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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建设与合作措施:推动司法发展与合作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推动司法建设、促进司法合作是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冲突解决的重要步骤。这一措施能够引领大湾区的立法改革。[43]如此便能使得区域司法协议在粤港澳三地都能得到适用,进而可以为大湾区的司法建设以及司法合作提供法律法规依据。

司法建设与合作措施:推动司法发展与合作

推动司法建设、促进司法合作是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冲突解决的重要步骤。而通过对学界各位学者目前研究成果的梳理与总结,我们可以提炼出下述三点措施:①完善法律法规;②促进行业、人才与信息的流通;③健全多元解决纠纷机制。

(一)完善法律法规

在本文的第一部分,通过梳理和归纳的文献研究法,笔者总结了目前粤港澳大湾区存在司法冲突以及司法纠纷难解决的原因。而这其中:多个法域带来的法律差异及法律冲突问题、大湾区各主体的司法权限不同的问题、推动司法保障以及促进司法合作的法律法规依据薄弱的问题,都需要通过完善立法,建立健全整个法律体系来解决。而具体到完善立法,目前学界主要是通过制定软法以及制定硬法两个方面、两种思路来推动立法的完善。

1.区域政策

区域政策是被用来协调不同区域主体或者不同行政主体间的关系的政策。宏观上,可以通过制定区域政策,来指引大湾区的发展,为粤港澳三地提供重要的制度安排。这一措施能够引领大湾区的立法改革。而不论是从不能违背宪法的角度考量,还是从不能违背基本法的角度考量,制定区域政策都能使其在粤港澳三地适用。所以,制定区域政策可以成为粤港澳三地的重要思路,具有一定的价值,是一种重要的软法途径。[32]

2.区域协议

在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过程中,不同的区域主体间已经签订了不少区域协议。这些协议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粤港澳三地的立法工作。而且,参考美国建设湾区的经验,采取签订区域协议这一方法也成了美国建设湾区的一重要的方式。[33]针对具体签订协议,笔者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粤港澳三地以区域合作的权力,使得他们能够合法地签订区域协议。对此措施,不少学者也都表示赞同。[34]

3.区域示范法

一些国际组织或国家为协调成员方或者成员组织内部的法律冲突,会选择制定示范法。例如,美国法学会、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美国律师协会等具备专业素质的组织会通过制定示范法给予各州立法机关一些立法建议,进而帮助立法机关制定出有助于解决各州法律冲突的法律法规。

将经验运用到我国粤港澳大湾区中,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有关于区域一体化的经验,制定一部优秀的示范法在大湾区内部进行推广和使用:委托粤港澳三地的专家及学者、法律协会代表和群众代表,一起参与制定示范法,量身定做一部符合大湾区共同利益、符合粤港澳三地各自特点的示范法。[35]通过这样的方式,再帮助粤港澳三地各自的立法机关、行业协会,参考制定好的示范法,制定出与其相符合的法律法规。这样既能制定出符合本土利益的法律法规,又能够尽可能与其他区域主体进行法律上的融合。而这将成为未来实现法律一体化的过渡阶段。同时,为避免示范法不符合大湾区的实际发展情况,粤港澳三地的民众都可以针对示范法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然后由制定示范法的机关将意见收集起来并进行修改与完善。[36]对此,学者荆洪文也表示,要让大湾区各立法主体制定出与基本精神吻合的规范,最后慢慢地促使现今大湾区的法律冲突迈向趋同。[37]

4.可以在港澳施行的全国性法律

制定“区域合作法”来为粤港澳三地提供一个统一的规范,也是为许多学者所认可的措施之一。学者张亮、黎东铭认为,这一方法既符合区域合作的本质内涵,还能满足外延的需求。[38]学者荆洪文指出:“粤港澳大湾区作为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空间载体,其法律和社会事务的冲突解决与合作,已经超越了港澳自治权的空间范围,属于中央政府的管辖事项,如果制定出来区域法,可以作为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的范畴。”[39]其他的学者也支持这一观点。[40](www.xing528.com)

5.区域共同立法

区域共同立法,是大湾区内各区域主体就类似或者相同的事情来分别制定内容差不多的法律法规。而前述的内地与特区的经贸关系安排就类似于这样的方式,但类似的法律文件还只是起到纲领性的作用,尚未到统一立法的这种程度。而对于这种措施,目前学界尚未形成统一观点。有部分学者(如敖靖)认同这种措施,认为可以通过这种措施强化大湾区的司法建设。[41]但也有部分学者不认同这种措施,认为这种措施需要一定的法律基础,但目前的粤港澳大湾区尚不具备这一基础。[42]

