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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违约情形下行政协议纠纷处理机制的探讨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与单方行政行为相比,行政协议具有特殊性。如果在相对人违约情况下,行政主体对其在缔结协议时妥协的利益无法获得救济,从而也就影响了特定行政管理目标和公共利益的实现。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部门中,人们对相对人违约情形下行政主体如何获得救济的认识还有待于深化,也并未达成共识。

相对人违约情形下行政协议纠纷处理机制的探讨

蔡刘畅[1]

摘 要:相对人违约情形下行政协议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民事诉讼—法院强制执行、仲裁—法院强制执行、公证—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院强制执行、非诉行政强制执行、行政主体先行处理—行政诉讼或非诉强制执行等六种路径。行政主体先行处理机制能最大限度兼顾当前法律制度框架和权利救济,是最为合适的选择。行政主体先行处理机制需要在依据、前提、程序、原则等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行政协议;相对人;行政主体;先行处理(www.xing528.com)

行政协议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设立、变更或消灭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2014年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将行政协议纠纷纳入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行政协议的行政相对人可以针对行政主体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以获得行政法上的权利救济。虽然立法肯定了行政协议的可诉性,但立法尚未解决在行政相对人违约情况下,行政主体如何获得法律救济的问题。按照传统的行政法理论,行政主体作为公法主体,享有广泛的公权力,其权力运行过程必须受到必要的约束和限制。因此,行政主体无所谓司法救济。然而与单方行政行为相比,行政协议具有特殊性。如果在相对人违约情况下,行政主体对其在缔结协议时妥协的利益无法获得救济,从而也就影响了特定行政管理目标和公共利益的实现。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部门中,人们对相对人违约情形下行政主体如何获得救济的认识还有待于深化,也并未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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