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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研究关键词:自由概念

时间:2023-08-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由主义传统认为不受阻碍的行动就是自愿的不受强制的行动,其核心是个人的选择权。不过,欲望的满足并不能混同于自由。密尔在《论自由》中的相关论述虽然受到质疑,但仍被奉为圭臬。限制自由只是为了防止此类危害,旨在保证所有人都有平等自由。确立基本自由,才能使平等自由获得确定的内涵。密尔对思想和言论自由的论述是此类面论证的典范。自由主义者还将自由观念区分为对比鲜明的不同形态,以进行剖析比照。

文化研究关键词:自由概念

从本义上说,自由就是不受阻碍地行事。英国学者戴维·米勒将西方思想中的自由观念划归三个传统。第一种是源于古希腊的共和主义的传统,主张自由人就是一个独立自主的自由政治共同体中的公民,公民积极参与政治,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其愿望。第二种是自由主义的传统,认为自由人就是可以依据自己的选择去生活而不受他人或权威限制或干涉的人,政府应保障公民自由,但也构成对自由的威胁。最后一种是唯心主义的传统,相信自由人就是克制内在的欲望和冲动按照理性行动的人,政治时常被当作人们过理性生活的手段。这种传统往往将政治导向强制和专断,甚至走向极权主义,所以受到了前两个传统的夹攻。

三个传统中,自由主义传统塑造的自由观以理论形态完整严密、实践威力广泛持久而在最近四个世纪中最具影响力。在自由主义者眼里,自由并不意味着为所欲为,绝对不受限制和阻碍的状态是不存在的,即使在自然状态下,个人还要受自然法约束,更不用说诸多自然或生理限制对人类的长久制约。人迈入社会状态后,各种社会性的限制便接踵而至,毫无行动限制的社会也是不存在的,不同的社会只是在限制行为的类别和程度上有所不同。所以,现实中的自由是有限的自由。对限制的关注实际上是对政治和社会性限制的合理性及限度的衡量。

自由主义传统认为不受阻碍的行动就是自愿的不受强制的行动,其核心是个人的选择权。除了极少数例外,它肯定每个人都具备理性的选择能力,由此也就否定了家长式的统治。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选择可以说是一种具有欲望的理智,或者说是一种具有理智的欲望。”不过,欲望的满足并不能混同于自由。如以满足欲望为自由的标准,则是用行动的结果来确认自由的有无,自愿选择便遭到了否弃。自愿的行动并不保证欲望最终得到满足,但是强调自愿选择无疑会扩大选择的余地,满足欲望的潜力和可能性也将相应增加。同样,自由主义传统也不要求自愿的行动符合某种理智或道德的标准。自由状态下的行动是中性的,其内容正确与否或其方向是否指向某个有价值的目标,都不是确认自由的凭据。所以,不受强制的行动可能是错误的,但是坚持行动自由却能在最大程度上让我们获得纠正错误的机会。自由对于个人完善和社会进步的意义亦由此显现。

自愿和不受强制是行动的特质,行动本身能否真正实施,或者说自由的行动者是否有行动的能力,却并不是自由必然要包含的内容。在现实中,由于贫困、无知和缺乏一般意义上的手段,人们不具备某些能力,不能去享受自由,自由主义传统将其视为对自由价值的影响。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自由和自由的价值做过这样的区分:“自由表现为平等公民权的整个自由体系;而个人和团体的自由价值是与他们在自由体系所规定的框架内促进他们目标的能力成比例的。”自由主义者坚持这一区分还在于:他们相信每个人享有平等的自由是他们能真正享用自由的前提,是从整体上提升自由价值的治本之策。不过,他们并不将区分绝对化,缺乏做事的能力确实也会影响自由行动者的选择,所以他们一般不反对用治标的办法增加自由行动者的能力。

在实践中,自由表现为多个具体的自由。罗尔斯从法律的角度将自由视为“制度的某种结构,是规定种种权利和义务的某种公开的规范体系”。建立这一规范体系就须明确自由的界限和范围。密尔在《论自由》中的相关论述虽然受到质疑,但仍被奉为圭臬。该书旨在讨论“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严复将其译为《群己权界论》,甚为恰当。密尔提出:“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若说是为了那人自己的好处,不论是物质上的或者是精神上的好处,那不成为充足的理由。”在该原则中,“危害”易引起歧见,此处是指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痛苦、侵犯了他人的正当权利的行为,密尔明确界定这类行为应该是“直接的”、“最初的”。限制自由只是为了防止此类危害,旨在保证所有人都有平等自由。因此,界限的设置必须出于自由本身的价值,用来设置界限的法律就应该以保障普遍的自由为最终目的。孟德斯鸠正是在与此相似的语境中提出“自由就是做法律所允许的事”。