6.区域司法协议

区域司法协议,本质上来说,其法律性质类似于司法解释。这种措施在内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能够签订这样的协议,再通过两个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程序来确认,那么区域司法协议就能成为在粤港澳三地都拥有效力的法律规定。[43]如此便能使得区域司法协议在粤港澳三地都能得到适用,进而可以为大湾区的司法建设以及司法合作提供法律法规依据。

(二)促进行业、人才与信息的流通

在有关人才的流通上,应该允许香港以及澳门的人才参与到内地的案件审理中,比如允许特别行政区的法官直接参与审理案件或者安排特别行政区的居民来大湾区担任人民陪审员。[44]参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验我们可以发现,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户籍并不影响他们做到围绕案件事实出发,进行公平公正的审理。所以,通过香港经验我们可以发现,不受户籍影响已经成了特别行政区司法文明的体现,能够反映出他们公平公正审理的情况,而且这一现象也是一直受到本地民众认可的。[45]基于上述情况,学者们相信,允许特区法官来大湾区进行案件审理或者是允许粤港澳三地公民成为大湾区的人民陪审员,既有助于司法公正,还有助于粤港澳三地民众感觉到粤港澳三地司法在进行融合以及感觉到在整个大湾区都受到了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地看待。[46]

除了上述措施外,还可以建立粤港澳合伙律师事务所,并且加快推动粤港澳律师异地执业的制度建设,放宽粤港澳法律人才政策,比如通过法律执业资格的互相承认等方式促进律师跨境工作。[47]这样的措施可以改善大湾区目前面临的一些困难,如难以找到合适的律师、聘请到合适的律师需要不菲的费用、聘请律师需要更复杂的流程等问题。不仅如此,其还可以打消粤港澳律师的顾虑,推动他们跨境工作。进一步说,还要不断改善他们的从业环境,吸引更多的人才来参与到大湾区的法治建设中去。最后,还需要粤港澳的法律专家及人才多多交流,互相学习、取长补短,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来探索符合实务情况的解决之道。

而在行业发展上,应该不断推动粤港澳律师行业或者其他法律人才行业的互相交流、促进人才的交互与取长补短。学者李贺巾曾提出,根据《规划纲要》的要求,想要加强法律合作,就应该推动粤港澳合伙律所试点,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加强对粤港澳律师业务的研究。不仅如此,还要加强全行业的培训与实践,让粤港澳律师互相学习彼此的法律知识、法律理念、实务经验等,进而推动大湾区法律建设的发展。[48]

而在信息的流动上,学者谭博文表示,应当建立司法信息共享网络平台,以便随时查阅三方裁判、执行、交换犯罪情报及前科等司法信息,范围不局限于各地各级司法机关,还可扩展为监察机关(港澳为廉政公署)、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所掌握的司法资源信息,继而推动大湾区司法的发展。[49]学者冯泽华也持同样的观点。他认为,大湾区可作为试点区域,在中央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的许可下,破除跨境网络的技术障碍,共同建立起一套内部合作的、涵盖粤港澳三地裁判、执行、犯罪情报及前科等司法信息的网络共享平台。[50]而且,在建立司法信息共享网络平台的基础上,可以定期召开信息交流发布会,就有关信息进行交流研究,有效推动司法信息的深度往来,共同打击跨境犯罪。

(三)健全多元解决纠纷机制

除了上述几种措施以外,还有其他的路径同样有效。学者荆洪文提出了地方主体通过交流研讨等方式协调法律冲突问题的路径,如联席会议、磋商谈判、交叉备案、成立领导小组或专责小组等。[51]学者王春业、丁楠则提出,要设立协调小组、聘请专家进行分析。[52]学者李贺巾表示,要构建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拓宽纠纷解决渠道。整合粤港澳的司法资源,推动形成诉讼、调解、仲裁顺畅衔接、互相配合的争端解决平台是纠纷的破解之策。他认为,以深圳前海“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为开端,推动粤港澳搭建广泛的调解平台,可以丰富区际纠纷的调解模式,发展多家国际民商事诉调中心,为纠纷主体定分止争提供更多的便利和选择。还有,要增强港澳居民的司法参与度,为粤港澳三地的司法合作奠定良好的基础。[53]朱倍成、裴晓妆认为,应当健全府际纠纷协商解决机制,以联席会议制度为依托,明确协商机制的程序和形式。[54]学者谭博文、敖靖以及学者石佑启、陈可翔等也提出了和上述学者相同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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