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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促进社会发展:心理学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群体性事件一方面破坏了社会秩序,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甚至给社会价值观和行为准则造成冲击,同时也会成为社会发展的契机。应该看到,目前我国的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不仅如此,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可以提高各级政府的社会管理水平。在重庆事件中,政府学会了如何正确处理与媒体的关系,借助媒体的传播力引导社会舆论,推动群体性事件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群体性事件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醒了社会管理者自身存在的问题。

群体性事件促进社会发展:心理学研究成果

从静态角度看,群体性事件的确会对社会稳定产生不利的影响,其行为的非制度性,以及在短时间内爆发的确会让社会陷入混乱,尤其是带有暴力行为成分的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秩序带来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无论暴力的行为带有多么正当的理由,都会因对法律的漠视、对公共秩序的损害而带有无法推脱的“原罪”。如果从动态的角度看,任何社会都是在平衡—不平衡—平衡的动态过程中发展的,不平衡既是危机的出现,也是打破旧的平衡并建立新平衡的契机。群体性事件一方面破坏了社会秩序,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甚至给社会价值观和行为准则造成冲击,同时也会成为社会发展的契机。“一个灵活的社会通过冲突行为而受益,因为这种冲突行为通过规范的改进和创造,保证了它们在变化了的条件下延续下去”;而“一个僵化的社会制度,不允许冲突发生,它会极力阻止必要的调整,而把灾难性崩溃的危险增大到极限”[15]。因此,在平衡状态下,组织本身无力修复其结构和功能的失调,危机的发生正是激发组织进行积极变革的外部刺激要件。

对社会管理者来说,群体性事件的频发提醒其社会问题的存在,为管理者做出了警示,使管理者可以及时了解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同时,处置群体性事件也可以提高社会管理者的社会管理能力。应该看到,目前我国的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在这个前提下,群体性事件其实是在向社会管理者提供一种信息:当前存在大量社会矛盾,这些社会矛盾缺乏制度内解决的渠道。从行动者的角度看,组织甚至参与群体性事件除了为自己争取利益外,也力图向上级政府传达一个信息——当地政府不能解决某种社会矛盾,所谓“不闹不能解决”的行动方式就是此类信息传达和警示逻辑。如果社会管理者能够“一叶落而知秋”,通过群体性事件看到社会运行中的问题,看到社会管理中的不足,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同时解决其所产生的制度性或者其他社会结构问题,并因而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则会在群体性事件打破的平衡中建立新的平衡,并实现发展和提高。例如番禺垃圾焚烧事件,开创了由市民发起,政府官员与市民进行讨论的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新形式。并且通过此次事件广州扭转了以前官员意志主导的形势,事件后期番禺政府表示要重新讨论垃圾处理方式,并更倾向于与公众的直接对话,而不是像之前那样召开通报会和新闻发布会。政府还使用了民意框架,强调了会通过问卷、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民意。政府改变了原有的强硬态度,表现了更为亲民的施政态度[16]。番禺政府通过此次事件改善了民众与政府的沟通矛盾,扩展了当地民众表达自身利益的渠道,并建立了官民平等交流的新平衡。

不仅如此,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可以提高各级政府的社会管理水平。从某种意义上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虽然有特定的社会背景,但是其发展程度却受诸多临时线索的推动,如谣言、民众情绪等,并因而具有不可预测性和不可控制性。这种“突发”特征作为政府社会管理中的危机事件,可以考验其危机处理能力。以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政府与媒体的关系为例,以2008年为转折点,经历了对立—合作的发展过程。2008年以前,媒体对群体性事件的报道很少,因为地方政治权力对群体性事件报道进行强有力的操控,排斥媒体在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作用,认为报道是揭露“家丑”、“污点”,是为处置群体性事件“添乱”,因此通常会压制或隐瞒信息的传播,禁止媒体报道,严防走漏消息[17]。群众不能及时得到群体性事件的真实的、权威的信息,而政府的新闻稿又往往官腔十足,“少数人”、“别有用心”、“不明真相”、“煽动利用”,是其中不可或缺的关键词[18],使得民众对真相无从知晓,于是大量的流言甚至谣言散播,反而助长了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湖北石首事件中,由于缺乏媒体的有效参与,在长达80小时的时间里官方语焉不详,造成大量谣言散播;而在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中,政府利用新闻媒体及时公开报道群体性事件以及政府的应对举措,提供事实真相,增加了信息透明度,有效引导了社会舆论,成功地化解了这场风波。在重庆事件中,政府学会了如何正确处理与媒体的关系,借助媒体的传播力引导社会舆论,推动群体性事件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这种积极策略,也是在接受大量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的教训中获取的。再以政府与民众的关系为例,2012年7月1日四川什邡事件中什邡市政府判断不清,处置不当,以惯有的强硬姿态假借“维稳”之名调派大批警察武警、特警压制示威群众,向群众发射震撼弹和催泪弹,导致严重的警民冲突,造成多人受伤。而在同年7月28日凌晨的江苏启东事件中,当地政府接受教训,正确处理了与民众的关系,在事件发生最激烈的时候,1 000名武警只是维持秩序,并没有采取以往群体性事件中惯常的强制驱散等措施,即使发生了启东市市委书记孙建华被民众扒光上衣、市长徐峰被强行套上抵制王子造纸的宣传衣的情况,启东市领导也并未下令警方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警方保持了相当程度的克制。一直到中午过后,警方才开始抓捕一些过激分子。下午,冲进市政府大院的上千民众全员撤出,抗议活动基本平息。

