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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概论》:管理内容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管理体制根据《司法警察条例》规定,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编队的组织机构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及其下设的司法警察管理局,统管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一支重要司法力量,也是人民法院机构设置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特定的司法任务。《司法警察条例》具体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八项职责,但其实为八项工作内容而非职责。

《司法警察概论》:管理内容

(一)指导思想

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法院组织法》《人民警察法》《警衔条例》《司法警察条例》为依据,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坚持为审判工作服务,全力以赴地保障审判任务的完成;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树立司法权威和司法警察的良好形象;坚持落实有关法规、条例,健全机构,理顺体制,配齐、配好、配强领导班子;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的方针,在政治上建警,在教育、训练、管理中强警,努力把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成为一支忠诚可靠、训练有素、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保障有力,能够统一指挥、快速反应、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具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

(二)管理体制

根据《司法警察条例》规定,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各级司法警察部门应按不低于本院在编人员12%的比例配备警力;根据工作需要,应适当配备女司法警察。编队的组织机构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及其下设的司法警察管理局,统管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总队、支队、大队设队长、政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副职。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一支重要司法力量,也是人民法院机构设置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特定的司法任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自成立以来,一直在维护法律尊严和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自《司法警察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开创司法警察工作新局面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对司法警察的管理存在一些组织方面的问题,对司法警察的职责定位不准的现象仍然存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在法院改革的目标中,对司法警察实行编队单列管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司法警察建设指明了方向。只有充分认识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明确其下一步的发展方向,理顺各种关系,司法警察工作才能健康发展,为各项审判提供有力保障。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各项审判工作对起基本保障作用的司法警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司法警察面临的问题,是随着人民法院审判制度改革进程的深化而出现的,这些问题的解决程度决定了司法警察工作的未来和前景。随着形势的发展,司法警察要更好地服务于审判活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司法警察职权明确化。这是司法警察依法履行公务的要求,我们要清楚地看到,这是一支占法院干部总数12%的大队伍,不能无视它的存在和发展。必须对司法警察职责、职权进一步明细化,从立法上解决司法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职权问题,如司法调查取证权、执行现场中的处置权等。

2.队伍建设规范化。首先,完善司法警察的编队管理,确立规范的垂直领导体制,确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领导,形成“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警力网状布局,做到互相协调互为补充,提高司法警察在一个地区的整体作战能力。其次,建立司法警察的高等教育体制,形成自成体系的教育培训系统,解决司法警察长期以来没有固定的培训基地、无法得到正规教育培训的问题。

3.司法警察警务活动效能化。这是法院审判工作对司法警察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工作的前提。只有实现效能化,才能真正做到以一当十,以少胜多,才能确保不贻误战机。实现警务活动的效能化,要求对整个司法警察队伍实行科学、严格地管理,切实严明纪律,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

4.理论研究系统化。司法警察是一支年轻的具有独特功能的队伍,对其性质、地位、职能以及如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必须不断加强理论研究,而目前法院系统对这一课题的研究还相当滞后,理论探讨与司法实践严重断档,致使司法警察的职权一直囿于值庭、押解、执行死刑、机关安全保卫的圈子里。

(三)理顺司法警察部门的领导体制,建立职业化的司法警察队伍

按照《司法警察条例》的要求,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法院司法警察部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各级法院必须按照《司法警察条例》的要求,坚决贯彻执行。警务活动实行调警令制度,为保障重大案件的审判和加强参与强制执行的力度,司法警察支队及以上经本院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批准后,可在本辖区范围内协调组织警力,切实发挥司法警察统一管理的优势,保障重大案件的审判和强制执行任务圆满、顺利地完成。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一支重要司法力量,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工作任务的庞杂性以及入口广、出口紧等因素,目前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着人心散,工作积极性不高,人浮于事的现象,影响了审判工作和法院的整体形象。随着法官职业化改革的进一步开展,司法警察职业化改革是势在必行

