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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保护未成年人的50个要点》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对于侵犯未成年人继承权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实行强制执行,确保未成年人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指定代理,从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常识:保护未成年人的50个要点》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于未成年人的信件,除法律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的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侵犯未成年的人格尊严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第14条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不包括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在犯特别严重的罪行时才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处理各类案件时,应当充分照顾未成年的人的利益,有利于有关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少年法庭(即少年刑事审判合议庭),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建立与其他审判庭同等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

对犯罪情节较轻,有认罪悔改表现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决定免予起诉。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4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实际情况和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对未成年法定继承人的遗产分配份额,予以适当的照顾。

对于侵犯未成年人继承权的行为或涉及对未成年人继承权的纠纷案件,任何未成年人都可以通过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侵犯未成年人继承权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实行强制执行,确保未成年人享有合法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父母有义务把未成年子女抚养成人,让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有所保障,这是法定的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不是无期限的,从子女出生之时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是法定抚养期限。

父母不依法履行这种抚养义务时,子女有权请求父母给付,这种请求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一定方式的调解或由人民法院裁决。

未成年子女有权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如果未成年子女的要求合理,而父母经济能力又允许的,就应当满足未成年子女的要求。

如果父母双亡,未成年子女由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有负担能力的兄妹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虐待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经常以打骂、冻饿、有病不给治疗或者强迫过度劳动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

家庭保护要求家长不得虐待未成年人,否则将受到道德的谴责和行政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www.xing528.com)

遗弃是指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行为。

家庭保护要求家长不得遗弃未成年人,遣弃未成年人的行为将受到道德的严厉谴责,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负法律责任。

学校保护,是指有关的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依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未成年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实施的专门保护。

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进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适合于其身心发展的适当方式接受系统的学校教育、学前教育或其他教育培训的权利。

对于学校侵害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违法行为。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把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的保护列为学校保护的重要内容。

人身权一般包括生命权、身体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人格权名誉权以及自由权等权利。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成年学生和儿童人身安全的保护,要求“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未成年人一时不能接受的事物,不让未成年人接触。例如恐怖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可能伤害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未成年人不能接受,就不能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传播。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主要是指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即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承担这种监护任务的人叫监护人。

未成年人因为没有行为能力或者完全的行为能力,如果其智力成果权和荣誉权受到侵犯,依法可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使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经教育不改的,由人民法院行使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权力。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1人代为诉讼。

对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指定代理,从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监护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

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招致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代理未成年人获得损害赔偿。

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应赔偿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所引起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误工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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