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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C2C电子商务的立法困境与征管难题的解决方案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C2C 商业模式课税难题的出现,根源基于电商平台的网络交易环境下税收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程度加深,严重冲击了现行税收制度和征管机制。对C2C 模式经营的征税对象和税率确定存在争议。而对于税率制定的争议,涉及对C2C 模式乃至整个电子商务领域的政策保护问题。

我国C2C电子商务的立法困境与征管难题的解决方案

C2C 商业模式课税难题的出现,根源基于电商平台的网络交易环境税收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程度加深,严重冲击了现行税收制度和征管机制。具体而言,存在立法技术与执法两大原因。

1.税收立法面临技术挑战

对于C2C 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立法,首先就遇到一系列需要立法界定的技术性问题。

(1)在C2C 模式下,对纳税主体的范围边界和确认方式受到挑战。从纳税主体的纳税权利义务角度而言,通过电商平台进行商品交易的经营者和传统商务模式中的纳税主体身份并无不同,都当属于我国法定纳税义务人,但一般认为这里的“商品交易”应当定义为“实体货物”的网络销售行为,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数字化商品网络经营者并不符合纳税主体资格的认定范围,在虚拟商品日益增值流通的当下,对此类商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认定规制真空无疑为其后的税收征管带来重重问题。

(2)目前已有的法律条规之间无法衔接和相互协调。根据2010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二十条的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然而目前工商注册登记法规中,没有对C2C“网上交易”这一领域进行规定。以淘宝网为例,只有天猫商城卖家需要进行工商登记,但天猫商城实际已是B2C 而非C2C 的经营模式。在淘宝进行个人网店经营的卖家都没有办理工商执照,电商平台对此也没有作强制要求。由于个人网店未在工商部门注册,就不具有工商纳税主体的身份,对其征税显得依据不足。(www.xing528.com)

(3)对C2C 模式经营的征税对象和税率确定存在争议。除了上文提到的对虚拟商品的税收征纳界定不清外,C2C 模式下的“服务型”商品的税种归属在我国当前“营改增”背景下亦显得愈加复杂。而对于税率制定的争议,涉及对C2C 模式乃至整个电子商务领域的政策保护问题。相对于全球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我国C2C 电子商务发展起步晚,发展不完善,并没有形成成熟的社会环境、技术环境和法律环境,而大部分个人网店都是小微经营,总体规模和平均利润率无法与传统企业势均力敌。如果对其与传统商业企业同等征税,将会抑制C2C 模式的发展,也会违背税法量能课税的基本原则。

2.税收征管遭遇稽查难题

(1)我国C2C 电子商务的整体交易规模极大。正如上文中提到的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4 年发布的研究报告所指出的一样,当前我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已18851 亿元,实际运营的个人网店数量已达到1122 万家,以当前我国税收系统的人力资源状况和信息系统管理能力,很难实现有效监督和逐一征税。

(2)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主要针对传统的经济交易方式,并未针对电子商务活动引发的税收管辖权范围界定、跨国交易监管等新问题进行税收征管体系的统一调整。传统的商业活动地点相对固定,因而纳税地点也根据属地原则进行确定,税收监督和征管都相对容易。但个人网店没有在工商和税务监管机关登记的固定经营场所,其从事的具体的交易活动与物流行业紧密结合,小额交易频繁,流动性高,若个人网店以所在地或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在具体操作中很难对征税主体的管辖权进行确认。此外,传统的税收征管的主要依据是对账簿资料的审查,但是在电子商务时代下的C2C 模式具有交易凭证和交易方式虚拟化、数字化和支付方式电子化等特点,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网上银行等日渐取代传统的货币银行和信用卡业务。与传统的支付方式相比,电子凭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随之而来的匿名支付及跨国界支付亦普遍流行,从而极大增加了个人网店经营者利用当前税收监管漏洞逃税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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