1.当前司法警察管理体制面临的问题。

(1)司法警察执法体制不规范。明确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是职权法定主义的体现。目前司法警察工作领域在不断拓宽,过去主要是服务于刑事审判,现在民事执行工作往往也需要司法警察协助执行,但关于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的法律规定尚显不足,具体体现在:一是司法警察的地位、作用不明确。根据《司法警察条例》规定,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挥下履行职权,这表明司法警察在司法中的作用是辅助的性质,仅能执行指令而不能作出指令,但司法警察在参与民事执行工作中的从属地位不应影响其发挥作用,其工作范围可以适当扩大。二是司法警察职权和警察权的规定不明确。《司法警察条例》具体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八项职责,但其实为八项工作内容而非职责。司法警察作为一支警察队伍,在司法过程中拥有哪些警察权却没有规定。由于规定不明确,司法警察在司法过程中的处置手段也不明确,显得无所适从。特别是在协助执行的过程中,问题表现得尤为明显,比如有时法官离开现场,而司法警察由于没有得到法官的指令,不能自行采取措施,出现了法官四下忙碌,而司法警察却只能袖手旁观看热闹的情况。

(2)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体制不顺。根据《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对司法警察队伍应实行编队管理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但目前多数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司法警察还未实行编队,大部分司法警察分散于各个庭室,没有进行集中培训和管理;有些法院虽已编队,但固定司法警察少,兼职司法警察多。有些法院虽然解决了编队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但对司法警察的管理还是由所在法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司法警察队伍的这种管理状况反映出司法警察作为法院内设机构在法院的地位还比较低,对司法警察工作仍不够重视。同时,司法警察在法院晋升的机会较少,审判部门去不了,非审判部门很难去,容易造成整个队伍思想上的不稳定。

理顺司法警察的管理体制,必须从贯彻《司法警察条例》入手,对司法警察进行规范的编队管理,改变各个法院分散管理的局面。在编队过程中,上级法院要大胆地纠正下级法院的不规范管理行为;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领导干部的调配使用,要征得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领导的同意,使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垂直领导能行之有效;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队伍状况、素质状况等要有比较全面的了解,统筹安排、宏观管理。同时对司法警察的警务活动要贯彻实行调警令制度。(www.xing528.com)

(3)司法警察用人体制不理想。自从各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成立以来,虽然扩大了对聘用制司法警察的录用范围,但采取的方法不尽相同,也缺乏统一的规定和标准。有的法院将司机改为司法警察,有的法院将勤杂人员当司法警察使用,致使司法警察层次参差不齐,缺乏基本的文化和业务素质。这些做法都是为了凑人数,应付检查,而没有从为审判工作服务的角度来认识问题。很多人曾经认为,司法警察就是看大门,押解犯人,只要身体好,有无文化、素质高低无关紧要。据近几年来的法院大量的信息及新闻报道表明,在刑事开庭时人犯逃脱、自伤、自残的事件时有发生,责任人虽然受到了相应的处罚,但人民法院的声誉也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导致此类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除了个别司法警察素质低、责任心不强外,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因素:一是现有的在编司法警察年龄老化,知识层次已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二是法院系统进人渠道受到组织人事部门的限制,不能及时从社会上补充新鲜血液;三是现有的以工代警人员得不到组织人事部门的承认,影响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长期影响司法警察工作发展和队伍素质提高的有三个问题:一是司法警察队伍只出不进,人员越来越少,年龄越来越大;二是司法警察队伍结构不合理,整体素质相对较低,难以提高执法水平;三是现有司法警察队伍分散管理模式不适应工作的需要。近几年来,针对发现的问题,各个法院都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基本采用了招聘制的方式。这对法院的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相应的也出现了不少的弊端:一是复退士兵多且年龄相对较大,能够在职的时间相对较短,刚刚熟悉司法警察业务就面临解聘问题。二是被招聘者绝大多数是来自农村的复退军人,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很难适应司法警察执法活动的需要。即使有部分城镇复退军人,也大都存在临时观念,知道不可能成为正式司法警察,从而给管理工作带来难度。三是一部分家长抱着让法院给“看孩子”的思想,认为青少年刚走向社会,对前途认知较差,在法院临时工作一两年,让法院帮着教育管理不会出现差错或产生不良思想,但大部分在另谋出路,一旦时机成熟就另谋高就、一走了之。

2.针对以上问题,应当理顺的几个方面的关系。

(1)转变用人观念,解决执法权问题。过去,曾经有人多次提过聘用司法警察不是正式干警。如何行使执法权的问题其实与现实工作并不矛盾。司法警察队伍都设有领导和在编正式司法警察,规定外出执行公务必须有在编正式司法警察带队,聘用司法警察只是协助正式司法警察进行工作,做到兵中有官,以官带兵,就可以合理解决聘用司法警察执法权的问题。

