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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势导致的执行不能分析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行为与法律修改在合同法上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一直存有争议,但该争议并不影响其作为重整计划执行不能的一项事由。在文首案例中,重整计划批准后,因新的法律法规颁行造成无法执行,即属于重整计划客观的执行不能,应允许当事人申请变更重整计划。在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时,还有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若市场的重大变化并未导致执行不能,但若继续按照原计划执行对各方当事人均不利,是否应允许当事人申请变更?

其他情势导致的执行不能分析

1.政府行为、法律法规的变化。政府行为与法律修改在合同法上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一直存有争议,但该争议并不影响其作为重整计划执行不能的一项事由。在文首案例中,重整计划批准后,因新的法律法规颁行造成无法执行,即属于重整计划客观的执行不能,应允许当事人申请变更重整计划。

2.市场发生重大变化。2018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9条将申请变更重整计划的条件规定为“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特殊情况”,该条虽然并非完全列举,但却实际上以“例示法”严格限制了类推适用的范围。所谓“例示法”即“立法者只例示性地描述类型,因而明白地指示法官可使用类推的法律发现”。[23]德国著名法哲学家考夫曼教授曾指出,“在现代刑事立法上越来越受喜爱的‘例示法’,是概括条款与个案列举法的一种结合,很明显地也是以类推的方法来加以操作;立法者只针对犯罪的‘特殊重大情形’举出一些例子,并且赋予法官对此类的或类似的案件同样课以刑罚之任务”,[24]这一“例示法”在民商事领域同样十分常见。而按照“例示法”中类比解释的原理,变更重整计划的原因应当和“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价,但在实践中,能够与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具有相同分量的其他特殊情况基本不存在,[25]更多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是市场产生的异常变化、波动,如企业某些资产大幅度升值、贬值或是原先的重整计划无法适应新的市场情况等。

在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时,还有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若市场的重大变化并未导致执行不能,但若继续按照原计划执行对各方当事人均不利,是否应允许当事人申请变更?例如,在一起房地产重整案件中,原有200多位产权商铺购房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约定以交付商铺的方式清偿债务。但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当地房地产市场出现较大变化,若仍按照重整计划交付约定商铺,该部分商铺将难以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剩余待销售商铺也因无法销售而无法进行统一招商,直接会导致整个商业地产处置陷入僵局。故为有效盘活整个商业资产,执行方提出将重整计划中该类商铺债权人受偿方案变更为退还购房本金的意见,该变更方案草案最终获得顺利通过。[26]在该案中,若不允许当事人对重整计划进行变更,则不仅债务人的重整难以获得成功,也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由此也可看出,仅将“执行不能”作为申请重整计划变更的事由会导致申请变更的条件过窄,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www.xing528.com)

3.重整投资者的变化。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人企业需要继续维持运营并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在这一过程中仅依靠债务人自身的力量往往是不够的,而需要依靠外部资金的注入和支持。[27]但是重整投资人作为第三人可能会出于一些原因改变原有的投资计划或者是自身经营、运转出现问题而放弃投资,此时这种第三人的变化也会造成重整计划的执行不能。

综上,重整计划的执行不能包含许多具体的类型,不论是因不可抗力还是其他情势,只要客观的情况变化使得原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无法实现,就应允许相关主体从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和推进重整程序继续进行的角度出发,向法院申请对重整计划作出相应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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