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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监督调查权的形态-司法文明论坛(2019)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19条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过程中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这是自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所保留下来的自侦权的法律依据。可以说,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的职权是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职责,也是其顺利行使公诉权的必要条件。

检察机关监督调查权的形态-司法文明论坛(2019)

(一)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

宪法》将检察机关规定为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在宪制层面上对检察机关的定位。要实现这种定位,就要赋予其相应的权能,使其能在制度的运行中通过承担具体职权的形式,发挥其宪法定位该具有的作用。《宪法》第127条、第136条、第140条分别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与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并独立行使检察权。[6]依据现代宪制理念,对国家制度的设计应以控权为主要目的,因此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解读中,应当理解相互制约是该条文的主要精神,而相互配合仅指各国家机关要在实践中遵循法定程序,在各个交接的环节上完成顺利衔接。因此宪法对检察机关职能的描述也可以被理解为是对其“监督机关”定位的规范与明确。以此为基础,为贯彻宪法所赋予的法律监督之权力,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各部门法均对检察机关赋予了相应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一章是关于任务与基本原则,其中对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的职权有完整表述。其第3条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该条款于刑事诉讼程序各个不同阶段分别赋予了检察机关批捕权、部分案件侦查权与公诉权。第8条规定了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从总则上肯定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职权。第19条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过程中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这是自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所保留下来的自侦权的法律依据。此外,在有关审判监督程序、执行与特别程序的规定中,分别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判决、执行及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监督职权。可以说,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

行政诉讼法》也赋予了检察机关符合其定位的相应职权。其中第11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以总则的方式赋予了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权,并在第25条第4项规定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有关条件,更加明确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与社会公益的代表,有权对行政机关违法履行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这是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检察机关职能的重大发展。

《民事诉讼法》同样在现行总则第14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并在第55条第2款规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有关程序。第200条、第208条规定了检察院诉讼及执法活动中的特定情形有权进行监督、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民事诉讼法》在12年修改时就曾考虑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权力,至2017年修改终于将此项职权赋予了检察机关,这一修改视为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权的又一次扩展。

除宪法与各程序法中所列举的各项职权外,新修订的《检察官法》于第7条专门规定了检察官的职责,包括对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权、审查起诉权、公诉权,对特定刑事案件的自侦权,公益诉讼职责与对诉讼活动的监督职责。这是对我国法制中检察官所能行使具体职权的集中描述。

把以上所规定的具体职能抽象概括并进行类型化的讨论,对于理解法律监督权在实践中如何体现,认清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制度中处于何种地位具有重要价值。

(二)检察机关的职能类型化

1.公诉职能

现代检察制度在诞生之初就具有天然的诉讼属性。早在13世纪,法国就以检察官为国家的代表对犯罪行为行使追诉的权力。公诉职能是现代检察制度最本质也是最核心的职能,公诉权是检察制度得以发展与推行的首要动因与价值根源,在塑造了控、审分离模式后,对打击犯罪与法律公平适用的追求得以平衡。[7]在研究检察机关法定职权时,我们应当首先认清检察机关是诉讼机关,诉讼职权是检察机关的首要职权。[8](www.xing528.com)

具体而言,检察机关的诉讼职权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中的提起公诉,启动审判程序,及在庭审中控诉犯罪嫌疑人。这种公诉权在具体行使中又可分为定罪公诉、量刑公诉与程序性公诉三种形式。[9]除了在刑事诉讼中提起公诉外,检察机关还可在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领域提起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是基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与公共利益的代表,对于侵害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的诉讼,法律监督权是其享有诉权的基础。[10]

诉讼并非是一个静止的法律状态,而是一连串动态的法律程序。为了使检察机关能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具有主动性,法律还将一部分侦查权赋予了检察机关,这一部分侦查主要针对的是在司法程序中所发现的职务犯罪,因部分犯罪具有的专业性强、隐蔽性高等特点,出于便利考虑,将侦查权赋予检察机关能使追诉活动更加顺利地展开。

此外,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启动具有门槛,法律还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决定权,这种依据前期案件侦查情况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权力,即起诉审查权。起诉审查能在一定程度上对侦查机关起到制约作用。这种以起诉权为基础所必须行使的审查权,也印证了检察权本身与监督权在实践中具有不可分割的一致性。

2.监督职能

在作为公诉机关行使诉讼职能的基础上,检察机关还行使着一部分专门监督权。这种监督的专门性体现在对特定法律主体行使特定职权的监督,如对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的监督,对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行使的监督。而在监督方式上,主要体现在对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基于监督对象的不同,在此将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分为侦查监督职能、审判监督职能与执行监督职能。很多学者也将这三种职能概括为诉讼监督职能,并按照程序的先后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审判前、审判中、审判后三阶段,每个阶段均应进行相应的监督活动。

其中,对审判前的监督程序是尤为重要的。因为考虑到裁判权是最不危险的权力,而执行是对既定判决的履行,此时的司法过程具有稳定性,法律已处于安定状态。更因为侦查阶段是国家公权力在打击犯罪过程中最容易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的阶段。侦查权包含了对财产权利、人身自由的强制性处置。规制侦查权、监督侦查权的程度高低是一个国家法制文明成就的标杆。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的职权是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职责,也是其顺利行使公诉权的必要条件。

侦查监督职权的监督对象比较广泛,不仅包括公安机关,还包括海关部门对走私犯罪的侦查,军队保卫部门及检察机关自身的侦查部门。并且,在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职权,理应对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督与制约。可见,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的监督职能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其刑事法律监督地位的具体化结果。[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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