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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常用规范—户内部分住宅日照标准及防火措施

时间:2023-09-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 h的标准;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 h的标准。表4.1.1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 m高的外墙位置。13 住建9.1.2住宅建筑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住宅设计常用规范—户内部分住宅日照标准及防火措施

1.2.1 套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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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6 套型涉及的规范条款

续表

图3-34 室内净高的计算规定

图3-35 每套住宅应具备的基本空间

图3-36 套型使用面积的规定

规范原文摘录

1 居标4.0.9

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4.0.9的规定;对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照时数2 h;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3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 h。

表4.0.9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 m高的外墙位置。

2 通则5.1.3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

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 h的日照标准;

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 h的日照标准。

3 通则6.2.2

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4 无障碍3.12.4

无障碍住房及宿舍的其他规定:

1 单人卧室面积不应小于7.00 m2,双人卧室面积不应小于10.50 m2,兼起居室的卧室面积不应小于16.00 m2,起居室面积不应小于14.00 m2厨房面积不应小于6.00 m2

2 设坐便器、洗浴器(浴盆或淋浴)、洗面盆三件卫生洁具的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4.00 m2;设坐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3.00 m2;设坐便器、洗面盆二件卫生洁具的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2.50 m2;单设坐便器的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2.00 m2

3 供乘轮椅者使用的厨房,操作台下方净宽和高度都不应小于650 mm,深度不应小于250 mm;

4 居室和卫生间内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5 家具电器控制开关的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

6 供听力障碍者使用的住宅和公寓应安装闪光提示门铃。

5 无障碍7.4.3

居住建筑应按每100套住房设置不少于2套无障碍住房。

6 无障碍7.4.4

无障碍住房及宿舍宜建于底层。当无障碍住房及宿舍设在二层及以上且未设置电梯时,其公共楼梯应满足本规范第3.6节的有关规定。

7 住建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 h的标准;

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 h的标准。

表4.1.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 m高的外墙位置。

8 住建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9 住建5.4.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10 住建7.2.1

住宅应充分利用外部环境提供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11 住建7.2.2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12 住建7.2.4

住宅应能自然通风,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13 住建9.1.2

住宅建筑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14 住设4.0.2

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2 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 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

4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

5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15 住设4.0.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贮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应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3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 套内使用面积应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时,应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 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 m的空间不应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 m~2.10m的空间应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 m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应计算其使用面积;

6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

16 住设4.0.4

套型总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求出住宅楼建筑面积,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应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2 应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

3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

17 住设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18 住设5.1.2

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30m2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 m2

19 住设5.5.1

住宅层高宜为2.80 m。

20 住设7.1.1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21 住设7.2.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22 热工8.2.2

采用自然通风的建筑,进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未设置通风系统的居住建筑,户型进深不应超过12 m;

2 公共建筑进深不宜超过40 m,进深超过40 m时应设置通风中庭或天井。

1.2.2 卧室、起居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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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7 卧室、起居室/厅涉及的规范条款

续表

图3-37 卧室使用面积的规定

图3-38 卧室、起居室室内净高的规定

图3-39 餐厅使用面积的规定

规范原文摘录

1 通则6.3.2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主要用房使用时,应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严禁将幼儿、老年人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 居住建筑中的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3 建筑物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 m。

2 通则7.5.1

民用建筑各类主要用房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7.5.1的规定。

表7.5.1 室内允许噪声级(昼间)

注:夜间室内允许噪声级的数值比昼间小10 dB(A)。

3 住建5.1.6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 m,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4 住建5.4.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5 住建7.1.1

住宅应在平面布置和建筑构造上采取防噪声措施。卧室、起居室在关窗状态下的白天允许噪声级为50 dB(A声级),夜间允许噪声级为40 dB(A声级)。

6 住设5.2.1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不应小于9 m2

2 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 m2

3 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2 m2

7 住设5.2.2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 m2

8 住设5.2.3

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 m。

9 住设5.2.4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 m2

10 住设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 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11 住设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12 住设6.9.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13 住设7.1.2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0.60m。

14 住设7.1.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15 住设7.1.4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1%;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系数不应低于0.5%。

16 住设7.1.5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17 住设7.2.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18 住设7.2.4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

2 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 m2;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并不得小于0.60 m2

19 住设7.3.1

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 dB;

2 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 dB;

3 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 dB。

20 住设7.3.4

住宅建筑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噪声控制。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当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外窗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居住空间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邻时,分隔墙和分隔楼板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内天井、凹天井中设置相邻户间窗口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21 住设7.3.5

起居室(厅)不宜紧邻电梯布置。受条件限制起居室(厅)紧邻电梯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22 隔声4.3.4

