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的逻辑指向与关联性规则—研究成果

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的逻辑指向与关联性规则—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事实上,模糊语词引发立法的模糊性,并不是一种清晰的语言状态。因此,依据上述逻辑分类,立法者发现了模糊语词运用中的 “关联性规则”。再次,语句的关联性识别。美国立法者认为,语境对模糊语词具有明显的限制作用。模糊语词在语篇中的关联性理解,受到语篇整体架构的影响。关联性规则对法律文本所创设的语境的依赖性较高。其中,“故意” 一词的运用导致故意杀人罪的预设情境产生一定程度的模糊性。

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的逻辑指向与关联性规则—研究成果

法律逻辑学家认为,模糊语词的运用使得法律领域中经典的二值逻辑(源自于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的 “范畴论”)遭遇到三值逻辑的侵扰。法学传统上对于 “X 属于 P” 或 “X 属于 ﹁ P” 的判断,在三值逻辑面前丧失了本身的逻辑周延性。因此,对于任何含有模糊语词的法律规则而言,“如果P,那么Y” 的规则表述方式便具有了三种可能的判断:①真值判断。客观来看,关于模糊语词的真值判断,是关于模糊语词的核心语义的判断。在 “如果P,那么Y” 的条件下,如果X3属于P,那么Y。该判断遵循一种演绎推理的思维模式。对于清楚明确的客观事实——如 “X3 属于P”,能够当然地推出确定的结论Y。对此,二值逻辑同样予以认可;②假值判断。假值判断的预设前提是 “X4不属于P”,那么,根据 “如果P,那么Y” 的条件式,如果X4,那么 ﹁ Y0。换句话说,在 “如果P,那么Y” 的条件式下,X4 与Y之间不具备因果关系。所以,假值判断事实上否定了模糊语词的外部性,即在明确语义的范围内,革除了不属于模糊语词语义范畴的部分,例如房屋买卖行为显然不属于故意伤害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③ “既非真亦非假” 的模糊状态。模糊语词本身并不存在 “真值” “假值” 以及 “既非真亦非假” 的状态之分,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属于某个明确性语词。但是,判断条件以及标准的介入(即语用状态),使得语词的意义边界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语词使用范围的模糊化。对于法律文本中 “如果P,那么Y” 的传统表达式而言,模糊语词的产生则是因为判断条件和标准的交叉,从而造就语词的 “既非真亦非假” 状态。事实上,模糊语词引发立法的模糊性,并不是一种清晰的语言状态。“X5属于P” “X5不属于P” 和 “不知道是否X5属于P” 状态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来区分三者。前文已述,在法律领域,语词模糊与否需要通过实践运用才能发现。立法者的预先判断仅是基于生活阅历和经验而得的。因此,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的存在样态并非是 “明显模糊” 的,[23]而是基于法律适用者的个案判断。

