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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明论坛:执行不能退出机制的理论基础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在执行阶段,公正至少已经不再是首要体现的,申请执行人关心的往往是如何快速地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实现申请执行人自身的权利。

司法文明论坛:执行不能退出机制的理论基础

执行不能案件会造成执行客观上无法进行,如果任由其停滞在执行阶段,一则浪费了司法资源,二则会忽视执行不能的客观性质,无助于现阶段执行困境的解决。因此,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机制就成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从理论上来看,退出机制契合了执行经济原则、承担执行风险的要求和强制执行程序的价值目标,具有极大的合理性。

(一)执行经济原则

执行经济原则要求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活动应当及时、迅速并且连续地进行,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停止,[7]以达成以最小的执行成本实现最大的执行效益的执行目的。[8]执行成本包括当事人、法院社会各方面投入执行的人力、财力、物力等直接、间接消耗,而执行效益则包括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因此执行程序必须具备经济合理性,减少人财物的消耗,缩短执行周期,同时兼顾社会效果,[9]这是强制执行的一项基本原则,目的在于尽快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是,执行不能案件则是穷尽了执行措施也无法执行完结的,存在特殊性,人民法院对此的做法一般是在审查确认其确为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以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纳入“终本案件库”管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旦发现有财产必须及时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全国法院在2018年度共受理民事执行案件4 248 603件,结案4 454 651件,其中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共有1 768 219件,占民事执行案件结案总数的39.7%。因此,各级法院通常会更致力于审查案件是否符合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执行的人力、物力的投入亦会有所选择。由此带来的是对于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投入的人力、物力的缩减。[10]

更糟糕的是,在这一过程中,大量案件堆积在执行程序中,导致整个执行程序“消化不良”,影响了后续新进案件的处理速度。为了清理这些积案,法院系统几乎每隔几年就需要举行一次积案清理活动,在繁重的日常工作之余又增加了负担,使得本就稀缺的司法资源还要被用以解决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分散了执行案件的办案力量,加重了办案负担,拖慢了执行效率,影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有限的执法力量与大量的执法案件之间的矛盾愈发突出,所以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必须符合执行经济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片面追求执行“结果”会导致执行效率低,司法资源浪费的现象层出不穷。归根结底在于执行理念出现了偏差,执行经济原则不仅是司法资源紧张的客观要求,也体现了执行工作向科学化、文明化发展,更是实现民事强制执行目的的内在要求。[11]而退出机制使执行案件不止步于执行程序,科学利用了司法资源,有利于实现理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二)风险自担理论(www.xing528.com)

法院通过审判程序确认了权利人的权利,但确认权利和实现权利分别处于应然和实然两个层面。从应然层面上来说,法院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依靠国家强制力帮助权利人获得权利;但从实然的角度来说,权利人能否最终实现权利取决于很多因素,其中包括很多不能由法院决定的因素,如被执行人死亡或者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执行标的由案外第三人所有等。因此,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承担起执行风险。申请执行人在市场交往或者申请启动执行程序时应当对风险有合理预期,因而对于由执行风险带来的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有合理的容忍义务,而不应当将不满转嫁于法院。[12]法院执行工作的职责是使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执行,这里的“必须得到执行”指的是法院要回应法律对此的要求和期待,并不意味着法院要承接转移来的客观风险。诉讼实践中,许多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都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是以国家信用为背书的,只要有生效文书法院就要执行到位,实现当事人的诉益。这实际上是要求法院兜底、承担化解一切风险的“无限责任”,这远远超出了法院执行工作的职责范围。[13]因此,对于执行不能案件,严格意义上不能对法院予以苛求,相应地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能够让申请执行人逐步意识到执行如诉讼一样是一项有风险的行为,而风险的承担者正是申请执行人自身。这一观念的转变有利于更新执行理念,缓解申请执行人与法院之间的矛盾,使司法的问题回归司法,社会的问题回归社会。

(三)法的价值理论

民事执行部分虽然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但因执行工作同时还兼具社会属性,也应契合强制执行法的价值要求。“从社会发展变化的角度上看,我国强制执行基本原则的确定不能仅以实现债权人债权的目的为基本依据,还应当充分考虑执行制度的基本价值追求。”[14]一般来说,我们将公正作为审判程序中要遵守的首要原则。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还处于相互争执和不明确的状态,民事诉讼的任务就是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双方所争议的权利与义务作出裁判,解决双方的纠纷,消除争议、恢复秩序。所以,民事诉讼必须也应当以公正为首要价值目标。而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已经被之前公正的审判程序所确认,当事人的不公正情况已经通过审判程序得到矫正。因此,在执行阶段,公正至少已经不再是首要体现的,申请执行人关心的往往是如何快速地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实现申请执行人自身的权利。所以,效率应作为强制执行法的首要价值目标,执行也应以最具效率的方式及时实现申请人的债权。这就要求在执行程序中遇到执行不能案件时应该果断地采取措施,在执行程序上体现执行效率这一价值目标。而研究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其目的正是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提供一个高效而顺畅的退出程序,明确现有的各项退出程序应当如何相互协作,从而提高民事执行效率,实现以强制执行法效率为重的价值追求,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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