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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商业项目:地域建筑规范及日照标准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表4.0.9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2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表4.1.2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注:1当道路设有人行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变现; 2表中“-”表示住宅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9m的道路开设出入口。

住宅商业项目:地域建筑规范及日照标准

2.2.1 住宅单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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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 住宅单体在总平面涉及的强条条款

图2-20 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图示

图2-21 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图示

图2-22 无障碍出入口案例

图2-23 住户建筑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分开布置图示

规范原文摘录

1 居规 4.0.9

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4.0.9的规定;对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照时数2h;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3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h。

表4.0.9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2 防规 5.2.6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3 住建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2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表4.1.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4 住建 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m)

注:1 当道路设有人行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变现;
2 表中“-”表示住宅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9m的道路开设出入口。

5 住建 4.3.1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6 住建 4.4.4

受噪声影响的住宅周边应采取防噪措施。

7 住建 5.2.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8 住建 5.3.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坡道的坡度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m的墙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

9 住建 9.3.1

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外墙的防火构造、灭火救援条件及设施的性质等因素确定。

10 住建 9.3.2

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9.3.2的要求。当建筑相邻外墙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或贴邻。

表9.3.2 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11 住设 6.6.1(www.xing528.com)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

12 住设 6.6.2

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 坡道的坡度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

13 住设 6.10.4

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14 住设 7.1.1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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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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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5 总平面相关配套设施涉及的强条条款

图2-24 消防车道案例 

图2-25 地面停车位案例

规范原文摘录

1 防规 5.4.12(节选)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防规 7.1.2

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 ㎡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3 住建 4.2.1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类设施。

4 住建 4.2.2

配套公建的项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

5 住建 4.3.4

居住用地内应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6 住设 6.10.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7 住设 6.10.4

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8 老设规 5.3.1

老年人设施场地范围内的绿地率:新建不应低于40%,扩建和改建不应低于35%。

9 老设标 4.2.4

道路系统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且应与建筑的紧急送医通道相连。

10 城公厕 4.2.7

固定式公共厕所应设置洗手盆。

11 城公厕 4.5.4

城市公共厕所的卫生设备安装时,严禁给水管道与排水管道直接连接;严禁采用再生水作为洗手盆的水源。

12 城公厕 5.0.11

化粪池和贮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

13 城公厕 7.0.1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应与公共厕所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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