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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妨害罪刑责及处罚-刑法学研究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手段阻碍公务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断,即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不以妨害公务罪论处。(三)妨害公务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公务妨害罪刑责及处罚-刑法学研究

(一)妨害公务罪概念与构成特征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或者以非暴力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构成特征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各级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公安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的公务活动。公务是指公共事务,具体到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活动。具有上述身份人员的非公务活动,不在本罪所涵盖的范围内。合法性是进行公务活动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依法执行公务活动包括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两层含义。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不构成本罪,而构成《刑法》第368条规定的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以非暴力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暴力,指实施了殴打、捆绑或者其他人身强制行为;所谓威胁,指对依法执行公务人员进行恐吓、精神强制,如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揭露隐私等相威胁。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职务行为必须符合法律上的条件、方式和程序。如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方式和程序,否则,便是违法拘留。从保护公务与保障人权相调和的观点出发,只要没有违反保护执行职务的对方的权益所必要且重要的程序要件,就应认定为依法执行公务。值得注意的是:其一,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直接杀害、伤害执行公务人员,则应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而不定妨害公务罪。其二,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必须发生在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进行的过程之中,否则,不构成本罪;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不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为必要,只要行为人之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便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本罪论处。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对上述人员的身份必须存在明知。

(二)妨害公务罪的认定(www.xing528.com)

1.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界限

妨害公务罪通常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实施,因此,实施本罪的行为就有可能造成被害人的伤残或者死亡。对此,区别的关键在于:(1)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行为是否发生在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在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没有实施暴力,但在执行公务后对其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报复行为的,应当仅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2)在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手段阻碍公务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断,即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不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2.本罪与其他犯罪存在的牵连情形

《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罪进行数罪并罚。《刑法》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1款第5项和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2款规定,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应以该两罪的情节加重犯进行处罚,但若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行为的,应以各该罪与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

(三)妨害公务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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