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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制度路径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它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主体,由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机关体系的中心、实行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从而成为实现人民民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进而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最深厚的制度基础。这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为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作出了最顶层的制度安排。而且,各级人大全体会议与同级的政协会议同期举行,形成了富有中国特色的两会机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制度路径

现代国家普遍采用以普选权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原则、以政党政治为核心领域的代议民主制度,甚至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最后决定性斗争也只能在这种国家制度形式中进行到底。但是在资本统治的国家中,资产阶级只有在其统治是普选的结果和结论时才承认普选权是人民主权意志的绝对行为,一旦普选权的内容不再能归结为资本的统治,资产阶级就会加以基于金元政治的种种限制,甚至以取消普选权进行报复[63];其设想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鼎立的运行机制,在实践中,立法权在与行政权的对抗中总是“极其怯懦地、畏缩地、沮丧地、软弱无力地放弃了斗争”[64],而这种不对等的权力授予,正是基于维护资本统治利益的需要,因为议会这个曾经作为资产阶级反对王权的工具有可能成为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甚至获得统治权力的战场;在基于金元政治的竞选规则之下,只有资产阶级的政党才能获得政治捐款、掌握选举资源、控制舆论工具,进而有机会进入权力领域的核心层,使无产阶级政党不断被边缘化。因此,资产阶级国家的代议制也就仅仅停留在了制度的“形式”层面,无产阶级的历史任务就是要充实它的内容。马克思总结巴黎公社经验,认为它创设的“议行合一”的权力配置模式,实现了完全意义上的普选制、任期制、限任制、责任制和可撤换制。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在全国解放前夕制定建国方案时,就决定不走议会制道路,不搞三权鼎立,而是选择人民代表大会制作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它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主体,由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机关体系的中心、实行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从而成为实现人民民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进而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最深厚的制度基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造性地发挥了议行合一的原则,它使议行合一的“一”的含义就由“同一”发展为“统一”,即经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享有国家或本级地方最高的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行政、监察、审判、检察等执行机关的产生经它选举、权力由它授予、工作受它监督;执行机关没有否决人大议案的权力,更无权解散人大;但是,人大与“一府一委两院”在组织上是分开的,职能上是分权的,人员构成是“不相容”的,相互之间不可包办代替。这样,它便超越了由一个机构同时承担立法、行政、监察、司法功能的原生态议行合一模式。这种“一统四分”的制度设计,在承认权力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建构起民选机关支配执行机关的权力运行机制,既坚持了人民通过代表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这一议行合一模式的基本精神,通过人民制约人大、人大制约“一府一委两院”来保证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终极所有,又吸收了现代分权制衡原则的合理内核,反映了现代法治发展的要求,也适应了现代管理日益复杂化和专业化的需要,还可以有效纠正当代西方代议制下行政集权的弊病,从而以立法机关的至上性保证了法律权威性,使每一项立法都能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使行政机关的公权力得到有效的规范和制约,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使司法行为加以规范,司法活动得以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让法律的权威真正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这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为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作出了最顶层的制度安排。

现代国家主要是通过政党来组织政权的。执政党通过领导和掌握国家政权来贯彻实现党的政纲和政策,使自己所代表的阶级或阶层、集团的意志以法律的形式变为国家意志,而非执政党也以各种方式参与法律创制、法律监督等政治活动,就国内外重大政治问题发表意见,对国家政治生活施加影响。然而,西方国家的政党只是社会中某个利益集团的代表。他们在争夺选民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切割”选民,因而也就不可能把所有选民的利益诉求都综合起来而表达为国家的意志。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能够实现中国各社会群体利益的最大整合。她对国家政权的领导作为宪法确立的一种制度安排,有利于统合人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有效避免了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代表少数人、少数利益集团的弊端,从而有利于法治建设的长远规划,以保证法律和制度的长期稳定。这较之“走一步、看一步”的资本主义多党轮流执政体制具有鲜明的比较优势。党对各级人大实行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权威,有效避免了西方政党制度囿于党派利益、阶级利益、区域和集团利益决策施政导致社会撕裂的弊端。而且,各级人大全体会议与同级的政协会议同期举行,形成了富有中国特色的两会机制。这种结合强调执政党和参政党基于共同遵循的国家宪法这一最高权威,互相信任、合作共事、求同存异、民主协商,在社会基础、组织构成上具有极强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有利于实现法治建设最广泛的有序参与,有效避免了一党缺乏监督或者多党轮流“坐庄”、恶性竞争的弊端。在立法中充分反映多数人群体普遍愿望的同时又吸纳少数人群体的合理主张,最大限度地包容和吸纳各种利益诉求,以扩大并促进公共利益的最大实现。只有这种充分反映民意、最大限度体现公共利益的法律,才能得到人民普遍而自愿地遵守。

