harver)称,应使“共享”的意义脱离利用它牟取暴利的险恶境地。[10]因此,共享经济与传统经济商业模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本质上是协作消费,还常常参与社区建设,并承载着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等价值追求。因此,共享经济至少包含以下三个内涵:其一,共享经济是基于互联网络信息技术新经济业态;其二,共享经济是连接供需方闲置资源的最优配置方式;其三,共享经济是基于使用权共享的协作消费的新消费模式。共享经济的典型特征是基于互联网平台,实现商品、服务、资源及人力等闲置资源的高效配置。[11]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其不断向各个领域扩展。从根本上而言,只有符合“互联网+闲置资源”的C2C或是B2B协作消费的商业模式才是共享经济,这里的消费可以是生活消费也可以是生产消费。不符合这两个基本特征的“互联网+”商业模式便不能算是共享经济,充其量只是伪共享。

(三)共享经济概念的主要学说

1.协同消费说(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

“共享经济”这一理念最早是由美国德克萨斯大学社会学教授马科斯·费尔逊(Marcus Felson)和伊利诺伊大学社会学教授琼·斯潘思(Joe L.Spaeth)在1978年发表的论文《群落结构和协同消费》(Community Structure and 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Aroutine Activity Approach)中首次提出的。在这一论文中,两位教授用“协同消费”(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来描述这样一种生活消费方式,也是早期对共享经济模式的称谓。并且,这种称谓主要是侧重于消费领域,强调对于某一商品或服务的群体共同使用,而不只是个体使用。当然,也有特殊情况,那就是当人们完全不愿意和别人分享自己东西的时候,或者完全靠自己的方式来满足需求的时候,这种刻板、僵硬的情况也会变化。[12]这种使用权的共享整体上体现了一定集体协同的社群性,就使用权的共享来说,可能因不同的共享物表现为群体共同分享和个别排他性使用,是社群主义与个人自由主义相结合的消费集体化协作机制。另外,从消费的角度来解读使用权,可分为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因此共享经济不应该局限于生活消费,而是应该包括生产消费。这种生产消费是国家通过共享经济模式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化的重要依据,也是实现闲置产能再配置的重要途径。协同消费说从根本上反映了共享经济的本质特征,也普遍被学界接受。若本书没有特指,则主要是论述关于生活消费的共享经济。

2.点对点经济说(P2P Economy) (www.xing528.com)

P2P电子商务(Peer-to-Peer,P2P)之点对点经济,又称对等电子商务,是通过对等网络技术,使互联网用户不需要通过中央web服务器就可以直接共享文件和计算机资源,或是直接交易。有学者认为,共享经济究其本质而言应该是:借助互联网,依靠共享平台匹配信息和所提供信息的内容对供需方进行点对点的精准配置模式。只要是点对点的交易模式便都符合共享经济的主体要求。也就是说,只要是借助互联网这一媒介连接两端的交易便都是共享经济。这种观点认为,共享经济特指那些建立在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商业行为,个体之间通过第三方平台以租、售、借或者分享的方式与他人进行物品或服务的商业交换,而不是与某个生产销售商品或服务的机构组织发生交易,实现端到端的信息直接沟通、交易,打破了中间环节和中介服务。[13]共享经济相比于传统经济突破了闲置资源的利用范围,但是并没有偏离点对点的特点。这种观点主要强调了交易的场景而忽略了交易主体和内容的差异性,模糊了“互联网+”经济模式之间的不同,没有明确共享经济之协同消费的特征,更是全然无视共享经济之闲置资源使用权共享的本质,把共享经济与电商零售等“互联网+”混为一谈,只是看到了共享经济的表象,而没有揭示其本质特征。

3.网络经济说(the Mesh)

有学者把共享经济称为网络经济,类似于泛“互联网+”经济类型。“Mesh”原本是一种网络形式,“Mesh”网络是指“无线网络”。丽萨·甘斯基(Lisa Gansky)是最早用“Mesh”来定义共享经济的学者。2010年她在《网格经济,为什么未来的商业是共享》(The Mesh,Why the Future of Business is Sharing)一书中提出了“网络经济”,强调人们通过网络数字技术去接触、使用他们需要的商品或者服务,同时强调了互联网社交媒体对于连接人与人的价值(如微信、QQ、Facebook和推特等公司),因此无线网络是这种经济模式不可或缺的技术要求。[14]网络是共享经济不可或缺的技术基础,无线网络更是其重要的技术手段。但网络技术只是共享经济的载体而不是其本体,任何“互联网+”经济模式都离不开网络技术,都属于网络经济。因此,共享经济只是作为网络经济的一种商业模式,不能代表也不能完全等同于网络经济。我们应该根据网络经济的交易内容、主体、客体和商业模式区分“互联网+”经济模式的类型。同时,应明确共享经济是网络经济之“互联网+闲置资源+使用权”经济模式的内涵和定位,这也是其区别于其他“互联网+”网络经济的重要特征。