群体性事件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醒了社会管理者自身存在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忽略了应有的服务职能,部分公务员腐败严重,如各种由环境问题、征地问题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中都出现了暴力执法,与民争利的现象。此类事件还有“南京天价烟房产局长事件”、“县委书记戴52万元名表”、“躲猫猫事件”、“贫困县检察长豪华车事件”、“史上最牛公章”,等等。这些事件提醒政府加大腐败防治力度,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在关注经济利益的同时,关注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文化效益和政治效益。

从社会运行角度看,群体性事件为社会平稳运行泄洪,抒发社会张力,避免能量过度聚集后集中爆发引发强大的摧毁力。按照帕森斯的结构功能理论,社会系统类似生命有机体,有自己的结构和功能。在社会系统中包括人格系统、文化系统、社会系统和行为有机体系统,各个系统又有自己的亚系统。各个子系统之间具有最大限度的一致性才能保证社会系统平稳运行。而在社会运行的过程中,各个系统往往不是一致的,于是出现系统之间的张力,这些张力会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在冲突理论看来,这些张力就是各种社会冲突,群体性事件就是社会冲突的表现之一。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由于社会结构的巨大变迁,打破了各个系统原有的平衡,在新的平衡建立起来之前,各个系统之间由于不一致而存在巨大的张力。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就是某种张力的释放,群体性事件的不断发生就在不断释放张力,这避免了张力的过度积累。

如果将社会张力的积累比喻为水,社会控制就是水坝:如果水坝没有泄洪口,不断拦截的水累积起来,在达到水坝承受的极限时,就会冲垮水坝一泻千里;如果水坝有泄洪口,水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就会泄洪,不至于累积而冲垮大坝。因此,不以挑战国家权威为目的的群体性事件,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是社会动态平衡中的波动,有利于缓解结构紧张,消除结构性压力[19]

不仅如此,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社会参与方式,在民众与制度互动中会促进制度的成长。符号互动论认为集体行为不仅是社会危机的简单反映,还会促进新规范的产生。当既存的意义系统不能构建社会行动的充分基础时,以既存情境为不正当并提供行动正当性的新规范必然出现。作为既存社会体制之外的活动,集合行为超越既有规范和有序的社会关系,通过新生规范的出现实现制度转换。因此,社会运动伴随着新规则和规范的出现,并呈现转变既存规范的企图[20]。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一定范围内的群体性事件乃是社会的一种规则现象,可以被看做是体制外要求改革的形式,是一种来自体制外的有关体制内改革的呼声和表达,是一种主要依赖于非制度化方式来产生社会变迁的集体努力。在不同类型群体性事件中都可以看到行动者与制度的互动并力图促进制度成长的努力。如维权类事件,反映的实际上是对权利分配制度的不满,行动者力图通过集体行动促使规则制定者(如企业)修改现行的权利分配规则;即使泄愤类社会事件,虽然没有明确的利益诉求,表达的也是对某些规则的不满。实际上,群体性事件之后政府的处置不仅仅着手于一个事件,而是从避免再次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角度出发,会进行规则的修订。这就体现出制度与行动者之间的互构关系,个人在社会中不断的实践着社会制度,却也用自己的行动影响制度的运行,乃至促发制度的变迁[21]。(www.xing528.com)

