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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民事诉讼法:主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主参加人是指第三人参加到原告或被告一方,成为主当事人参加诉讼,其拥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等同于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法典》对主参加人介入诉讼的方式作出了分类性规定,即分为自发参加和诱发参加。在诱发请求提出之后,法院必须传唤利害关系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告知。

港澳民事诉讼法:主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主参加人是指第三人参加到原告或被告一方,成为主当事人参加诉讼,其拥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等同于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因此,这种类型的第三方当事人本质上是属于原告或被告一方而非第三人,是在诉讼过程中加入的一方当事人。《法典》对主参加人介入诉讼的方式作出了分类性规定,即分为自发参加和诱发参加。自发参加是指第三人主动参加到本诉中,诱发参加是指由本诉当事人诱发而参加到相应的诉讼中。[12]这两种参加形式类似于内地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主动参加和追加参加。

1.自发参加

自发参加的主参加人范围如下:(1)依据《法典》第60 条及第61 条的规定,对案件标的具有与原告或被告相同利益的人;(2)依据《法典》第64 条的规定可以与原告联合之人,但不影响第65 条规定的适用。而在这样正待处决的诉讼中,主参加人行使与原告或被告相同的权利,为此,其必须提交专门诉辩书状或赞同其所联同参加诉讼之当事人所提交的诉辩书状。

在适时性方面,法律规定主参加人要在法官对案件作出裁判前加入诉讼;联合他人参加诉讼的主参加人只有通过提交专门的诉辩书状主张其权利才可以参加。主参加人必须接受案件所处的诉讼状态,而且其权利自参加起才开始享有。

根据参加诉讼时间的不同,主参加人的参加方式也有相应的区别。主参加人在清理批示作出前参加诉讼的,应以专门诉辩书状的形式提出参加;参加原告一方表现为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被告一方的则表现为对原告的主张提出答辩。如果有关诉讼程序并没有作出清理批示阶段的,主参加人就必须在指定第一审的辩论和审判日之前以专门诉辩书状的形式提出参加,如果该程序无须清理批示,也不需要辩论和审判听证,则必须在第一审判决作出前以上述指定的方式参加;如果主参加人在前两种指定的诉讼时间后参加的,主参加人必须作出简单申请才可以提出参加诉讼,且必须将原告或被告的诉辩书状作为自己的诉辩书状。

然而,并不是每一个主参加人的参加申请都会被接受,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当事人对主参加人的参加申请提出反对的情形。主参加人提出参加申请后,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就该参加作出答复,当事人可以以《法典》第262 条的规定为依据反对该参加申请,即欲被联合的一方当事人要在10日内以简单申请的方式提出反对。而反对的方式又根据主参加人是否有提交专门的诉辩书状而有所不同。当主参加人提交了专门的诉辩书状,他方当事人应该在相同的期间内以相同的方法提出反对;当主参加人没有提交专门的诉辩书状,他方当事人就主参加人的诉辩书状及上述附随事项一并提出反对。如果该程序必须作出清理批示而还没有作出,而当事人又反对主参加人提出的参加申请,则法官必须在清理批示中裁定是否接纳该参加;如果该程序没有清理批示的阶段或者该清理批示已经作出,则法官应该在提出反对的期间届满后立即作出该裁判。

2.诱发参加(www.xing528.com)

诱发参加的主参加人范围包括:(1)根据法律的规定,有权参加诉讼的相关利害关系人;(2)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涉及的第三人。提出诱发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指出诱发的原因和其所欲保全的相关利益[13]

诱发他人参加诉讼的,只能在主参加人自主提出专门的诉辩书状之时在自己的诉辩书状中提出或另外提出独立的申请,但这并不影响《法典》第213条、第271 条第1 款及第762 条第2 款的适用;法官在听取了他方当事人的陈述后,依职权裁定是否容许一方当事人作出诱发。

在诱发请求提出之后,法院必须传唤利害关系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告知。对于已经提交诉辩书状的,法院在作出传唤之时应将申请诱发之人提供的书状副本交给相关利害关系人。被传唤人应在答辩的相同期间内提交诉辩书状,也可以声明将原告或被告的诉辩书状作为自己的诉辩书状。被传唤人在指定期间届满后参加诉讼的,应接受其所联合的当事人诉辩书状以及其所处的诉讼状态。

如果被诱发人参加了诉讼,则法官必须在审理中承认被诱发人的权利,并且该判决对其产生拘束力;如果被诱发人不参加诉讼,则该诉讼的判决一般不对其产生拘束力,除非有以下例外情况:(1)符合第262 条第1 款的情况,但原告向可能成为原告一方的普通共同诉讼人作出诱发的除外;(2)第267 条第2款的情况。

与相关债务有关的被告向共同债务人或主债务人作出诱发的,应在答辩状内提出,如果被告不准备答辩则应在作出答辩的期间内提出;属于连带之债而且要求其中一连带债务人作出全部给付的,被告诱发相关第三人的目的在于获得能满足其求偿权的裁判;如果是仅就债的连带性有争议且可以即时裁定原告所提出的主张成立的,法官可以立即在清理批示中按照有关请求对原、被告作出判处,诱发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案件则继续审理,但仅限于求偿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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