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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分类与适应需求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侦查、诉讼、仲裁、调解活动相适应,鉴定领域日益拓宽,鉴定机构日益增多。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鉴定机构进行不同的分类。侦查机关内设型鉴定机构是在侦查机关内部专门设立的承担特殊鉴定任务的职权鉴定机构。如公安、检察、国安等政法机关内设鉴定机构,以及有些高校设置的鉴定所、鉴定中心。这种分类主要是针对目前司法鉴定体制所作的。这类鉴定机构具有一定营利性,可以按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鉴定费。

司法鉴定机构分类与适应需求

当前,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人际交往日渐频繁,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交织复杂,争议纠纷明显增多,刑事、经济类案件时有发生。与侦查、诉讼、仲裁、调解活动相适应,鉴定领域日益拓宽,鉴定机构日益增多。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鉴定机构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根据设置模式划分

根据设置模式,我国现行的鉴定机构可以划分为四种:依托国家专门投资型鉴定机构、依托国有事业单位型鉴定机构、依托社会主体型鉴定机构和侦查机关内设型鉴定机构。

依托国家专门投资型鉴定机构是由国家财政全额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以公益性鉴定业务为主业的鉴定机构。这类鉴定机构集中了鉴定行业优势的物质资源和人才资源,是代表某一地区或者某一领域鉴定业务较高水平的专门机构。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委于2010年公布的10家国家级鉴定机构就是这类机构的杰出代表。他们主要从事公益性鉴定业务,并在鉴定科学研究、技术标准制定、鉴定人才队伍建设以及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等方面发挥领军作用,如司法部直属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

依托国有事业单位型司法鉴定机构依托国有资源成立,大多并不以鉴定为主业,往往具有产、学、研或教、科、服一体化的优势,多实行双重管理,如在高等院校、医疗机构中设立的鉴定机构。这类型的鉴定机构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以国有(含国有事业、企业,下同)单位下属或内设机构的形式存在,资金、人员、设备及收益全部属于该国有单位;二是以国有单位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构形式存在,资金、人员、设备大多来自于该国有单位,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托国有事业单位型鉴定机构的特点是它们拥有资金、设备和人才优势,占据着鉴定领域得天独厚的领军地位。但由于这些机构大多不以鉴定业务为主业,因而生存和发展的压力不大,开拓进取动力稍显不足。

依托新型社会主体设立的鉴定机构是由公民自己出资、以个人或合伙投资方式设立的,具有企业性质,被称为“鉴定公司”。他们没有依托单位,以鉴定为主业,通过收取鉴定费来维持机构运行和鉴定活动开展,完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特点多是具有高度专业化,能够充分利用市场的调节作用予以控制。

侦查机关内设型鉴定机构是在侦查机关内部专门设立的承担特殊鉴定任务的职权鉴定机构。它主要承担两大职责:第一,是为侦查破案提供依据和方向的鉴定,如与查明案情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毛发等的技术性鉴定;第二,是为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采取侦查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以及罪重罪轻的鉴定,如精神病鉴定、会计鉴定、价格鉴定等。在法律性质上,这类鉴定机构属于刑事司法鉴定机构。

(二)根据法人资格划分(www.xing528.com)

根据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分为法人型鉴定机构和非法人型鉴定机构。

法人型鉴定机构具备法人资格,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对外承担相应的义务。主要包括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鉴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非法人型鉴定机构也具备《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但通常隶属于某一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个科、处、室、中心等部门,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行使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公安、检察、国安等政法机关内设鉴定机构,以及有些高校设置的鉴定所、鉴定中心。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发生法律责任时,可明确由谁对外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

(三)根据委托范围划分

根据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的范围,可以分为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和非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这种分类主要是针对目前司法鉴定体制所作的。

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独立于裁判机关,中立于双方当事人,既可以接受公安、检察、法院、国安等政法机关委托,也可以接受财政、税务、房管、交通农业等其他政府机关及公司、企业等社会单位委托,依法开展鉴定业务。这类鉴定机构具有一定营利性,可以按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鉴定费。其机构运行及工作开展所需经费来源于所收取的鉴定费,属于自收自支的企业性鉴定机构。

非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通常隶属于公安、检察、国安等政法机关,只能接受本单位侦查部门委托,不能接受财政、税务、房管、交通、农业等其他政府机关及公司、企业等社会单位委托。这类司法鉴定机构专为司法活动服务,不具有营利性,通常不收取鉴定费。其机构运行及工作开展所需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全额拨款,属于财政拨款的公益性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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