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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经济法教程》中的审判程序简介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审判程序包括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一审程序又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三)第二审程序1.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新编经济法教程》中的审判程序简介

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审判程序包括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一审程序又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二审只有普通程序,没有简易程序。

(一)第一审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运用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一般是指那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影响较小的案件。

(二)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诉讼程序中的基础程序。

1.起诉与受理

(1)起诉。

起诉是审判程序发生的根据,起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其二,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其三,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起诉状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名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诉讼请求及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2)受理。

人民法院接受起诉状后,应当及时查明起诉状是否符合以上条件,还要查明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受理。

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组成合议庭,并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3.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4.法庭调查(www.xing528.com)

法庭调查的主要任务是核对事实和审查证据。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当事人陈述。

第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第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第四,宣读鉴定结论。

第五,宣读勘验笔录。

5.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法庭调查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运用的法律发表意见、互相辩驳的活动。法庭辩论的目的在于使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充分阐发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以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第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第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6.调解

我国民事诉讼法有调解原则。法院在审理、执行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实行自愿原则。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生效。

7.判决

调解不成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第二审程序

1.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2.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不能再上诉。对二审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影响判决的执行。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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