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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管理与个人理财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劳动收入,接受继承、赠予、遗赠的收入以及由家庭财产产生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常以共有财产负担家庭的生活费用,在夫妻共有财产不足以负担家庭生活费用时,夫妻应当以各自的特有财产来分担。①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且各自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夫妻财产制度。

家庭财产管理与个人理财

(一)家庭财产的内容

家庭财产既可以是作为生活资料使用的财产,也可以是作为生产资料使用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合法收入

家庭合法收入是指家庭成员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取得的货币收入与实物收入。如劳动收入,接受继承、赠予、遗赠的收入以及由家庭财产产生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

2.不动产

家庭不动产主要指房屋。房屋是家庭生活中的重要财产,可以通过自建、购买、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是不动产,按照法律规定,必须依法登记后才能取得完全的法律效力。

3.金融资产

随着居民家庭收入的不断增加以及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资产在家庭财产中占据的份额越来越大,品种也越来越多,主要包括储蓄、债券保险、基金、股票等。

4.其他财产

除以上所列资产外,家庭财产中还包括其他一些资产,如家庭所拥有的家电、家具珠宝首饰、家庭收藏的古董字画等。

(二)家庭财产的属性

1.夫妻法定财产

夫妻法定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均没有对双方共有的财产做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对夫妻双方的财产所做的划分。一般情况下,夫妻法定财产分为法定共有财产和法定特有财产。

(1)夫妻法定共有财产

夫妻法定共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了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外有约定的财产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共同所有还是个人所有不能确定时,推定为共同所有。夫妻法定财产通常有以下几类。

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金融资产。

⑤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⑥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法定特有财产

夫妻法定特有财产又称夫妻个人财产或夫妻保留财产,是夫妻在拥有共有财产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婚姻一方对属于自己的这部分财产可以自由地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承担有关的财产责任等,不需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法律规定的夫妻个人财产通常有以下几类。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由于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对于保护个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专属于个人所有,而不能成为共有财产。这样,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受害人能够得到有效治疗、残疾人能够正常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③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属于夫妻其中一方的财产。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予人的个人意愿,体现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如果遗嘱人或赠予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这些财产,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应当作为个人财产处理。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夫妻特有财产除前四项外,还包括其他一些财产和财产权利。

一般认为,以下几类也属于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从事自身职业所必需的财产,但价值较大的除外。

②夫妻某一方所获得的奖品。

③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等。

④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等。

⑤国家资助优秀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津贴。

⑥一方创作的文稿、手稿、艺术品的设计图、草图等。

⑦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新的财产类型的出现以及个人独立意识的增强,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也必将大幅增加。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常以共有财产负担家庭的生活费用,在夫妻共有财产不足以负担家庭生活费用时,夫妻应当以各自的特有财产来分担。

2.夫妻约定财产

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而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1)夫妻财产约定制的三种类型

我国法律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类型: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和部分共同制。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对于这三种形式,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财产约定。

①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且各自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之间对自己的财产行使独立的管理权,如果夫妻一方委托对方管理财产,适用有关委托管理的规定。

②一般共同制。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全部归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平等地共同享有财产的所有权的夫妻财产制度。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种制度为大多数人所接受,是中国大部分家庭一直以来所采用的传统方式。

③部分共同制又叫限定共同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之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财产实行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前提是既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会损害到第三人的利益。夫妻双方可以在约定实行某种财产制下再以明确表示方式将某部分财产排除在外。在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在组建家庭时开始推崇部分共同制,我国现今家庭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绝大多数倾向于采用部分共同制。

夫妻双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以上三种制度框架内,选择适合的方式来对财产进行约定。只有在夫妻双方对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能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家庭财产进行界定。

(2)夫妻财产协议的有效要件

一份合法有效的夫妻财产协议才会对财产分配规划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夫妻财产协议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夫妻双方具有合法的身份。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自然是夫妻,夫妻之外的人无权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重婚或非法同居双方进行的财产约定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

②夫妻双方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如果不符合这一条,会导致夫妻财产协议无效。

③夫妻对财产的约定是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另一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签订夫妻财产协议,该协议无效。

④夫妻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夫妻不能利用财产协议来规避法律以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内容不能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也不能利用约定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和其他法定义务。

⑤约定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夫妻财产约定属于重大的民事行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更好地维护婚姻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一旦发生纠纷就会被认定为没有约定。所谓书面形式包括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明确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约定的内容

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即法律不限制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的内容,夫妻可以对其财产进行自由约定。可供双方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也包括婚前财产;既可以对全部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也可以对部分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可以是财产所有权和债权债务的约定,也可以是对财产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某项权利的约定。例如,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男方收入用于偿还房屋贷款汽车贷款,女方收入用于购买生活消费品,所有权仍为共同共有。显然,这类约定有利于夫妻合理处理家庭生活支出。

(4)约定的时间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目前世界上有两种立法:一是仅限于婚前订立,其理由是,婚后易受到劝诱等感情因素的影响,订立夫妻财产契约对某一方可能不公平。二是无限制,夫妻财产契约可以在结婚前或结婚后缔结。《婚姻法》(修正案)〔2001〕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样,对夫妻财产约定时间未做规定,根据民事立法的“法无即可以”的原则,这也就等于没有时间限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夫妻财产约定已有生效条件要求上的限制,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满足实际生活多样化需要,在缔约时间上没必要再作更多的限制。只要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婚前或婚后任何阶段进行约定。

(5)约定的效力

约定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指夫妻之间)和对外效力(指对第三人)。

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一旦达成协议,夫妻双方必须遵守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根据其约定的内容来确定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对约定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一方可以自由处分归其所有的财产,而对方要尊重该方对财产的所有权,不能擅自处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中国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而是采取“第三人明知”为对外生效依据。第三人明知的举证责任由婚姻当事人承担,若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则财产约定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夫妻一方对第三人的债务,按照法定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偿还。(www.xing528.com)