密尔在论及“人类自由的适当领域”时划出了自由的范围,主要包括三个部分:思想与言论的自由,还包括良心的自由、感想的自由、意见的自由、出版的自由;个人选择生活方式并按自由选择的方式生活的自由;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即结社自由。这些正是罗尔斯所说的“基本自由”。罗尔斯强调,各种基本自由必须被看成是一个整体或一个体系。确立基本自由,才能使平等自由获得确定的内涵。

在自由主义传统中,对自由的理论论证可分为不同的派别,它们都是围绕自由的必要性和价值展开的。近代最早的论证出现在自然权利学说中。霍布斯虽非自由中人,却于此论有开创之功。洛克的论证更完整,他认为在人的自然权利中最重要的是自由、生命与财产的权利,三者中最重要的又是自由。自由成了政治价值体系的拱顶石。在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中,自然权利原则是革命的理论基础,并被确立为新社会的一项基本准则。北美《独立宣言》将一切人被造物主赋予固定的、不可转让的自由权利视为不言而喻的真理。法国《人权宣言》第一条就宣告:“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几乎在这两个“宣言”发表的同时,功利主义的论证开始萌生。功利主义者认为自然权利概念大而无当且革命色彩过浓。他们认为趋利避害是人之本性,增进幸福的行为才是正当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最终目标,功利主义者关注的是自由所能产生的社会后果,认为自由有助于实现个人功利和社会总体功利的最大化。密尔对思想和言论自由的论述是此类面论证的典范。(www.xing528.com)

自由主义者还将自由观念区分为对比鲜明的不同形态,以进行剖析比照。法国思想家贡斯当在1819年的演讲中提出了古代自由与现代自由的划分。他认为,古代人所理解的自由主要是一种公民资格,即参与公共事务辩论决策的权利,而现代人的自由首先表现为享有一系列受法律保障的、不受政府干预的个人权利,即独立和免于干涉。古代人主要指古希腊人,他们对自由的理解基于城邦政治。在该政治模式中,城邦的权力是绝对的、无所不及的,公民个人和城邦高度一致,公民生活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参与城邦的政治活动,直接民主是参与的主要方式。因此,社会生活中没有明确界定的私人领域,也谈不上个人权利。公私之分在罗马时代才相对明确,随着疆域的扩大以及基督教的传播,个人与政治间密切关系逐渐松动,过度政治化的社会生活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进入近代,个人自由意识全面觉醒,个人权利和私人空间成为个人生活的主要依托,现代自由才应运而生,人们更多以间接民主的方式参与政治。

贡斯当之后此认识模式最著名的继承者是伯林(Isaiah Berlin)。1958年他发表关于“两种自由概念”的演讲,提出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之分。贡斯当的创见源于对法国革命的反思,古今之别是历时性的;伯林则对俄国革命及其后果难以释怀,其区分出于共时性的角度。消极自由指“不受别人阻止地做出选择的自由”,积极自由则是“成为某人自己的主人的自由”。前者是古典自由主义者所持的自由观,他们强调“个人自由应该有一个无论如何都不可侵犯的最小范围”,这是个人天赋得到最起码的发挥的底线,达到此线个人“才可能追求甚至才能‘构想’人类认为是善的、对的、神圣的目的”。积极自由可分为三种:第一种关注拥有自我实现所必需的资源、能力和机会;第二种主张理性的自主,要求用理性控制冲动和激情;第三种视自由为集体自决,即每个人都有资格享有公共权力,而公共权力有权干涉公民的全部生活。

积极自由的本意在自主,消极自由则突出不受限制;鼓吹积极自由者多出于欧洲大陆,讲求消极自由则是英语世界的偏好。两个观念间不乏重叠之处,但在历史上却屡屡直接冲突。积极自由观往往将自我一分为二:

其一是理智、“更高层次的本性”、真实的自我,另一则是欲望、“较低层次的本性”、被外力支配的自我。自主可能是理智克制欲望,个人服从于某一原则或理想,也可能是由真实的自我转换成的集体意志对个人的约束,甚至出现强迫人自由的局面。“自主”之下,自愿和选择的权利要么名存实亡要么化为乌有。由此看来,消极自由更近乎自由之本义。

(王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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