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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职权概述-司法警察概论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权主要有庭审秩序维护权、司法裁决执行权、诉讼强制措施执行权和司法应急处置权。第25条规定,看管是司法警察在刑事审判中,依法对在人民法院羁押场所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候审的被告人进行看守管理,保障审判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的职务行为。

司法警察职权概述-司法警察概论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权主要有庭审秩序维护权、司法裁决执行权、诉讼强制措施执行权和司法应急处置权。

(一)庭审秩序维护权

庭审秩序维护权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维护审判秩序、确保法庭人员和财产安全,保障庭审活动顺利进行的资格或能力,主要包括押解权、看管权、值庭权和安全检查权等。

《司法警察条例》第二章“职权”中第7条规定,司法警察应维护审判秩序,在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宜进入审判区域而强行进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处置。第8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对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等情况依法按规处置。

《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第2条规定,刑事审判警务保障是司法警察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依法实施的押解、值庭、看管等职务行为。第12条规定,司法警察发现被告人有传递信息、串供、携带可疑物品等行为或者发生脱逃、行凶、自杀、自伤和其他危险行为的,应当果断先予处置,并及时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请示报告,根据命令或者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被告人有检举、揭发的要求时,司法警察应当立即报告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并及时报告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及时配合处理。第16条规定,押解是司法警察在刑事审判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机构押到法庭接受审判,再将其押回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机构,保障审判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的职务行为。第25条规定,看管是司法警察在刑事审判中,依法对在人民法院羁押场所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候审的被告人进行看守管理,保障审判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的职务行为。第34条规定,值庭是司法警察在刑事审判中,依法维持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庭审活动人员安全,保障审判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的职务行为。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安全检查规则》)第2条规定,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04条规定,已经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控辩双方需要出示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法庭同意的,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需要宣读的,由值庭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第250条第1款第1、第2项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②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二)司法裁决执行权

司法裁决执行权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死刑、配合实施生效民事、行政法律文书强制执行,保障执行活动顺利进行的资格或能力,主要包括死刑执行权、配合实施执行措施权和采取强制措施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263条第4款规定,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在1980年2月23日颁发的《关于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公安机关的武装警察执行。2006年6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国发(1988)79号文件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勤规定》联合发文,自2006年7月1日起,武装警察不再担任死刑执行任务,死刑执行任务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承担。《司法警察条例》第7条第5项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承担执行死刑的职责。

《司法警察条例》第二章“职权”中第7条第4项规定,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配合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7条规定,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www.xing528.com)

(三)诉讼强制措施执行权

诉讼强制措施执行权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的资格或能力,主要包括执行拘传权、执行拘留权和执行罚款权等。

《司法警察条例》第二章“职权”中第7条第7项规定,司法警察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第8条第1款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拘留。第9条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法庭规则》第21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采取的扣押物品、强行带出法庭以及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4条第1、2款规定,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拘传被告人,应当由院长签发拘传票,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78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至第114条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四)司法应急处置权

司法应急处置权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对审判工作和法院执行工作及涉诉信访等工作中发生的突发事情等紧急情况进行处置的资格或能力,主要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紧急情况处置权、执行死刑工作紧急情况处置权、民事行政案件执行工作紧急情况处置权和涉诉信访工作紧急情况处置权等。

《司法警察条例》第二章“职权”中第7条第6项规定,司法警察应当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第13条规定,对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法院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采取有关处置措施。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规则》(以下简称《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规则》)第2条规定,本规则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损害司法权威,妨碍审判执行活动,危及法院安全,需要司法警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情况。第6条规定,在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总体方案的基础上,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处置流程、应急措施、联防联动、勤务保障等内容。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人民法院安全保卫工作的紧急通知》(公通字〔2010〕27号)明确要求,要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中的作用,按规定为其配备武器警械,保持震慑、制服犯罪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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