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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创造与影子银行在数字金融产业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影子银行实际上是美国、欧洲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博弈。不同国家金融市场发展、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程度不同,因此影子银行的范畴也存在国家间差异,具有各自不同的机构和活动。美国的影子银行划分为三类,包括政府支持型、内部型以及外部型影子银行体系。我国的部分学者在对国内互联网金融进行研究时,因其具有的信用创造功能,而将其视为影子银行的一部分。这是从官方口径第一次对影子银行类型进行界定。

信用创造与影子银行在数字金融产业的研究成果

传统货币理论中,只有商业银行才具有信用创造功能。但美国次贷问题引发全球金融危机以来,金融稳定再次受到各国关注并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实际上,影子银行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传统银行对利率市场化的期望。对于影子银行的理解,关键是看其本质,即是否成为信用中介,是否行使了商业银行信用供给的功能并在经济中进行了资金配置。影子银行实际上是美国、欧洲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博弈

不同国家金融市场发展、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程度不同,因此影子银行的范畴也存在国家间差异,具有各自不同的机构和活动。美国的影子银行体系涵盖了货币市场共同基金、资产证券化和回购等。美国的影子银行划分为三类,包括政府支持型、内部型以及外部型影子银行体系。政府支持型指美国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系统、房利美、房地美;内部型与银行同属一家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间接使用银行资金支持信用中介活动;外部型完全独立于商业银行的非银行信用中介。欧洲的影子银行虽然规模比美国小,但在欧元区某些国家仍然突出,涵盖了资产证券化中的FVC、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回购市场和对冲基金。

我国的金融发展程度、层次、经济环境、政策背景及监管体系不同于美国和欧洲,高杠杆性、复杂的金融衍生创新并未在我国出现。中国式影子银行出现的原因主要在于我国金融改革尚未完成带来的金融抑制以及金融效率提升的需要。我国的部分学者在对国内互联网金融进行研究时,因其具有的信用创造功能,而将其视为影子银行的一部分。譬如,虽然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自 2012年以来不断加速,但存款利率尚未放开,存款利率水平低于均衡利率,民间资金投资渠道缺乏与信贷配给同时并存,换言之,传统银行渠道并未满足投资与融资的需求。再譬如,市场准入、存贷比等金融管制的存在,使得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需求并不能

从现有的正规金融体系获得满足,而影子银行恰恰补充了这一市场的空白,这也是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蓬勃发展的契机和动因,从时间点上来看,具有高度吻合性。影子银行较之于商业银行更为灵活便捷的再融资能促进经济发展,特别是小微企业信贷融资困境,促进其发展,并共享其利润创造。同时,影子银行体系在提高资金配置方面的效率,为实体经济提供了必要的流动性缓冲,丰富了金融消费者投资渠道,利于稳定经济并推动经济持续增长。当前影子银行更多是金融机构发展、融资多元化进程的表现。银行理财信托和财务公司等影子银行业务的存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多融资途径和多元投资工具,资金实现市场化配置。我国影子银行和互联网金融都是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经济主体“自主逐利行为”导致的经济现象。(www.xing528.com)

但自21世纪以后,银行信贷规模扩张减速,金融创新产品加速涌现,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小贷公司、民间借贷等成为民间资金涌入渠道,并通过这些通道进入实体经济。从 2002~2013年我国社会融资规模结构来看,银行贷款比重呈现出明显下降趋势,而委托打开和信托贷款则有显著上升。其中,依赖于短期融资的长期投资,具有明显的期限错配特征,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金融体系风险集聚。因此,从现实层面来看,很有必要将我国的影子银行纳入到监管体系中。中国影子银行在最近几年快速发展,向公众销售理财产品的信托融资和由金融机构作为中介的委托贷款两种融资方式具有较大潜在风险,但中国的信托融资目前还不致形成“资产价格下跌——不断恶化的资产负债表——被迫抛售资产”的恶性循环。中国的影子银行也还不会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但完善影子银行业务的监管已经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对于中国式影子银行的界定,学界、业界提出了很多看法。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分为三类:第一,非正规金融部门,包括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未纳入金融监管范围的地下金融;第二,私募基金;第三,理财产品。对于影子银行的界定,国办发107号文《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首次将我国的影子银行分为三类:一类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第二类为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第三类则是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这是从官方口径第一次对影子银行类型进行界定。对影子银行进行准确界定,一是有利于整个监管体系架构的建立和职责的明确,有利于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实现,二是对于不同类型的影子银行,对其风险计量采用不同识别方法,施以不同监管方式。但这一界定与FSB的界定存在明显差异,107号文分类依据是按照机构的类型以及业务受监管的程度,而FSB则是从功能角度进行识别,以金融业务活动是否具备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高杠杆性特征作为衡量指标。社科院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发布的《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3》,将影子银行的范畴分为四个口径:最窄口径包括银行理财业务和信托公司两类;较窄口径在最窄口径基础上增加了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较宽口径则是在较窄口径基础上增加了银行同业业务、委托贷款等出表业务、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与典当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最宽口径包括较宽口径与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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