【案例】

林某(男)与王某结婚后,林某向朋友秦某借款5万元,开始做饭店生意。2016年,林某的经营处于亏损状态。王某担心风险太大,于2017年1月与丈夫约定,林某的生意与家庭无关。家庭的共同存款8万元全由王某掌握。之后,秦某多次上门催林某还款,但林某都说无力偿还。后秦某听说王某有8万元存款,因此再度提出还款一事。但林某告知秦某自己与妻子有约定,自己的经营与妻子无关。秦某在协议无望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夫妻以共同财产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分析】

夫妻就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后,即对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发生法律约束力。首先,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这是对内效力。其次,根据公平原则,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夫妻财产约定须为第三人所明知或经公证的,才能发生对外效力。即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该约定对第三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第三人对夫妻财产的约定不知情,该约定的效力不能及于第三人。即债务不能由夫妻一方承担,而是由双方承担。本案中林某与王某的财产约定从表面上符合法律规定,但为规避经营中的风险,进行了财产约定,显然对第三人即债权人秦某是极不公平的。因此,这一财产约定对秦某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有关规定,林某所欠债务,应以其家庭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三)夫妻债务

夫妻债务是影响夫妻财产分配的一个因素,直接影响夫妻实际待分配财产的总额。

夫妻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和出于共同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债务包括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的经营时所产生的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夫妻各自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或双方为购置财产负担的债务,该项财产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②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债为目的的除外。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③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所负债务。如酗酒,一方瞒着对方借钱参加高消费的文化娱乐活动,或为个人购置贵重生活用品等。

④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予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予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⑤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的人所负担的债务。

⑥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⑦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赌博、吸毒)、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为了共同生活所负债,二是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③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④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⑤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的债务。

⑥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⑦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3.夫妻债务的认定

夫妻的债务认定包括以下几点。

①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如果夫妻双方对此无异议,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②一方对此有异议并能证明此债务为另一方与债权人的个人债务的,则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③一方有异议但无证据证明为另一方的个人债务时,另一方应当证明举债的原因。如果能证明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债务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能证明的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4.夫妻债务的清偿

夫妻债务的清偿包括以下几种。

(1)共同债务的清偿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

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则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有清偿的责任,而且是一种连带责任。因此,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需要用夫妻的个人财产偿还。对于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对债权人而言显然有利。

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此种情况下,夫妻并无共同财产,夫妻应以各自的个人财产对夫妻共同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对此,《婚姻法》第41条第1项有明文规定。但是,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由此约定的除外,夫或妻一方应该就“第三人知道”负举证责任。

(2)个人债务的清偿

对于一方婚前个人债务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其处理原则为: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的一方失踪、死亡的,均只能由其个人财产负责偿还,双方约定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除外。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的,不能够要求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或者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用一方的个人财产偿还。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四)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和方法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间的身份关系,也终止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因此,夫妻在离婚时,往往伴随着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夫妻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主要是指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夫妻财产的分割中,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如何分割夫妻财产是其中的关键问题。

1.分割原则

为避免纠纷,减少矛盾,使分割顺利进行,在分割共有财产时,需要坚持以下原则。

(1)分割共有财产应遵守法律的规定

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的财产,以及隐匿的赃款、赃物当成共有财产分割。分割房屋要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法律对共有财产的规定并不明确,基本上只是定义性的规定。因此,在分割共有财产时,需要特别注意遵守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分割夫妻共有财产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这些法律、制度对有关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都有比较具体的规定。

(2)分割共有财产应充分贯彻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精神

共有财产的分割直接涉及各共有人的物质利益,容易引起纠纷,影响团结,因此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对有争议的问题就要本着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原则来处理。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的范围、期限、方式以及分配方法等,都可通过协商决定。共有关系终止时,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没有达成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在按份共有中,按份共有人就共有财产的分割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可以由多数共有人和持有半数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决定。

(3)分割共有财产应遵守合同的规定

分割共有财产应遵守合同的规定,如果共有人之间事先订立合同,明确规定了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则各共有人应依合同的规定分割共有财产。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其共有关系通常都有约定,否则就难以区分共有关系。

遵守约定与遵守法律规定的关系是,有约定的应先遵守其约定,当然前提是约定合法有效;对于没有明确约定的事项才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

2.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

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及财产的性质,以下述三种方式分割。

(1)实物分割

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在不影响共有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可对共有财产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可以进行实物分割的共有物一般是可分物,例如金钱、粮食、布匹等。当共有财产是一项由多个物组成的集合财产时,即使其中的物是不可分物,也可以在估定各自的价值后,采取适当搭配的方法进行实物分割。实物分割是分割共有财产的基本方法。除非共有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物(比如一辆车),在其他情况下均有办法进行实物分割。分割共有财产的通常做法是先进行实物分割,对剩余的无法进行实物分割处理的财产,再用其他方法处理。

(2)变价分割

变价分割是将共有财产出卖,换成货币,然后由共有人分割货币。共有财产如果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损其价值,而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接受共有物,可以将共有物出卖,所得由各共有人共分。另外,如果共有财产是一套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集合财产(如合资兴办的一间工厂),要将共有财产整体拍卖后再分割资金。

(3)作价补偿

作价是指估定物的价格。对于不可分割的共有物,例如一辆汽车,共有人中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以由该共有人取得该共有物。对于共有物的价值超出其应得份额的部分,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应对其他共有人作金钱补偿。一般来说,在共有财产分割中,只要有的共有人希望取得实物,有的共有人不希望取得实物,不管共有财产是否可分,经大家协商之后,都可以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分割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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