电梯不得紧邻卧室布置,也不宜紧邻起居室(厅)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起居室(厅)布置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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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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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8 厨房涉及的规范条款

续表

图3-40 厨房应设置的或设施 或预留位置

图3-41 套内燃气设备的设置规定

图3-42 厨房使用面积的规定

图3-43 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图3-44 厨房净宽的要求

图3-45 厨房内排水横管下表面 与楼地面净距的要求

图3-46 厨房的净宽/净长的规定

规范原文摘录

1 通则7.2.2(节选)

2 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 m2,厨房的炉灶上方应安装排除油烟设备,并设排烟道。

2 通则7.2.3

严寒地区居住用房,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

3 通则7.2.5

厨房、卫生间的门的下方应设进风固定百叶,或留有进风缝隙。

4 住建5.1.2

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5 住建8.2.7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6 住建8.3.6

厨房和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措施,且应预留安装排风机的位置和条件。

7 住建8.4.4

套内的燃气设备应设置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

8 住建8.4.9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排出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多台设备合用一个烟道时不得相互干扰。厨房燃具排气罩排出的油烟不得与热水器采暖炉排烟合用一个烟道。

9 住设5.3.1

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 m2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 m2

10 住设5.3.2

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11 住设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12 住设5.3.4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应与排气道直接连通。

13 住设5.3.5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 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90 m。

14 住设5.5.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 m。

15 住设5.5.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 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16 住设5.8.6

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置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 m2的固定百叶,也可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 mm的缝隙。

17 住设6.8.1

厨房宜设共用排气道,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共用排气道。

18 住设6.8.2

厨房、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采用能够防止各层回流的定型产品,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排气道断面尺寸应根据层数确定,排气道接口部位应安装支管接口配件,厨房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150 mm,卫生间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80 mm。

19 住设6.8.3

厨房的共用排气道应与灶具位置相邻,共用排气道与排油烟机连接的进气口应朝向灶具方向。

20 住设6.8.4

厨房的共用排气道与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分别设置。

21 住设7.1.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22 住设7.1.4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1%;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系数不应低于0.5%。

23 住设7.1.5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24 住设7.2.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25 住设7.2.4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

2 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 m2;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并不得小于0.60 m2

26 住设8.2.6

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27 住设8.4.2

户内燃气立管应设置在有自然通风的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且宜明装设置,不得设置在通风排气竖井内。

28 住设8.4.3

燃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2 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半密闭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3 户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

4 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或其他非居住房间。

29 住设8.5.1

排油烟机的排气管道可通过竖向排气道或外墙排向室外。当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防雨和防止污染墙面的构件。

30 住设8.5.2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厨房,应设置供厨房房间全面通风的自然通风设施。

31 09措施/建12.2.1

厨房的净宽、净长应符合表12.2.1的规定。

表12.2.1 厨房净宽、净长

32 09措施/建12.2.2

厨房设备的布置应方便操作,符合洗、切、烧的炊事流程,操作面最小净长2.1 m。厨房内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操作台、吸油烟机等设备和家具或预留位置。燃气灶尽量避免布置在贴临外窗口处。

33 09措施/建12.2.12

厨房内灶具、吸油烟机及洗涤池等易产生噪声的设备,不宜安装在与卧室相邻的隔墙上。吊柜应挂装载有承重能力的墙上,如安装在轻质墙上应有安全可靠的固定措施。不同墙体材料上的安装构造可参见国标图集墙体类中的相关图集。

34 09措施/建12.2.14

厨房内装修应易于清洁,防火、防潮,地面应防滑。楼面不宜设地漏,当设有地漏时,楼地面应考虑防水、排水坡度和地漏返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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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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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9 卫生间涉及的规范条款

续表

图3-47 每套住宅卫生间应配置的设备

图3-48 卫生间使用面积的规定

图3-49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厨房

图3-50 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

规范原文摘录

1 通则6.5.1

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2 卫生设备配置的数量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在公用厕所男女厕位的比例中,应适当加大女厕位比例;

3 卫生用房宜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无直接自然通风和严寒及寒冷地区用房宜设自然通风道;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4 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5 楼地面、墙面或墙裙的面层应采用不吸水、不吸污、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

6 楼地面应防滑,楼地面标高宜略低于走道标高,并应有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沟;

7 室内上下水管和浴室顶棚应防冷凝水下滴,浴室热水管应防止烫人;

8 公用男女厕所宜分设前室,或有遮挡措施;(www.xing528.com)

9 公用厕所宜设置独立的清洁间。

2 通则7.2.3

严寒地区居住用房,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

3 通则7.2.4

无外窗的浴室和厕所应设机械通风换气设施,并设通风道。

4 通则7.2.5

厨房、卫生间的门的下方应设进风固定百叶,或留有进风缝隙。

5 住建5.1.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

6 住建5.1.4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7 住建8.2.7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 住建8.2.8

