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国法理学:从形式到本质

中国法理学:从形式到本质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都有一定道理,但都从形式、从外部解释法,而没有也不可能从内部去揭示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其外部形式表现为规则、规范、规矩。(二)从法的内容看法的本质我国古代法理学家从法的内容揭示法的本质。就是说,历史已经证明了中国古代法理学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和儒法共治的实践,构成了中华文明的重要部分。

中国法理学:从形式到本质

法的本质是法理学的核心理念,中国古代法理学没有回避这个问题,尽管因历史的局限和阶级局限,尚存在不科学之处,但还是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揭示了法的本质,促进了法理学的形成与发展。

(一)从“法”字的由来看法的本质

我国古体法字的由来与演变历经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其含义也不断演进。

1.我国古体法字为“灋”

按《说文解字》里讲:“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又说:“灋,解廌兽也,似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12]按上述解释,至少说明三点:第一,研究古代法理学的王振先说:“法,刑也,含有模范之意。”[13]就是说,在古代,“”即刑,与“法”相同。古籍云:“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14]“法之释为者,即表明有秩序而可为模范之意也。”[15]第二,法者平之如水,则表明法有公平的含义。第三,法触不直者去之,这表明法有正直之意。当然,这种对“法”字的解释,只是从形式上说明法的本质。其实,在阶级社会里,法只能是统治阶级的公平观而已。

2.商鞅变法为律,是为秦律

“律”,根据《说文解字》的说法:“律,均布也。”[16]“均布”是调音乐器的一种。所谓范天一之不一,而归于一。按古书记载,夫律者,“规圆矩方,权重衡平,准绳嘉量,探赜索隐,钩深致远,莫不用焉”[17]。律,实际上具有标准的含义。

3.古代将“法”称为“典”

按古籍《广韵》里说,“典,主也,常也,法也,经也。”典往往与“法”同义并同用,称为“法典”“典章”。《说文解字》里称:“典,五帝之书也,从册在几上,尊阁之也。”“典”的本义为尊贵之书册,古人视之与法同科。因此,典有尊重、权威的含义。

4.古代也将法称为“则”

周礼》中有“以八则治都鄙”说,后人注释讲,“则”即法也。就是说,则即规则,有治理人的行为之意。(www.xing528.com)

5.《说文》对“式”的解释

“式,法也,从工弋聲。”“工,巧饰也,象人有规矩。”[18]就是说,式含有讲究规矩之意。

6.古籍也有称“法”为“范”

根据《说文解字》对“范”字的解释,认为“范,法也,竹简书也”。《尚书·洪范》里说:“洪,大。范,法也。言天地之大法。”其含义有规范之意。

总之,我国法理学和有关学问,对“法”字及其同义词,都作了解释。尽管都有一定道理,但都从形式、从外部解释法,而没有也不可能从内部去揭示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其外部形式表现为规则、规范、规矩。不过,这也说明,我国古代法理学从“法”字上对法作了解释。

(二)从法的内容看法的本质

我国古代法理学家从法的内容揭示法的本质。法家先驱管仲说:“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东汉王充说:“法乃天下之名器。”宋代儒学大师司马光讲:“法者,天下之公器。”唐宋八大家欧阳修讲:“法者,天下之法也,岂个人之得恶乎?”如此种种,不一而足。我国古代法学家从法的内容力图揭示法的本质,但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在阶级对立社会里,法不可能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还是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说得对:“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19]事实上,在封建专制下,我国古代法律有“法自君出”的特点。当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法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准确地说: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三)从法的作用看法的本质

法的作用是极为广泛的,我国古代法理学从不同角度来揭示法的本质。其一,从作为人的行为规则来认识,管仲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20]商鞅说得更概括:“法者,国之权衡也。”[21]这些观点,现在看来也是正确的,因为法就是衡量人们行为规则的总称。但问题是衡量人们行为规则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历史证明:在阶级对立社会里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因为法既有主观意志性,又有客观规律性。其二,从定分止争的标准来看,商鞅与韩非都举了相同的例子,其实这个事例来源于法家慎到的话,他说:“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22]其三,从“兴功惧暴”的功能来看,法的确起到了维护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作用,所以管仲说:“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23]

对法的本质的揭示,上述观点大多出自法家,其思想理论都是出自“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和“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而儒家则出于“性本善”的人性,极力宣扬“礼治”思想,提倡“为政以德”,重视道德教化,主张“和为贵”,倡导“中庸”,弘扬“为政在人”,提出“半部论语治天下”,力图掩盖法的本质与作用。但自东汉以后,中国古代实际上是“儒法合流”“内法外儒”,从而维护中华统一的多民族之经久不衰。就是说,历史已经证明了中国古代法理学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和儒法共治的实践,构成了中华文明的重要部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