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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一致认识:听证推进政府法治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法学界一般很少在这种广义上使用“听证”一词。行政法学研究上提到的听证多指这种狭义听证,本文也如此。由于听证具有不同层次含义,各国听证制度有差别,听证的具体含义也有差异。较普遍的看法是,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决定前,就有关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性法律制度。我们认为,这一定义相对于我国目前只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的听证含义前进了一大步。

法学界一致认识:听证推进政府法治

一般认为听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听证一般指在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听证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听证的外延则涉及立法、执法和司法领域行政法学界一般很少在这种广义上使用“听证”一词。

狭义的听证即行政听证,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条例、法规或作出具体裁决时广泛听取有关人士的意见,以使决定公正合理的程序。行政法学研究上提到的听证多指这种狭义听证,本文也如此。

有意思的是,行政听证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听证指行政机关在立法或制作行政决定的过程中征求有关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活动;狭义的行政听证则仅指听证会,即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作和实施行政决定,举行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活动。

由于听证(指行政听证)具有不同层次含义,各国听证制度有差别,听证的具体含义也有差异。国内学者对听证的定义多比较宽泛,精确度不是很高。(www.xing528.com)

较普遍的看法是,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决定前,就有关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性法律制度。也有学者基本同意此意见,但对有关听证内容是否必定包括听取相对人有关“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认为尚可斟酌。

我们认为,这一定义相对于我国目前只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的听证含义前进了一大步。但从长远来看,这一主要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还不够全面。听证程序拓展到抽象行政行为领域,将是行政民主化的必然趋势。我们认为,行政听证是指行政主体在制定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或作出直接影响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的决定前,就有关事实问题和一些法律问题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一种程序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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