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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法形式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法经》的编撰体例可以看出,《法经》中几乎都是关于犯罪及如何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对民事违法行为的规定几乎没有。《九章律》仍然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仅有少数条文涉及民事方面的内容。在中国长达四千多年的奴隶制、封建制社会中并没有出现独立的民事部门法,民事规范被零散地规定在刑事立法之中。在罗马法中,刑事犯罪规定内含在民事私法之中。

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法形式

古代法的总体特征表现为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古代法律大抵都是诸法合体,并没有什么民法刑法的分别,中国古代是这样,外国古代也是这样。”[1]但东西方国家诸法合体的立法路径却体现出不同的特点:东方国家的法律表现为以刑律为主,民法规范规定在刑律之中;西方国家的法律表现为以民事法为主,许多刑事犯罪被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在中国古代,立法较为发达,法律总体表现为“礼法结合、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以刑为主”的特征。如我国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战国时期李悝编纂的《法经》分为“盗、贼、网、捕、杂、具”六篇,其中“盗”是保护封建私有财产的法规。“贼”是防止叛逆、杀伤,保护人身安全和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法规。“囚”是关于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是关于追捕犯罪的规定。“杂”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规则。“具”是一篇关于定罪量刑、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法律的总则部分。从《法经》的编撰体例可以看出,《法经》中几乎都是关于犯罪及如何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对民事违法行为的规定几乎没有。汉高祖刘邦时期制定的《九章律》(也称为《汉律九章》)在《法经》六章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和“厩律”三篇。其中,“户律”是关于户口管理、婚姻制度和赋税征收方面的,主要是涉及行政管理的法律。“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等内容。“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方面的内容。《九章律》仍然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仅有少数条文涉及民事方面的内容。《唐律疏议》分为十二篇,第一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第二篇“卫禁律”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的内容。第三篇“职制律”主要是关于国家机关官员的设置、选任、职守以及惩治贪官枉法等内容。第四篇“户婚律”主要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内容,以保证国家赋役来源和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第五篇“厩库律”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库藏管理,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的内容。第六篇“擅兴律”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将帅职守、军需供应、擅自兴建和征发徭役等内容。第七篇“贼盗律”主要是关于严刑镇压蓄意推翻封建政权,打击其他严重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的内容。第八篇“斗讼律”主要是关于惩治斗殴和维护封建的诉讼制度的内容。第九篇“诈伪律”主要是关于打击欺诈、骗人的犯罪行为,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内容。在第十篇“杂律”中,凡不属于其他“分则”篇的都在此加以规定。第十一篇“捕亡律”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的规定,以保证国家兵役和徭役征发和社会安全。第十二篇“断狱律”主要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的内容。由此可见,《唐律疏议》仅在“户婚律”和“杂律”两篇中规定了一些民事、行政方面的立法内容,绝大多数的内容均属于刑法范畴。《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也主要以刑事犯罪为规制对象。在《大清律例》总共四百三十六条的条文中,约有四十条的内容涉及婚姻、继嗣等民事方面的内容。

在中国长达四千多年的奴隶制、封建制社会中并没有出现独立的民事部门法,民事规范被零散地规定在刑事立法之中。“在中国,虽然拥有从古代就相当发达的文明的漫长历史,却始终没有从自己的传统中生长出私法的体系。中国所谓的法,一方面就是刑法,另一方面则是官僚制统治机构的组织法,由行政以执行规则及针对违反规则行为的罚则构成。”[2]中国古代法之所以表现出“民法的刑法化”特征,其主要原因在于中国古代社会对“礼”的格外重视,“礼”是全面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绝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都可以用“礼”来加以调整。当“礼”不能进行有效调整的时候,这种行为一旦超越了社会容忍的限度,就应该用“刑”规制,“出礼则入刑”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法。对于中国古代法的特征,梁治平先生有过经典的论述,“数千年来中国只有一种法律,那就是刑律,此乃道德之器械,它以内在的道德评判与外在的刑罚等级相配合,构成了一张包罗万象的大网,其中无所谓民事与刑事、私生活与公共生活,只有事之大小与刑之轻重。”[3](www.xing528.com)

与古代中国法律所具有的“民法包含于刑法”特征不同的是,在罗马,私法更为发达,刑事法律规范包含在民事法律之中。无论是作为罗马法源头的《十二铜表法》还是优士丁尼皇帝时期的《罗马法大全》(基于罗马私法的发达,也被称为《民法大全》),都对民事生活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仅仅在“公犯”或“私犯”章节中对一些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十二铜表法》分为“传唤、审判、求偿、家父权、继承及监护、所有权及占有、房屋及土地、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之补充、后五表之补充”等十二篇,其内容既有法律的内容,也有宗教、习惯的规定。既有实体法的内容,也有程序法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特征。《罗马法大全》是《法学阶梯》《学说汇纂》《优士丁尼法典》和《优士丁尼新律》四部法律的总称。从总体上看,罗马法规定的主要是关于民事主体、物及家事法等内容,其中掺杂着程序法和一些刑法的内容。在罗马法中,刑事犯罪规定内含在民事私法之中。关于罗马法的性质,艾伦·沃森指出,“民法法系法典化以前的年代里,《民法大全》在根本上决定着整个私法的特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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