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 mm。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 mm。

9 住建8.3.6

厨房和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措施,且应预留安装排风机的位置和条件。

10 住设5.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 m2

11 住设5.4.2

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不同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0 m2

2 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 m2

3 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 m2

4 设洗面器、洗衣机时不应小于1.80 m2

5 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1.10 m2

12 住设5.4.3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13 住设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14 住设5.4.5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15 住设5.4.6

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

16 住设5.5.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 m。

17 住设5.5.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 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18 住设5.8.6

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置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 m2的固定百叶,也可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 mm的缝隙。

19 住设6.8.1

厨房宜设共用排气道,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共用排气道。

20 住设6.8.2

厨房、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采用能够防止各层回流的定型产品,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排气道断面尺寸应根据层数确定,排气道接口部位应安装支管接口配件,厨房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150 mm,卫生间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80 mm。

21 住设6.8.4

厨房的共用排气道与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分别设置。

22 住设8.2.6

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23 住设8.2.9

设置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设置洗衣机的部位宜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洗衣机设置在阳台上时,其排水不应排入雨水管。

24 住设8.5.3

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25 住卫5.6.1

便器中心距侧墙不应小于400 mm;中心距侧面洁具边缘不应小于350 mm。

26 住卫5.6.2

坐便器采用下排水时,排污口中心距后墙为305 mm、400 mm和200 mm三种,推荐尺寸为305 mm。

27 住卫5.6.3

坐便器采用后排水时,排污口中心距地面高度为100 mm和180 mm两种,推荐尺寸为180 mm。

28 住卫5.6.4

淋浴器喷头中心距墙不应小于350 mm。喷头中心与洁具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50 mm。

29 住卫5.6.5

洗面器中心距侧墙不应小于350 mm,侧边距一般洁具不应小于100 mm,前边距墙、距洁具边缘不应小于600 mm。

30 住卫5.6.6

电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贮水箱侧面距墙不应小于100 mm。

31 09措施/建13.2.2

如厕所单独隔开,内设便器时,其面积不应小于:外开门1.1 m2(0.9 m×1.2 m),内开门1.35 m2(0.9 m×1.5 m)。

32 09措施/建13.2.8

卫生间内产生噪声的设备(如水箱、水管等)不宜安装在与卧室相邻的墙面上。

1.2.5 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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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0 阳台涉及的规范条款

图3-51 阳台栏杆的规定

图3-52 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

图3-53 雨罩与分户隔板

图3-54 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的规定

图3-55 阳台设置空调室外机时的规定

图3-56 阳台面积计算的规定

图3-57 阳台防水措施的要求

规范原文摘录

1 通则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 临空高度在24 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 m,临空高度在24 m及24 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 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 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 m高度内不宜留空;

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 m;

5 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 m。

2 住建5.1.5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 m时,应有防护设施。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 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 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 m。

3 住建5.1.7

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

4 住设5.6.1

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

5 住设5.6.2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 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6 住设5.6.3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 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 m。

7 住设5.6.4

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和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宜采用实体栏板。

8 住设5.6.5

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9 住设5.6.6

阳台、雨罩均应采取有组织排水措施,雨罩及开敞阳台应采取防水措施。

10 住设5.6.7

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做防水;

2 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封闭阳台,并应采取保温措施。

11 住设5.6.8

当阳台或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 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

3 应为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提供方便操作的条件;

4 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

12 面规3.0.21

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13 09措施/建11.1.5

开敞阳台地面应做防水,防水层应沿外墙翻起高度不小于0.10 m。其地面面层应低于相邻室内地面不小于0.05 m,多雨地区不小于0.15 m。有困难时,可在阳台门下加设门槛。阳台地面应有排水坡度和防水措施,水坡向水落口,坡度宜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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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过道、储藏空间、套内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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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1 过道、储藏空间、套内楼梯涉及的规范条款

图3-58 套内不同部位净宽的要求

图3-59 套内楼梯的净宽要求

图3-60 套内楼梯踏步尺寸

规范原文摘录

1 防规5.5.29(节选)

3 户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表5.5.29 住宅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注: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2 无障碍3.12.2

通往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及阳台的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并按照本规范第3.8节的要求在一侧或两侧设置扶手。

3 住设5.7.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 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 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 m。

4 住设5.7.2

套内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

5 住设5.7.3

套内楼梯当一边临空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75 m;当两侧有墙时,墙面之间净宽不应小于0.90 m,并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

6 住设5.7.4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 m高度不应大于0.20 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中心0.25 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 m。

7 住设7.1.4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1%;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系数不应低于0.5%。