(2)改革用警机制,推行军事化管理。在目前人事制度下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实行司法警察聘用制度。现在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已经取消了包分配制度,实行双向选择、自谋职业,他们已经学到了大部分法律知识,只要通过培训,可以成为司法警察队伍的中坚力量,且年龄相对较小,对表现较好的,应该长期聘用,以解决警力不足、编制缺乏和人员流动大的问题,真正实现司法警察队伍的专业化、年轻化、知识化;实行军事化编队管理,能够大幅度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使队伍能够反应迅速,提高执法水平。

(3)实行优胜劣汰,处理好用人关系。完善用人制度措施包括疏通司法警察的进口和出口,对在岗司法警察进行优化管理,保持司法警察的活力和战斗力。目前进口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进人无固定渠道,司法警察来源复杂,进来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因此,应大力吸纳大专院校毕业生,从根本上解决进口问题。

对在岗司法警察进行科学管理,首先要从内部建立起良好的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聘用制司法警察制度。聘用制司法警察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和司法警察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一般1年~5年,聘用期间司法警察和法院其他人员的待遇相同,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否则则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合同。随着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保障、保险制度的相继建立,在人民法院内部推行聘用制司法警察的条件已基本成熟,聘用制司法警察捧的不是铁饭碗,工作有压力,对司法警察有激励作用,而且这也是理顺司法警察出口、解决老龄化问题的重要途径。根据优胜劣汰的原则,每年进行一次调整,好的留用,差的淘汰,这样既能保留骨干,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又能不断充实新鲜血液,使司法警察队伍永远保持生机和活力。充足的人才市场,给我们提供了良好的机会。

(4)加强编队管理,发挥职能作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支准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要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就必须有过硬的素质、严明的纪律。要改变过去那种松散式管理的传统模式,以军事化管理为标准,强调纪律观念、整体观念,实行“警营化”管理,采取“集中管理、集中训练、集体吃住”的作训模式,培养他们良好的纪律作风和顽强的工作作风,使他们养成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良好习惯。

3.法院如何进行司法警察职业化改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对法官职业化解释的模式套用,司法警察职业化是指司法警察以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执行司法警察的职责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这就需要:

(1)形成正确的司法理念。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要求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对司法警察的职业地位进行准确的定位。一方面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队伍与法官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司法警察也应当正视司法警察工作的服务性和服从性的特点,甘于当“配角”。

(2)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司法警察所从事的职业性质和担负的职责任务决定了司法警察除应当具有公民道德和其他职业道德的共性要求外,还应体现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上独具的特征。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同样适用于司法警察队伍。司法警察应当不断加强政治学习,做到公平正义,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服从指挥;注重仪表,文明礼貌;具有团队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3)具有良好的职业技能。司法警察不仅要与审判人员一样,具备较强的文化素质和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具有比审判人员更强的身体素质和军事技能。因此必须提高司法警察的准入平台,适时对司法警察进行专项教育培训,对司法警察进行警队式训练。按照年度训练计划,由司法警察支队进行统一组织,使基层法院司法警察能较好地掌握专业技能及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本领。

(4)形成较好的激励机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要履行押解、值庭、看管、安检、执行死刑和协助民事执行、安全保卫、处理突发事件等职责,在体力上和精神上承受着更大压力,因此有必要建立警务保障制度,使司法警察依法享有警衔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卫生补贴及人身保险等福利待遇。健全司法警察考察、评价、监督、激励的选贤任能机制,严格实行奖惩制度,使司法警察队伍具有一定的职务晋升空间。

(5)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对司法警察进行规范的双重领导和编队管理,任用制司法警察和聘任制司法警察必须全部纳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对下一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司法警察,上级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建议所在法院予以调整、调离。实施统一调警制度,形成统一指挥、统一调配的格局。

(6)合理地规划司法警察的职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组建初始,仅仅单一服务于刑事审判,伴随新时期审判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司法警察正由单一服务于刑事审判逐步拓展到民商事审判中的多个环节。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进一步合理拓展司法警察参与案件范围,使其参与或主办民商事执行案件,将司法警察同时任命为执行员,把在执行工作中的执行裁判权交由具有法官资格的执行员行使,而实施权由司法警察及由其他人充当的执行员去行使。建立健全执行警务化,能很好地激发司法警察的工作热情,巧妙地解决司法警察队伍老龄化的问题,同时有效缓解执行难,达到双赢的状态。

我国公安机关的组织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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