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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理-北京地区出版物市场现状与监管策略研究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日本,出版物在公开销售之前,警察等国家权力机关不能对出版物的内容进行检查和阅览,不能对出版物做出停止销售的决定。鉴于出版物特殊的销售方式,政府允许出版商对于因销售退货造成的损失调整利润率,并对存货造成的损失减税或免税。

政府管理-北京地区出版物市场现状与监管策略研究

日本,出版物在公开销售之前,警察等国家权力机关不能对出版物的内容进行检查和阅览,不能对出版物做出停止销售的决定。与新闻和广播电视相比,出版业可以说是三者中最自由的行业。这种自由表现在没有专门的法律和专门的政府监控部门,可以自由地设立出版社,可以自由地发行出版物等方面。然而,在对出版物内容的表达方法上,国家还是以各种方式对出版物进行间接的调控

1.政府监管机构

政府的公权力机关的介入,即文部省、法院和警察机关等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依法对出版物实施监督。警视厅和司法机关的作用体现在通过对法律条款的解释和执行达到法律调控的目的。文部省对出版界的影响则集中表现在对教科书的审定制度方面。

2.税制

日本税制分国家税收制与地方税收制两种。鉴于出版物特殊的销售方式,政府允许出版商对于因销售退货造成的损失调整利润率,并对存货造成的损失减税或免税。地方当局免征出版商营业税,但对外国人的版税和稿费实行征税。(www.xing528.com)

3.样书缴纳制度

1948年2月,日本出台《国立国会图书馆法》。同年6月,日本成立国立国会图书馆。《国立国会图书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出版一般出版物的时候,其出版者要“围绕有助于文化财富的积累和被利用,在从出版发行之日起的30天内,必须向国立国会图书馆缴纳一册版本最好、内容最完整的样书”。

4.出版物定价销售制

日本从1953年开始实行二次销售价格维持制,即二次销售制(又称再销售制、再贩制,Resale Price Maintenance System)。出版社通过图书批发公司把图书批发给书店,是“第一次销售”;书店把图书卖给读者,是“第二次销售”。二次销售价格维持制指的是“由出版社或销售主体确定零售定价,经出版商、经销商、书店达成《二次销售价格维持协议》后,最终按零售定价销售的制度”(日本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图书零售制度相比,日本图书再销售制度的特点有以下几点:图书的价格由出版社制定;出版社通过批发公司监督书店执行;书店既无权涨价销售,也无权降价销售。所以,再销售制度是一种图书定价销售制度。再贩制的合理性在日本出版界备受争议,关于其存废问题引发日本出版界的集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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