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值班律师制度改革路径 改为 值班律师制度改革成果

值班律师制度改革路径 改为 值班律师制度改革成果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20年司法部《值班律师征求意见稿》关于值班律师功能的规定很大程度上吸收了实务界关于值班律师具有辩护功能的定位,和此前的相关规定相比具有明显的进步。显然,这些规定已经超出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赋予的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范围,而是属于辩护律师的正常法律职责。值班律师的工作就是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在没有聘请辩护律师时为其提供应急性的法律咨询服务,临时代替辩护律师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

值班律师制度改革路径 改为 值班律师制度改革成果

2020年司法部《值班律师征求意见稿》关于值班律师功能的规定很大程度上吸收了实务界关于值班律师具有辩护功能的定位,和此前的相关规定相比具有明显的进步。但是由于2018年《刑事诉讼法》关于值班律师的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的定位,作为部门规章或者司法解释原则上应当与刑事诉讼基本法律规定保持一致,即便作适当的扩张性司法解释,也不能突破上位法的规定。根据司法部《值班律师征求意见稿》第6条规定,值班律师可以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显然,这些规定已经超出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赋予的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范围,而是属于辩护律师的正常法律职责。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进行调整之前,值班律师功能的职责和功能的改革必须充分考虑值班律师的本质属性,不然就可能导致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职责混同,不利于值班律师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据此,笔者就值班律师制度的改革路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应当区分值班律师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功能和定位

值班律师工作相比委托辩护律师工作,就重要性而言,应是辅助性的、应急性的法律服务。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方面起到的作用仅仅是临时协助性的,并非贯穿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之中。在侦查阶段值班律师可以发挥的作用,主要是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理论上,值班律师的工作应当主要限定在侦查阶段,而不应当扩展到审查起诉阶段,更不应当扩展到庭审阶段。值班律师的工作就是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在没有聘请辩护律师时为其提供应急性的法律咨询服务,临时代替辩护律师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刑事案件的性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定罪量刑的问题就上升为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家性命和财产权保护等的复杂的法律问题,将这些重大的问题交给没有委托代理合同约束的值班律师,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值班律师就不应当再继续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辩护工作必须由更加专业且有委托合同约束的辩护律师来行使,以保证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建立在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之上,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可以取消值班律师对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场见证的义务,统一由辩护律师来承担

由于辩护律师的数量无法满足大量的速裁程序中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因此就由值班律师代行辩护律师的职责。这其实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有效的法律辩护和法律帮助的基本诉讼权利的漠视。值班律师如果要在审查起诉阶段继续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其负责工作不仅是会见,而且包括阅卷和必要的证据调查以及同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协商等,值班律师根本无法负担如此繁重的法律服务工作。没有这些扎实的辩护工作作为基础,值班律师如何能够为关系被告人定罪和量刑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作见证呢?鉴于上述情况,笔者建议从速裁程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开始,为被告人提供法律辩护的工作必须由辩护律师来承担。要实现这样的设想,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建议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指派辩护律师来为刑事速裁程序案件的被告人提供辩护。目前阶段可以由法律援助机构的公职律师、值班律师与社会律师联合实施。值班律师本身部分就是社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不应当继续以值班律师的身份来开展工作,应当全部转化为辩护律师。这个问题主要是中央和地方法律援助的组织实施问题,并不存在律师资源和法律制度上的障碍

(三)制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或速裁案件法律帮助和律师辩护的规范性指引(www.xing528.com)

刑事速裁程序本身就是为提高诉讼效率而设计的案件快速处理特别程序。对于这种特别程序就必须有严格的规范和严格的执行和纪律责任,才能保证案件处理的质量,确保守住不发生冤假错案和徇私舞弊等情况的底线。笔者主持的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和认罪认罚调查的问卷结果都显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很多反映值班律师在速裁程序案件中存在形式主义、走过场的问题,有的值班律师敷衍塞责,提供的法律咨询不细致,没有充分体现专业精神。刑事速裁程序的实施必须有配套的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和法庭程序性规范,这些司法机关在速裁程序试点过程中就已经积累不少的经验。但是相比而言,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法律帮助和辩护方面的行为规范指南较为缺乏。刑事速裁程序的律师法律帮助和辩护的规范必须遵循刑事辩护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律。

第一,刑事速裁程序的法律帮助在侦查阶段的次数限制、会见的时间和回答问题的要求、权利告知的内容和程序性要求、控告或申诉事项的转处,程序选择建议等都需要在值班律师的工作规范中加以明确,特别是根据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保障等方面,值班律师在这方面的工作行为的要求等都必须在值班律师参与认罪案件的法律帮助指南中加以明确规定。

第二,对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的事先审查,权利告知和与检察机关之间就定罪与量刑的协商与沟通等,都应当在工作指南和流程中加以明确规定;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工作职责,对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等发表辩护意见等,都需要在辩护审判指南中加以明确规定。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虽然是轻微刑事案件,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收费也比较低,但是并不意味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因此就可以将速裁案件中的法律帮助和辩护工作简单化、省略化,甚至走过场。

第三,当下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办案要求,制定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法律帮助和辩护工作的规范性指南,提升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和辩护律师的法律辩护的质量,保证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正得到有效的法律帮助和法律辩护。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