群体事件作为社会参与方式,不仅促进制度的进步,也提高了民众的权利意识以及主人翁意识。在群体性事件打破的平衡中建立自由民主的新平衡。群体事件表达了民主对于各种合法权利的诉求,体现了民众的平等、民主、自由精神。如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民众知情权、信息共享权、表达权等权利的诉求形式之一,体现了公众对于社会事件的参与热情和参与度的逐步提升。小悦悦事件,倒地老人事件等等引起网民的广泛讨论和思考,进而成为一场对道德伦理正义和司法公平正义的社会大讨论,广泛影响了社会舆论。这样的社会舆论以大众文化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心,逐步具备了引导社会舆论的正能量,在某种意义上强化了社会正义,促进了社会的民主与法治[22]

群体性事件还在一定程度上提醒了群众与社会管理者的沟通问题,促进了社会管理者对民众主体性的尊重。如什邡事件,由于政府与民众沟通的不充分、不及时,导致了民众对事件认识的不足或错误认识,进而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什邡事件是当地民众因担心环境受到影响而抗议刚刚开工建设仅三天的钼铜加工项目。什邡事件发生之前的2012年2月21日,什邡市信访局针对一些群众有关钼铜加工项目“可能带来污染问题”的来信在网络上进行了回复,称该工程“已通过环保部的技术评审”。在随后的2月28日,环保部网站进行了该项目环评文件的公示。当该工程于6月29日动工之后,6月30日有十几位什邡市民到什邡市委集中上访,工作人员又进行了“劝解释疑”工作,但是这些沟通存在“被动沟通”、“单向沟通”、“不平等沟通”的问题,在项目筹备阶段,政府没有主动与民众沟通,忽视了民众的知情参与权,在对项目的评审中一味听取专家的意见忽视了民众的声音,要求民众听从政府的决策,最终发生群体性事件。政府迫于舆论压力取消了有关钼铜加工项目,但钼铜项目虽然具有一定的环境风险,但只要控制住风险,其在建成之后不仅会带来每年多达40余亿元的利税,而且会为当地居民增加一定的就业岗位。在这起事件中,政府如果能在项目准备阶段就与民众进行充分及时的沟通不仅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还能提高政府的权威与公信力[23]。2008年发生的瓮安事件,也是如此,当地政府没有及时透明公布公众迫切想知道的信息,导致不明真相的群众群情激愤,造成了瓮安县委县政府大楼被烧毁的严重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不仅有利于宏观社会结构的稳定,制度的成长,也有利于民众发泄消极心理能量。根据挫折—攻击理论,人们遭遇到挫折以后就容易出现攻击性行为。作为社会转型期的绝对或者相对利益受损者,人们在制度内获得了绝对或者相对的不公正待遇,产生了挫折感。在遭受不公正待遇后,人们往往首先选择寻求体制内的解决渠道,如双方对话和谈判、寻求司法和行政调解、上访等,如果通过这些渠道解决了问题,则消除了挫折感。如果这些渠道不能解决问题,则会产生制度内利益诉求挫折感。双重挫折感(不公正挫折感+体制内诉求挫折感)导致不满、怨恨、暴躁、抵触等不良情绪。这些不良情绪累积,在某种特定情境中受到某个特定线索的激发,就会产生攻击性行为。而群体性事件中人们通过非理性的方式表达了自己的利益诉求,即使不能获得利益满足,至少消解了其利益诉求挫折感。

群体性事件还体现了我国民众规则意识前提下的权利意识,对社会稳定,民主法治建设有积极作用。我国的大部分群体事件都是人民内部矛盾,是民众在维护政府主导的法律制度完善的基础上对自身合法权利的觉知、诉求与行使。这种规则意识下的权利意识的觉醒有利于促进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法治的建设。正如1956年毛泽东所指出的:“少数人闹事并不可怕,倒是足以帮助我们克服官僚主义。”[24]

不管人们如何不愿意看到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在当前的中国,它已经是社会运行的一个客观存在。任何事务都具有两面性,群体性事件也一样,既有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的负功能,也有促进社会整合和社会进步的正功能[25]。这取决于政府如何对待群体性事件,如果政府与行动者积极沟通,反思民众集体行动的结构性原因,建设性的处理群体性事件,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其积极作用,避免对社会和谐的消极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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