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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辞退理由及职场策略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深圳某合资公司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聘用了电气工程师蒋某,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4个月。公司随即以蒋某在试用期生病为由,解除了蒋某的劳动合同。因而裁定,双方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甲方辞退理由及职场策略

3.辞退理由,甲方主动

当拿到一份劳动合同时,首先映入眼帘的就是甲方、乙方。甲方一般就是用人单位,那么乙方自然就是被雇佣的自己了。正是这份看似不起眼的合同,却规定了林林总总你要去承担的义务,而对于你的权利却所剩无几,甚至连你被辞退都是由甲方占据着主动。

那么一旦当你遭到企业无端辞退的时候,企业给你的理由是什么呢?而你又是如何对付的呢?

深圳某合资公司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聘用了电气工程师蒋某,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4个月。但蒋某在上班的第五天,就患了流行性感冒,发烧38度,蒋某担心被炒鱿鱼,就带病工作,结果转成了肺炎住进了医院。公司随即以蒋某在试用期生病为由,解除了蒋某的劳动合同。蒋某在征询了法律人士的意见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后认为,该公司在尚未证明蒋某是否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以蒋某患病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不符合劳动法的,应当予以纠正。因而裁定,双方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蒋某虽然是在试用期内生病,但试用期同样属劳动合同期限。因此,蒋某按规定应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

该公司正确做法是:让蒋某享受劳动规定的医疗期,公司可以待蒋某在医疗期内病愈上班后,继续对其使用。如果蒋某在医疗期满以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为他安排的工作时,公司可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企业是不能把“试用期内生病”作为理由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同样的,企业怀孕女职工被开除同样是违法《劳动法》的。

吴某于1996年9月4日与深圳一外资大酒店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任该酒店旅游部经理秘书职务。1996年12月7日,吴某在医院的一次妇科检查中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但未将怀孕一事告诉单位。此后的一段时间,吴某上班经常发生迟到早退现象,酒店经理从职员嘴里知道吴某怀孕这一事实后,决定开除吴某。1997年3月20日,吴某因妊娠反应到医院就诊,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休假两周,而吴某却直到4月7日才上班。当天,该酒店便以吴某上班经常迟到早退且旷工18日,触犯了酒店的《就业规则》中的丙类过失规定“旷工两周以上应予以除名”的条款为由,做出开除吴某的决定。吴某不服,诉诸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查实:吴某上班迟到早退确有其事,据医院证明休假两周合法,因而只构成四天的旷工事实,属酒店《就业规则》中的乙类过失而非丙类,应处以警告和经济制裁,不属开除之列。因此,该酒店做出开除吴某的决定应予以撤销。

开除员工是对员工最严厉的制裁,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职工违法了企业规章制度;二是违纪行为造成一定的损害企业后果的,既包括经济方面的损失,也可包括对企业形象的破坏;三是违纪行为及其后果的情节严重,如果情节不严重或比较严重,则不构成开除事实。本案吴某具备违纪事实,但情节显然不属于最严重的一类,故不该开除。并且该酒店《就业规则》也明文规定旷工四天属于乙类过失,而只有丙类过失才可以开除。由此可见,酒店开除吴某的决定既不符合有关劳动保护法律的规定,也不符合酒店自定的《就业规则》。被辞退的理由是有身孕,这样的理由是不是很匪夷所思呢?(www.xing528.com)

中南民族大学的应届毕业生小赵信心满怀地走进深圳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他怎么都没想到,培训两天后公司就通知他走人。突如其来的变故都是由一场剪发风波引起的。

小赵一直觉得自己运气还不错。今年大学毕业生工作这么难找,他倒是被深圳的一家规模比较大的安防科技公司一眼相中,顺利签订了协议——服务期3年,试用期3个月,期间工资1 200元。他告诉记者,按照公司规定,上午9时到公司报到,当天下午,41名新人就被安排到宝安培训。

“那天下午,人力资源部的胡总突然说要统一剪头发,”小赵说,公司特地请来理发师,男生要用推子推成极短的发型,女生则要剪成齐耳的短发。大伙当时都愣了,有的女生抱怨说发型要由自己做主,哪能随便剪,不过男生大多没说什么。

小赵却发愁了。别人并不知道,他的右额上方有个约2寸长的胎记,平时头发挡住了看不出来,一理板寸头可就暴露无遗。小赵悄悄向胡总说明了情况,对方却甩了一句:“如果不理,你就放弃吧。”小赵想,千里迢迢来到深圳是为了好好工作,不能因为这事就把饭碗丢了。在跟家人商量后,他于当晚也理了个超级板寸头。

接下来,公司又安排了体检。小赵和另外4名新员工被召集在一起,人力资源部的一名工作人员向他们宣布:“很遗憾地通知你们要离开公司。”小赵称,其中3人被怀疑有乙型肝炎,1人心率过快,至于他本人则被怀疑头上的胎记是传染性皮肤病。随后,公司给每个人发了600元路费,派车把他们送到了观澜吉隆酒店门口。

为了证明自己并没有传染病,小赵立刻赶去了人民医院皮肤科,医生诊断这个胎记其实是“皮脂腺痣”,无传染性,可以正常工作,参加社会活动,而且激光治疗后是可以治愈的。拿着医院的诊断书,小赵又赶回公司。“可是人力资源部却一口回绝了我,这样辞退一个人也太随意了吧。”小赵据理力争,公司方面却说之前支付的600元就已是赔偿金。

有关法律人士认为,虽然小赵与公司签订的只是《毕业生三方协议》,但《劳动法》也可以适用。《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过,说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就应该进行经济补偿,包括违约赔偿金、实际劳动天数的工资等。小赵可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企业如果想辞退一名职员,他会找各种各样的理由与借口。当你面对这种情况时,千万不用害怕与退缩,勇敢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才是上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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