4.零工经济说(Gig Economy)

“Gig”原指任何一种工作、职业、任务,在这里被赋予了新意。美国的每日野兽新闻网站(The Daily Beast)在2000年1月12日刊登的文章《零工经济》(The Gig Economy)中首次提出了这个用语。在2015年,希拉里·克林顿(Hillary Clinton)也以“零工经济”来泛指共享经济模式。[15]零工经济是一种劳动雇用模式,指共享平台为个体劳动者提供了更为弹性和灵活的工作模式,也为雇主提供了便捷和个性化的服务。这些劳动者不像传统经济模式中的雇员那样长期受雇于某一特定的组织或机构,他们只在某一时间段为特定雇主工作。不同于传统劳动关系中的用工模式,其主要是基于服务型共享经济模式中的个体劳动者劳动力的共享,即劳动者与雇主的关系主要是劳务关系。但就劳动者与共享平台的关系而言,应根据双方的协议来确定,或是劳动关系,或是劳务派遣关系。其用工灵活多样,但却不能简单地把共享经济统称为零工经济。零工劳动是新经济最典型的用工模式,共享经济的用工模式主要以零工劳动为主,但不是所有的零工劳动都属于共享经济,因此用零工经济来称谓共享经济是不妥当的。

5.使用经济说(Access Economy)

使用经济的提法来自于杰里米·里夫金(Jeremy Rifkin)的《使用时代》(The Age of Access)一书。该理论强调共享经济最重要的一个特点:使用权优于所有权,共享经济的核心在于使用权的共享。共享区别于“专享”的核心便是通过互联网平台的接入(access)实现了对资源使用权的最大化利用,弱化了所有权。这就是共享经济的本质特征所在。所以,与传统经济相比,共享经济更加强调共享平台的接入与闲置资源使用权的共享。[16]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四项权能。从物权实现的角度来说,权利人都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物的所有权只是表明其权属而已,权利人可以通过转让物的占有和使用来实现其物权的收益,发挥其最大的经济效益。虽然共享经济通过网络技术实现了使用权的共享,从而达到“物尽其用”和“按需分配”的价值目标,是物权的一次伟大革命,但使用权只不过是所有权中的一项权能,在法律上并不存在使用权优先于所有权的法理依据。传统的商业模式以交换价值为目的,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以使用价值为目的。使用是所有物品实现其价值的途径,只是其实现方式不同而已,但共享经济就是使用经济这一结论值得商榷。使用权能满足人们对物质的需求,但不是所有物品的使用权都可以共享或是交易,能实现共享的物资在现实生活中毕竟是少数。终究,对财富的拥有是人心所向,如果有能力拥有,又有多少人愿意共享呢?

6.按需经济说(On-Demand Economy)

按需经济说是从满足人们的需求出发,认为共享经济通过网络技术消除了信息上的障碍,在供需方之间精准配置资源,实现按需配置。从某种程度上讲,共享经济就是按需经济,关键是将产品变成服务。[17]但应该明确的是,共享经济的按需分配只是资源配置方式的按需,而非结果上的按需获取。因此,共享经济关注的主要是程序上的按需,而非实体上的按需,不是共产主义所倡导的结果上的按需分配。其核心在于人们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能够通过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快速获取,并实现精准、高效的资源配置,而结果上的按需是指可以无偿使自己的需求得到满足。从资源配置的程序上来说,几乎所有的网络经济都可以通过网络技术和算法实现供需方的精准配置,达到“按需分配”。因此,所有的“互联网+”网络经济在本质上都属于“按需经济”,但共享经济不同于其他网络经济的一点在于,其商业模式是对闲置资源使用权的配置。按需经济说仅从资源配置的程序来界定网络经济,但却忽略了不同的网络经济之间商业模式的差异性。

以上关于共享经济概念的几种学说只是从某一点或是某一表象对共享经济进行界定,或是望文生义,但不能体现共享经济的本质特征,更不能阐明共享经济的内涵。综上所述,“共享经济”理念虽源于马科斯·费尔逊和琼·斯潘思首次提出的“协同消费”概念,但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已然成为当今经济的新潮流。共享经济经过近些年各种商业模式的发展和各路学者的不同解读,已经衍生出了多种内涵和商业模式,甚至背离了协同消费的基本价值和理念。共享经济从最初的“协同消费”“共享型消费”“轻资产生活方式”演变为“协作经济”“点对点经济”“休闲经济”“使用权经济”“零工经济”“信用经济”“网格经济”“个体消费”“伪共享”“伪消费”“商业共享系统”等多种模式,但都不能从根本上概括出共享经济的本质特征。共享经济属于“互联网+”网络经济的一种,但不是所有的“互联网+”网络经济都属于共享经济。因此,基于共享经济内涵及其外延理论研究的共识及实践的商业模式,把共享经济界定为“互联网+闲置资源+使用权”最能反映共享经济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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