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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语言运动对法律文本的模糊语词运用的影响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改善国家治理系统中的语言弊端,英国开始推行一系列的简明语言措施,并在政府部门中推行法律文书简明化活动,从而改善政府文件中的语言烦琐问题。除英国的简明语言运动之外,其他英国语种的国家也先后出现了简明语言运动。该备忘录言明,简明语言运动的开展,是为了达到以下两个目的:一是便于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在该备忘录中,克林顿着重强调,简明语言的运用有助于提升政府部门的效率,并减少时间和金钱的浪费。

简明语言运动对法律文本的模糊语词运用的影响

模糊语词的立法运用难题同样出现在西方国家的立法中。而且,受制于传统英语运用习惯,西方国家在立法语词的运用上更加拖沓、冗余。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明晰性和可读性。为了改变这种立法语言冗余现象,西方国家的诸多官方组织及民间组织发起了一项 “简明语言运动(Plain Lan-guage Campaign)”。虽然该运动致力于法律、政府文件、合同、说明性文本的总体改善,但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它也重塑了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的运用方式。而且,各国立法实践证明,简明语言运动的确有效地改善了法律的可读性和明晰性,减少了冗余、繁复、模糊等语言失范现象的存在。

一般说来,简明语言运动是指 “一种以简单、直接、经济等方式来写作或起草的方法总称”。[1]它主张一种易于阅读的语言表达方式。人们用简单的语言、以最直接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思想。人们仍然可以使用某些特殊的词,但是应当避免那些华而不实的用法。[2]简明语言运动的导火索是住房补贴申请表的语言问题。1979年,英国一对老年夫妇由于无法明晰住房补贴申请表的内容,致使二人难以领取取暖补助金,最终不幸身亡。之后,Chrissie Ma-her抗议政府部门采用烦琐的语言文字来制定官方文件,并成立了 “简明英语运动”(Plain English Campaign)这一民间组织,以宣扬和推动简明语言的使用。[3]该事件彻底引发了英国关于法律及政府文件用语冗余的反思。但是,受传统英语表达习惯的影响,英国立法仍然遵循着四个主要特征:语言的运用应当有助于提升立法的准确性;可读性并非立法的考虑要件之一;立法内部应当具备一致性;法律编纂应当对自由裁量权给予必要的限制。[4]上述四项特征反映在立法及公共服务领域,则造成了英国国家治理系统的冗余和烦琐,而语言的晦涩难懂也成为英国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缺陷。而且,英国政府部门的官方文件也是由繁复的语言文字加以表达的,例如:政府表格、公文银行合同等。这些严重违背英国人的日常表达习惯。因此,当时的英国法律体系乃至政府系统的运作都呈现出 “置身于云雾” 中的现象。为了改善国家治理系统中的语言弊端,英国开始推行一系列的简明语言措施,并在政府部门中推行法律文书简明化活动,从而改善政府文件中的语言烦琐问题。其间,英国的简明语言运动最为卓越的成就却是创立了 “文本明晰度认证标识”——水晶标识(Crystal Mark)。该标识主要用于测试和改革政府文件中的语言模糊或语义重叠之处,并以简单化的语言来书写法律、文件、合同等形式的文本。截止到2015年,已经有来自美国、南非、澳大利亚等国的21 000多份文件获得了该水晶标识。[5]这类文件可以在任何英语语种的人群中加以适用,而不必担心存在语言晦涩难懂、语义模糊等现象的存在。

除英国的简明语言运动之外,其他英国语种的国家也先后出现了简明语言运动。美国就是其中的典型例证。19世纪70年代,美国众多银行均采用格式合同的方式开展业务,其语言不仅晦涩难懂,而且语句不通,语义模糊、结构混乱。这看似实现了合同条款的准确与具体,实际上,因为语言表达的过于具体、保守,从而导致一系列语言问题的发生。一旦银行与顾客之间遭遇债务纠纷,格式合同的语言解释就成为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的根据。[6]显然,这不仅影响了银行的工作效率,也带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纽约市于1977年率先通过了 《简明英语法案》(Plain English Law),以期能够改善合同文本中语言晦涩、模糊问题。[7]此外,美国联邦也出台了一些促进政府文件简明化的措施,例如:卡特总统为了减少政府支出,促进行政命令的明确性,签署了12044号行政命令,以要求联邦各政府部门以简明化的语言来制定法令,并保证公民能够 “看得懂” 法令的具体要求。[8]直到1991年,美国已经有8个州通过立法的方式确认了简明语言的重要性。(www.xing528.com)

而在1998年,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命令的制定、减少政府支出,美国总统克林顿向联邦行政部门发布了一份备忘录,即 《关于政府使用简明语言的备忘录》(President Clinton’ s Memorandum on Plain Language in Government Writing)。该备忘录言明,简明语言运动的开展,是为了达到以下两个目的:一是便于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克林顿在 《备忘录》 中注明,政府最重要的职能在于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因此,政府正在做什么,政府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提供什么服务,这些信息都需要通过简单、易懂的语言来告知公民。政府需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任,并要更加便捷地同公民进行沟通;二是节省政府开支。在该备忘录中,克林顿着重强调,简明语言的运用有助于提升政府部门的效率,并减少时间和金钱的浪费。为此,他要求政府部门在文件写作过程中注意以下两点:①简明语言并非是使用简单的语词。按照文件种类和适用对象的不同,应当加以区分;②简明语言的运用应当注重语言的逻辑结构,并以简单、易懂为标准进行文本设计。同时,他还列举了部分实例以供政府工作人员参考,例如:常见语词、日常语词、“你” 和其他代词;主动语态以及短句。由此来看,简明语言运动的开展,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模糊语句的存在,同时也降低了法律的模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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