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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参加人,主要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时间:2023-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诉讼主要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辩护人是依法接受委托或指定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对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刑事诉讼参加人,主要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调整刑事诉讼的法律除了《刑事诉讼法》以外,还包括单行的刑事诉讼法律;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如《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中关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对具体应用刑事诉讼法所作的规定等。刑事诉讼主要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下面是一则发生在校园内的典型的大学生刑事案例。

案例4:2004年2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云南大学6幢317号宿舍发现4具男性尸体,经查死者是该校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的4名学生:唐学礼、杨开红、邵瑞杰和龚博。云南省公安厅和昆明市公安局经过侦查后认定,4人的同学马加爵有重大作案嫌疑。而此时马加爵已失踪数天。3月1日,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悬赏20万,查缉马加爵。2004年3月15日晚7时30分左右,马加爵在海南三亚河西区落网。

2004年4月24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马加爵没有提出上诉,昆明中院即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法院核准对马加爵的死刑判决。云南省高级法院经复核认为,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裁定,核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2004年6月17日上午9时,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宣告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马加爵的死刑复核裁定之后,将马加爵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资料来源:参见http://campus.eol.cn/20040316/3101260.shtml)

在这个案件里我们需要把握一些关键问题:马加爵面临的是一个什么样的诉讼?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马加爵的身份是什么,他有一些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该案中被害人及其家属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这个案件将会怎样审理?以下结合法律的规定对此略加介绍。

(一)刑事诉讼参加人

在每个具体的诉讼案件中,除了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以外,还有与案件有关的公民参加。这些依法参加诉讼的人被称之为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统称为刑事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同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主要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被害人是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一般专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通常也就是自诉人。犯罪嫌疑人是被司法机关怀疑犯有某种罪行,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刑事被告人是指被有起诉权的公民或机关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案例4中的马加爵既是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而4名受害人家属则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2.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主要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这里主要介绍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是依照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的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对被代理人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诉讼代理人是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院指定依法参加诉讼的人。辩护人是依法接受委托或指定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辩护人可以是律师、被告人的亲友、监护人,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二)主要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刑事诉讼的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各自的身份、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所以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各不相同。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参加案件处理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其回避。包括:①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如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进行申诉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0)核对笔录的权利。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11)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对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2)获得赔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要享有以下义务:

一是如实回答的义务,即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二是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三是承受法院裁判结果的义务。

2.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请求立案的权利。

(5)对不起诉决定进行申诉的权利。

(6)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7)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8)请求抗诉的权利。

(9)提起自诉的权利。

(10)参加庭审的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主要享有以下义务:一是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二是承受法院裁判结果的义务。

3.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主要享有以下义务:

(1)独立辩护的权利。

(2)会见的权利。

(3)搜集案卷材料的权利。

(4)阅卷的权利。

(5)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6)经被告人同意,有提出上诉的权利。

(7)代理申诉的权利。

(8)请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9)拒绝辩护的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还必须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这些诉讼义务主要有:

(1)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和财物。

(2)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保密义务。

(4)忠实于事实真相的义务。

(5)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6)正当执业的义务。

(7)按时出庭,履行辩护的职责。

4.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刑事诉讼中证人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安全保障权。

(2)充分陈述权。

(3)核对笔录权

(4)证件知悉权。

(5)侵权控告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刑事诉讼中证人主要享有以下义务:一是按时出庭的义务;二是如实作证的义务。

(三)刑事诉讼的程序

1.立案(www.xing528.com)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对一个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分子自首的材料,都应当接受。但接受不等于立案,接受后必须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下列情况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应予以立案:(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做出立案决定。

2.侦查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行为。其中“专门调查工作”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活动;所谓“有关强制性措施”是指为保证专门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侦查机关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3.提起公诉和不起诉

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以及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起诉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以及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以及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一种决定。

4.审判

审判是审理和判决的合称,其主要任务是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进一步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并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就被告人的罪责问题作出裁判的活动。

(1)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所采取的方式、方法、步骤及顺序等的总称。一般要经过以下环节:

①庭前审查。人民法院对所有案件在决定开庭审判前,都要进行审查。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②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开庭审判前应当完成的准备工作有:确定审判组织;告知被告人准备辩护;发出开庭通知。

③开庭审理。开庭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是开庭。宣布开庭是法庭审判的开始。这一阶段的具体活动内容有: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利。二是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内容,一般包括: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作为证据的文书。三是法庭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四是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五是评议与宣判。法庭经过合议后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确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有无及其大小。

(2)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以及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或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审理所采用的一种简便的审理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应当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从案件受理到审结,不能超过20天。

(3)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于下一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刑事诉讼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

①上诉、抗诉的提起

上诉是当事人(被害人除外)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用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请求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活动。有权提出上诉的人包括自诉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还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当事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检察机关认为第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出抗诉。被害人如果对一审刑事裁判不服,可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是否抗诉由检察机关决定。人民检察院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应在5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上诉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只能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如果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上诉期限,可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申请继续行使上诉权。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②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应按不同情形分别处理:一是维持原审判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是变更原审判决。有两种情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第二审法院通过自行调查或者通知第一审法院补充材料,在事实已查清或证据已充分、确实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改判。三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包括: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第二审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不能再上诉。

③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审判原则。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

(4)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①程序的提起

一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是决定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以决定是否进入再审程序。

三是提审及指令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是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检察机关的抗诉必然导致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②再审程序的审理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如果原来是第一审裁判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裁判的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案例4中,马加爵除了面临国家公诉机关的刑事公诉以外,还有受害人家属对他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的活动。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能够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解决的赔偿问题包括: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2)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这种物质损失,应当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3)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是人民检察院。

(1)原告人是公民的,一般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被害人已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害人无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代为参加诉讼活动。

(2)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应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单位名义提起诉讼。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经营、管理该财产的受损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以公诉人的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保险公司在支付赔偿金后,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向第三者(即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要求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通常就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加害人,也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是对被告人的行为负有赔偿责任的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与一般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相同。鉴于后文将专门介绍民事诉讼的运作程序,在此就不赘述了。

案例4中,被害人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的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他们就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而马加爵就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对这个案件的审理应当遵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五)自诉案件

我国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制度。自诉案件是相对于公诉案件而言的。所谓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自诉案件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如下三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①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尚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案件;③虐待家庭成员,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④侵占案。在理解自诉案件的范围时应把握以下两点:第一,这几类案件的起诉权,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告诉或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人民法院就不予追究。被害人不起诉必须是他本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对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则可以有结果要求。如果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则是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虐待家庭成员致人重伤、死亡,则不由人民法院受理,而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①故意伤害案(轻伤);②重婚案;③遗弃案;④侵犯通信自由案;⑤非法侵入住宅案;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⑦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 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这类案件并不是只能自诉不能公诉,如果被害人没有证据证明,要求按公诉案件处理,就应由公安机关受理进行立案侦查。法院受理该类案件之后,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案件。

2.自诉案件的提起

(1)起诉

起诉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请求追究被告人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

起诉的条件是:自诉人必须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须有明确的被告人,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有事实依据;起诉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应当递交符合规范的起诉状,书面起诉有困难的,也可口头起诉。

(2)反诉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活动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反请求。提出反诉应符合五个条件:提出反诉的人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诉的原告;反诉的提起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反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须与本诉有牵连;反诉的目的在于吞并或者抵消本诉的请求;反诉的提起必须是在本诉起诉以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

3.自诉案件的审理

(1)自诉案件的审查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经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二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2)自诉案件的审判

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与公诉案件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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