美国立法学界以及立法实务界认同上述逻辑分析,并且视此种逻辑分析为立法语言运用的一种指南(Guideline)。立法者试图在形而下的方式上寻找到模糊语词运用难题的化解方法。因此,依据上述逻辑分类,立法者发现了模糊语词运用中的 “关联性规则”。所谓 “关联性规则”,是指 “产生认知(语境)效果的新信息(话语内容)和旧信息(语境)的关系。”[24]按照关联性规则的指引,语词意义的确定,除了依赖其本身的固有语义之外,也需要审视相近词汇、词组、句式以及语境之间的关联性。英语语系的语词关联性考察,可以从立法体系的语言构成着手。首先,词汇之间的关联性是通过字母词根的组合来实现的。众所周知,英语词汇是由字母组合而成的、长度不同的表意符号,词义、词形与词根之间具有某种关联性。相近词汇的语义关联性之间内嵌有一种语义预设,即多个相近似词汇共同享有的某个语义。例如:“立法” 一词在英文法律文本中的表达具有以下几种方式:legal、legis-lacy、legislate、legislative、legislation等,上述词汇共同分享 [+legal] 的语义,属于 “legal” 一词的不同表达式。后四个语词同第一个语词 “legal” 之间存在语义关联性。对于法律文本中 “legislation” 的考察、运用,应当参照“legal” 的意义及用法。其次,语词与词组的关联性。即便是模糊语词,在英语语系中也存在词组的表达式。因此,立法者对词组的使用,注重语词本身的语义关联性,并以语词的核心语义来确定词组的意义,从而降低词组本身的模糊性。值得一提的是,由于简明语言运动在英语语系国家的快速发展,法案起草过程中的词组运用日渐稀少,并更多地为单一语词所代替,例如用“because” 来替代 “because of the fact that”、使用 “by” 来替代 “in accord-ance with” 等。再次,语句的关联性识别。语句是由众多语词或词组按照一定语言规则组合而成的语言单位。既然语句是由语词或词组构成的,那么,语句意义的确定当然依赖单一语词的概念界定。倘若在语句的构成中包含某些模糊语词,那么,语句的界定不仅需要考虑模糊语词的含义,同时也要考虑某些明确语词或词组的意义,甚至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在语句与语词意义之间反复审视,以确定最佳的语句意义。由此来看,关联性扮演着语词与语句之间的桥梁作用,任何语词或语句意义的确定,都应当从对方的意义中获得支撑点。最后,模糊语词与语境的关联性。美国立法者认为,语境对模糊语词具有明显的限制作用。在立法领域中,篇章结构构成语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统领某一章节的宏观意义和微观语义的作用。模糊语词在语篇中的关联性理解,受到语篇整体架构的影响。立法者运用模糊语词应当结合常识与语境来理解会话的意思,注重语篇结构与语言的关联问题。[25]由此可知,语词、词组、语句以及语篇的相互关联,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模糊语词的过度解释,同时也规制了立法者在模糊语词运用上的恣意性。(www.xing528.com)

关联性规则对法律文本所创设的语境的依赖性较高。一般认为,法律规则的起草过程,是立法者利用语言创设行为规范的过程,语境的设置则是规范中的行为假设。例如 《刑法》 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 “故意杀人” 不仅叙明某种犯罪行为,同时附带性地表明了该条款的语境预设。也就是说,立法者试图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规范某种行为后果,倘若某人的行为与 “故意杀人罪” 的语境预设相吻合,那么,他将触发由该语境所预设的法律后果。法律适用者对 “故意杀人罪” 中语境预设的认知,受到语言行为意图和语境的多重影响。其中,“故意” 一词的运用导致故意杀人罪的预设情境产生一定程度的模糊性。简言之,在故意杀人罪的语义判断上,立法者与法律适用者均需要针对预设语境下 “故意” 的程度加以判断:何种程度的 “故意” 属于该罪的语义范围,何种无意识行为应当排除在 “故意”之外。显然,过失型杀人行为,不符合 《刑法》 第232条 “故意杀人罪” 的语境预设。人们能够做出此一判断的理由在于,“故意” 一词具有 “主动从事某种行为,寻求某种结果” 的语义,而第四章的章标题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与第233条的 “过失杀人罪” 同 “故意” 一词之间建构起了良好的关联性关系。根据整体语境预设的逻辑分析,“故意” 一词的理解应当与“过失相区分”,同时考虑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从而有效地排除过失型犯罪。而对于显见的故意杀人行为,尽管 “故意” 属于模糊语词,但并不影响人们对此作出判断。而且,在确知故意的情况下,关于故意程度的考量并不会影响 “故意杀人罪” 的认定。由此来看,立法者在对模糊语词的运用,充分考虑了语境、语句以及语词之间的关联性影响。而且实践证明,在三者的相互影响下,法律文本中的模糊语词的确未对法律体系造成无法抑制的模糊性风险。在此有必要说明一点,中国的立法能够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但在语言运用问题的研究上并不能生搬硬套。原因在于,中国的官方立法语言是汉语,其同英语语体风格具有较大的差异。根据Kochunov等人的研究,语种的不同将引发人们大脑皮层的形态差异。以汉语和英语为例,以汉语会话的人与以英语会话的人在大脑皮层上存在四处差异,分别是左额中回、左颞中回前部、左顶叶以及右顶叶上部。而以汉语会话的人在说英语时也无法达到以英语为母语的人的大脑活动情况。[26]鉴于以上差异,中国立法者在借鉴英语语系国家的立法经验(尤其是语言的形式化运用方面)时,应当注意到语系的差异,切忌盲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