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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第17卷:相关法律依据缺失的情况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五年来,乐清市人民法院共审理“农嫁女”集体经济权益受损案件391起,涉案金额达到500多万元,其中有316起案件都支持了“农嫁女”的诉讼请求,占到该类案件总数的92.4%。从表面上看,这些剥夺外嫁女集体经济权益的村规民约明显违法,这也从该类案件“农嫁女”群体的高胜诉率中得到了证实。然而,仔细深究,我们能发现深层次的法律依据及制度缺失问题。具体而言,该问题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首先,相关法律规定的阙如。

民间法第17卷:相关法律依据缺失的情况

村规民约作为村民集体协商确定的日常行为准则,理应符合国家制定法,符合法律的规范精神,然而,当前村规民约背离法律规定的情形并不少见。国内已有不少论著探讨村规民约的合法性问题,这些研究大多侧重于阐释村规民约违背国家制定法的现状与成因,[8]有的论文一开始就预设了国家制定法的合理与完备性,然后逐步探讨利益驱使与法治观念淡薄等因素导致村规民约背离法律,并针对性地提供解决对策。事实上,村规民约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冲突与背离关系远比这复杂,本部分将跳出上述刻板化分析框架,以温州地区的乐清外嫁女”的村集体经济权益受损问题为依托,探讨村规民约合法性问题的深层次成因。

近五年来,乐清市人民法院共审理“农嫁女”集体经济权益受损案件391起,涉案金额达到500多万元,其中有316起案件都支持了“农嫁女”的诉讼请求,占到该类案件总数的92.4%。之所以这类案件如此频发,重要原因之一便是很多村庄都以村规民约的方式直接否定了“农嫁女”的集体经济权益。受“从夫居”等男权主义观念影响,乐清市不少村庄都以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否定了户口尚未迁出“农嫁女”的土地承包权以及由此衍生出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等财产权益。虹桥镇某村的村规民约明确规定:“本村女性出嫁后,从村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之日起不享受社员待遇”。

从表面上看,这些剥夺外嫁女集体经济权益的村规民约明显违法,这也从该类案件“农嫁女”群体的高胜诉率中得到了证实。然而,仔细深究,我们能发现深层次的法律依据及制度缺失问题。具体而言,该问题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首先,相关法律规定的阙如。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土地承包法》都对女性结婚与离婚后的土地权益做出了规定,但失之笼统,缺乏保障的具体办法;更为关键的是,村民享有土地权益分配的前提是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但我国法律并未对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做出界定,且这一问题在学理上仍有一定的争议。近年来,乐清属下的虹桥等发达乡镇,集体经济收益逐年上涨,外嫁的妇女不愿迁出户口,嫁入的媳妇争着迁进户口,利益之争越发凸显,到底具备怎样的条件才能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便成为这一问题的核心争点,而法律规定的阙如为村集体的不当决策提供了可乘之机。其次,缺乏纠错与协调机制。当村规民约与国家制定法发生冲突,我们仍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督与纠错机制,即使村规民约明显违背了国家制定法,国家机关仍不能通过常规的制度性机制及时介入,乐清的“农嫁女”最终也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救济自己的受损权益。因此,我们亟须探讨通过什么样的程序与机制既维护法律的权威,又不至于干扰村民自治制度的正常运转。(www.xing528.com)

国家制定法具有一般性,一国的制定法平等普遍地适用于主权范围内的所有调整对象,相形之下,村规民约作为小范围内的地方性规则具有典型的特殊主义色彩。“特殊主义——只有其内部成员有资格分享,对外部成员具有排他性或采用另一类标准。在乡村社会,乡规民约以不同的形式普遍存在,而每一个乡规民约所覆盖的区域,事实上代表一个相对独立生活共同体。”[9]换言之,村规民约都通过内外之分,划定村集体成员的范围,最大限度地维护内部成员的利益,而一旦相关法律依据缺失或者模糊,片面地受利益驱使,村集体就很可能通过村规民约侵犯某些个体或者群体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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