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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的仁学说:建构互容友爱的理性世界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东夷民族留给中华民族的最伟大的遗产莫过于“仁”。东夷民族对中华民族贡献巨大,其中包括来源于习俗的“仁”的原始观念。建立新王朝的周人不提倡“仁”而提倡“德”,应当是有原因的。“仁”是人类自觉的一个标志。在“仁”的世界里,一个人的存在是以他人的存在为前提的。这也正是“仁者爱人”的精髓所在。第1702条:“称互易者,谓当事人双方约定互相以物交换他物的契约。”

孔子的仁学说:建构互容友爱的理性世界

东夷民族留给中华民族的最伟大的遗产莫过于“仁”。“仁”不仅是中华民族的基本精神,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东夷民族对中华民族贡献巨大,其中包括来源于习俗的“仁”的原始观念。建立新王朝的周人不提倡“仁”而提倡“德”,应当是有原因的。首先是因为“仁”未能与“天命”建立联系,而“德”却能够与天命建立联系,“怀保小民”、“明德慎罚”,施德于民,正是为了保有天命;其次,“仁”讲求“人相偶”,人与人、族与族平等友好地相处。当时严峻的政治形势之下,让刚刚取胜的周人与战败的殷民族、东夷民族讲平等,恐怕还没有这样的条件;最后,“仁”的观念源于东夷风俗,与周人的文化传统无切合之处,一时难以消化融合。一直到了春秋末年,“礼崩乐坏”,周人的典章文物渐渐失去昔日的权威,东夷民族的“仁”的观念才悄悄恢复,最后经过孔子的加工改造,使“仁”成为古代中国最重要的哲学观念和思想体系,同时也成为促进中国古代法律不断从野蛮走向文明的精神杠杆

“仁”的本质特征是“人相偶”,或曰“相人耦”。夫与妇、母与子、兄与弟、姐与妹和同胞氏族成员之间互相友爱之义都是从“人相偶”派生出来的。“仁”作为一种风俗和观念,从一开始就专注于人与人的对应关系,注重此方与彼方的感情联系和相互的责任。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仁”天生具有疏远鬼神的内在倾向。西周初期形成的“以德配天、”“怀保小民”、“明德慎罚”的“德治”思想,是对“仁”的第一次政治化和政策化。但是,由于礼的制约,使得这次政治化和政策化被大打折扣。到了“礼崩乐坏”的春秋时代,作为殷之后裔的孔子终于有机会对“仁”进行加工和提炼。孔子在“仁”的旗帜下对传统思想成果重新审视并加以改造和作出取舍:他在一定程度上挣脱了以往狭隘的先天血缘界限和神权思想的羁绊,改造了西周之礼,提升了西周之德,最后把它们融进统一的仁学体系当中。“仁”是人类自觉的一个标志。在“仁”的世界里,一个人的存在是以他人的存在为前提的。正因如此,人必须首先善待他人。这也正是“仁者爱人”的精髓所在。欧洲“文艺复兴”时代的“人文主义”是通过神的折射来发现“人”的价值,孔子的“仁”则是一个人从对方的瞳孔中发现自己的存在。尽管孔子“仁”的思想不可避免地受到旧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制约和羁绊,但是,“仁”的最深切理念总是悄悄地与个体自然人相联系着。而对个体自然人文化的历史精神的关注,常常与社会文明前进的方向不谋而合。

【注释】

[1]作者系山东大学文科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

[2]郭沫若:《十批判书·孔墨的批判》,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75页。

[3]徐中舒主编:《甲骨文字典》,四川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912页。

[4]刘兴隆:《新编甲骨文字典》,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504页。

[5]周清泉:《文字考古》,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66页。

[6]傅斯年:“周东封与殷遗民”,载《傅斯年全集》第三卷,湖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43页。

[7]《汉语大字典》(缩印本),四川辞书出版社1992年版,第909页。

[8][日]白川静:《字统》,东京平凡社1994年版,第226页。

[9]周清泉:《文字考古》,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63、666、669页。

[10][日]白川静:《金文通释》第6辑,神户白鹤美术馆1964年版,第303页。(www.xing528.com)

[11]以上均见周清泉:“商人的成童巫礼”、“商人的成人巫礼”,载周清泉:《文字考古》,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59~717页。

[12]郭沫若:《出土文物二三事》,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页。

[13]胡厚宣编:《战后南北所见甲骨录》(中册),北京来薰阁书店1951年石印本,第51页。

[14]刘兴隆:《新编甲骨文字典》,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616~618页;沈建华、曹锦炎:《甲骨文字形表》,上海辞书出版社2008年版,第81页;白冰:《青铜器铭文研究》,学林出版社2007年版,第305页。

[15]《拿破仑法典》第1612条:“在买受人未支付价金且出卖人并未同意于一定期间后支付价金的情形,出卖人不负交付标的物的义务。”第1702条:“称互易者,谓当事人双方约定互相以物交换他物的契约。”第1650条:“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为按照买卖契约规定的时日及场所支付价金。”参见《法国民法典》,李浩培、吴传颐、孙鸣岗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27、238、231页。

[16]徐中舒主编:《甲骨文字典》,四川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942页;刘兴隆:《新编甲骨文字典》,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524页。

[17]刘源:《商周祭祖礼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18页。

[18]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53页。

[19]陈梦家:“隹夷考”,载《禹贡半月刊》第5卷第10期(1936年)。

[20]黎祥凤:《周易新释》,辽宁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5页。

[21]武树臣:“从‘箕子明夷’到‘听其有矢’——对《周易》‘明夷’的法文化考察”,载《周易研究》2011年第5期。

[22]武树臣:“寻找最初的‘法’——对古‘法’字形成过程的法文化考察”,载《学习与探索》199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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