其实,包括多党制、议会民主、三权鼎立在内的西方代议制度,是一种竞争性的民主制度。它是以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为基础的西方市场经济法则在国家政治领域的反映。这种强调竞争与对抗的民主制度不可避免地要将社会利益的分歧公开化、对立化,从而人为地扩大和深化了社会的“撕裂”。如果将这样的民主制度引入拥有14亿人口的中国,必然会引起极其严重的政局动荡和社会冲突。与以欧美为代表的西方政治文化重个体、重自由、重竞争的特点不同,以东亚为代表的东方政治文化的特点是重群体、重秩序、重和谐。尤其是中华民族在长期历史中形成的天下为公、兼容并蓄、求同存异、和而不同等优秀政治文化,趋向于合谐共处而非殊死竞争。如果将中国传统的和谐文化和协商精神从其封建专制制度的基础上剥离出来,在现代民主法治框架内加以转化和运用,便可以有效矫正竞争性民主体制下社会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间的紧张关系,让民主制度内存的社会整合力得到充分释放。其实,从民主运行的内在逻辑来看,协商实际上是民主原初的存在与运行形式,因为只有在协商出现困难的时候,人们才会采用票决制。而当票决民主与协商民主实现有机结合,便可以有效解决民主政治过程中“多数决定”与“尊重少数”之间如何协调的问题,有效克服竞争性民主体制下各种政治力量和利益集团为自己的利益固执己见、相互倾轧的弊端,从而有助于拓展利益表达渠道,推动公民个体、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对话与交往,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领导层依法有序更替,保证全体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畅通人民群众表达利益要求,畅通社会各方面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实现国家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让各方面人才能够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让执政党能够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让权力运用能够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从而使基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所形成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有了更为广阔的制度空间与实践平台。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05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3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779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843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843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853-854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27页。

[8][英]罗素:《中国问题》,秦悦译,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第164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5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545页。

[1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14-415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804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04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04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05页。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01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5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545页。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779页。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780-781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77页。

[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04页。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77页。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655页。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861-862页。

[2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779页。

[2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805页。

[2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849页。

[2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822页。

[2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800页。

[2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77-278页。

[3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77页。(www.xing528.com)

[3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783页。

[3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79页。

[3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77页。

[34]韦建桦:《马克思和恩格斯怎样看待中国》,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5年第1期。

[3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541页。

[3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5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545页。

[3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5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548页。

[38]《毛泽东早期文稿》,湖南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76页。

[39]《孙中山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526页。

[40]习近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载《求是》2020年第1期。

[41]《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512页。

[42]《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57页。

[43]《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1页。

[44]《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80页。

[45]《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中卷,人民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610-611页。

[46]《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47]《江泽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8页。

[48]《胡锦涛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633页。

[49]《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7页。

[50]《江泽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4-15页。

[5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70页。

[52]《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01页。

[53]《国际共运史研究资料》第4期,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5页。

[5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63页。

[55][美]西里尔·E.布莱克等:《日本和俄国的现代化》,周师铭等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304页。

[56]《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130页。

[57]《胡锦涛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636页。

[5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3页。

[5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70页。

[6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21页。

[61]《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6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576页

[6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717页。

[6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6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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