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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概论-枪支管理制度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不得擅自委托其他单位代管公务用枪;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代管的,应当报经本院主要负责人及上一级司法警察部门同意后实施。司法警察因执行公务或者参加射击训练等情形需要使用枪支的,应当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交枪支管理员核对;核对无误后领取枪支,任务完成后应及时交还。

司法警察概论-枪支管理制度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为保障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为加强人民法院公务用枪的管理,保障枪支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规定,于2017年7月制定了《人民法院公务用枪管理规定》;为保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司法警察佩戴、使用枪支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发布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佩戴使用枪支办法》。

(一)配枪管理

1.配枪部门与人员。根据《人民法院公务用枪管理规定》的规定,司法警察部门是人民法院唯一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部门,其他任何部门不得配备公务用枪;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唯一具有佩戴、使用公务用枪资格的人员。

2.管理职能分工。配备公务用枪,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是公务用枪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对本院公务用枪的制度建设与落实承担全部责任;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是本院公务用枪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院公务用枪的直接管理,同时负责指导下级法院的公务用枪工作。

3.配备公务用枪的审批程序。

(1)基层人民法院配备公务用枪,由司法警察部门根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提出购置计划,报行政装备部门审核,经本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送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和行政装备部门共同审核,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与行政装备部门共同审核后报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和行政装备部门审核。中级人民法院本单位配备公务用枪,依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与行政装备部门共同汇总审核辖区法院(包括本单位)所提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经本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统一组织购置,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持枪证的核发与管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司法警察部门提出,经政治部审核,报所属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核发持枪证:①已授予司法警察警衔;②熟知枪支管理使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③熟练掌握所配枪支的结构性能及使用保养技能;④通过了法律政策考试、实弹射击考核。

(二)枪支的储存与保管

1.枪支弹药库(室)建设。配备枪支的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符合国家标准的枪支弹药库(室),并配置数字化枪支弹药管理专用设备;划定验枪区域,配置验枪的专用设施;同时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

2.储存与保管。人民法院应当集中储存、保管枪支。枪支弹药库(室)应24小时有人值守或监控,并实施枪支、弹药分开入室(柜)存放;随枪支配备的附件及工具也随枪支一同入柜保管,并设置明显标志。枪支弹药库(室)的保管实施双人双锁的管理制度,以确保枪支存放的安全。

司法警察的持枪证由所在法院集中保管,在需要用枪时随枪支一并领取,使用后随同枪支一起及时交还保管人员。人民法院不得擅自委托其他单位代管公务用枪;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代管的,应当报经本院主要负责人及上一级司法警察部门同意后实施。

3.枪弹管理员的职责。人民法院应当选配政治审查合格、业务熟练的专(兼)职枪弹管理员。枪弹管理人员主要承担以下职责:①严格遵守枪支管理规定,保守秘密,熟练掌握枪支的结构性能;②严格执行公务用枪购置、调拨、报废的出入库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做好登记;③负责枪支储存、保管、领取、交还的登记等工作,定期检查,以确保账、物、卡、簿相符,资料齐全;④对枪支弹药库(室、柜)和安全防范设施进行日常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整改;⑤根据工作需要和“用旧存新、发零整取”的原则,及时提出更新枪支弹药的意见。

4.枪支弹药档案。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枪支管理(电子)档案。枪支管理档案包括枪支的配备、领取、使用、保管、交还、报废以及安全防范制度检查等内容。档案应分类建档、规范管理,方便检查。枪弹管理员变动时,应当在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的主持下,对库存枪支、弹药和管理档案、台账做好清点、登记、交接手续。

(三)枪支领用

1.临时用枪的枪支领用。司法警察因执行公务或者参加射击训练等情形需要使用枪支的,应当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交枪支管理员核对;核对无误后领取枪支,任务完成后应及时交还。(www.xing528.com)

2.日常配枪的枪支领用。配枪的司法警察需要每天配枪执行任务的,同样要严格枪支领用手续;具体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审批,审批后配枪司法警察上班时领取枪支,下班时交还,并做好领用登记。

(四)枪支佩戴

1.司法警察佩戴枪支的场合。司法警察在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当佩戴枪支:①重大刑事案件提讯、庭审、宣判(含远程视频提讯、庭审、宣判)中的押解、看管、值庭;②执行死刑;③处置危及人民法院安全的暴力、恐怖突发事件;④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应当佩戴枪支的其他情形。

此外,司法警察在实施执行拘传、拘留强制措施以及执行其他风险较大的勤务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以佩戴枪支。

2.枪支保管。经核准配枪的司法警察,应当按规定佩戴枪支,确保枪不离人,枪弹分离(可由一人携带);着警服佩戴手枪时,应当使用制式枪套、枪纲;着便装佩戴手枪时,应当选用便携式枪套;着警服佩戴长枪时,应当使用制式枪背带,采取肩枪、背枪或者挎枪方式。

司法警察佩戴枪支时,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持枪证、枪证;除执行任务外,不得进入娱乐场所;严禁饮酒或者酒后带枪、严禁参加非警务活动;一旦发生枪支丢失、被盗抢等事故,应当向所属司法警察部门、事发地公安机关报告。

此外,佩戴枪支的司法警察还应妥善保管持枪证;在领取或交还枪支时进行登记、报告、验枪;不得私自维修枪支或者更换枪支零部件;严禁将枪支出租、出借他人。

3.配枪资格的取消。配枪的司法警察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决定暂时停止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①因涉嫌违法违纪违规被调查或者被停止执行职务;②与他人产生重大纠纷或者家庭存在重大变故;③因身体或者心理原因暂时丧失管理枪支能力;④未通过年度法律政策考试、实弹射击考核;⑤其他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认为应暂停配枪资格的情形。上述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其配枪资格。

配枪的司法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取消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①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适宜继续配枪;②因身体或者心理原因丧失管理枪支能力;③退休或者调离司法警察部门;④其他不适宜继续配枪的情形。

被取消配枪资格的,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注销持枪证。

(五)枪支维护与运输

1.枪支维护。为做好对枪支的维护和保养,人民法院要选配枪械员,负责对枪支的维护和保养。枪械员要按月对本院的枪支进行维护和保养,及时检查、排除枪支故障,发现枪支损坏、弹药超期的,及时提出维护、报废意见。

2.枪支运输。人民法院运输枪支弹药时,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的保卫计划,确定运输负责人,明确运输人员的分工,保守秘密,确保运输安全。运输枪支弹药应采用安全可靠的密闭式车辆,按规定办理运输许可证件。运输途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要及时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协助解决,并同时向本院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

3.枪支报废。人民法院对收回的超范围、超标准配备的枪支,报废的枪支的型号、枪号、数量以及超过有效期的弹药品种、数量都应登记备案。报废的公务用枪,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移送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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