8 住设7.1.6

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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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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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2 门窗涉及的规范条款

续表

图3-61 窗的设置的规定

图3-62 每户应有一间避难房间

图3-63 建筑外墙开口防火的规定

图3-64 玻璃幕墙层间防火的规定

图3-65 设置凸窗的规定

图3-66 住宅各部位门洞最小尺寸

图3-67 凸(飘)窗面积不计算的规定

图3-68 双扇开启的门洞宽度

图3-69 外窗开启的要求

规范原文摘录

1 通则6.10.3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

2 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

3 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 m;

4 临空的窗台低于0.80 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 m;

5 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时,应按防火规范设置;

6 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

7 天窗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

8 天窗应便于开启、关闭、固定、防渗水,并方便清洗

注:(1)住宅窗台低于0.90 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2 通则6.10.4

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门构造应开启方便,坚固耐用;

2 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有防脱轨的措施;

3 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安全玻璃

4 旋转门电动门卷帘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平开疏散门,或在门上设疏散门;

5 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6 全玻璃门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防撞提示标志;

7 门的开启不应跨越变形缝

3 通则7.1.2

有效采光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侧窗采光口离地面高度在0.80 m以下的部分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

2 侧窗采光口上部有效宽度超过1 m以上的外廊、阳台等外挑遮挡物,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

3 平天窗采光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侧面采光口面积的2.50倍计算。

4 通则7.2.2

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空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2 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 m2,厨房的炉灶上方应安装排除油烟设备,并设排烟道。

5 防规5.5.32

建筑高度大于54 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 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 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 h。

6 防规6.2.5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 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 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 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 h,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 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 m;小于1.0 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 m的隔板。

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7 防规6.2.6

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符合本规范第6.2.5条规定的防火措施,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8 防规7.2.5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 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 m,间距不宜大于 20 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9 无障碍3.5.3

门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并不宜采用弹簧门、玻璃门;当采用玻璃门时,应有醒目的提示标志;

2 自动门开启后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 m;

3 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800 mm,有条件时,不宜小于900 mm;

4 在门扇内外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5 在单扇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的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设宽度不小于400 mm的墙面;

6 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的门扇应设距地900 mm的把手,宜设视线观察玻璃,并宜在距地350 mm范围内安装护门板;

7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 mm,并以斜面过渡;

8 无障碍通道上的门扇应便于开关;

9 宜与周围墙面有一定的色彩反差,方便识别。

10 住建7.2.2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11 住建7.2.4

住宅应能自然通风,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12 住设5.8.1

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 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13 住设5.8.2

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 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 m;

2 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 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3 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凸窗。

14 住设5.8.3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00 m且紧邻走廊或共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15 住设5.8.4

面临走廊、共用上人屋面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16 住设5.8.5

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隔声功能的防护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

17 住设5.8.6

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置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 m2的固定百叶,也可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 mm的缝隙。

18 住设5.8.7

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5.8.7的规定。

表5.8.7 门洞最小尺寸

注:(1)表中门洞口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宽度以平开门为准;
(2)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

19 住设7.1.2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0.60 m。

20 住设7.1.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21 住设7.1.5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22 住设7.1.7

采光窗下沿离楼面或地面高度低于0.50 m的窗洞口面积不应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00m。

23 住设7.1.8

除严寒地区外,居住空间朝西外窗应采取外遮阳措施,居住空间朝东外窗宜采取外遮阳措施。当采用天窗、斜屋顶窗采光时,应采取活动遮阳措施。

24 住设7.2.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25 住设7.2.4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

2 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 m2;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并不得小于0.60 m2

26 面规3.0.13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 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 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27 面规3.0.27(节选)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7 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28 严寒寒冷4.2.5

居住建筑不宜设置凸窗。严寒地区除南向外不应设置凸窗,寒冷地区北向的卧室、起居室不得设置凸窗。当设置凸窗时,凸窗凸出(从外墙面至凸窗外表面)不应大于400 mm;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普通窗降低15%,且其不透明的顶部、底部、侧面的传热系数应小于或等于外墙的传热系数。当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窗面积和凸窗所占的墙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29 玻幕4.1.5

幕墙开启窗的设置,应满足使用功能和立面效果要求,并应启闭方便,避免设置在梁、柱、隔墙等位置。开启扇的开启角度不宜大于30°,开启距离不宜大于300 mm。

30 09措施/建10.1.9

居住建筑外门窗中的开启扇,宜设防止蚊蝇进入的纱扇。

31 09措施/建10.3.4

一般内门宜内开,但有爆燃可能或其他紧急疏散等要求者应外开。

32 09措施/建10.3.10

双扇开启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2 m,当为1.2 m时,宜采用大小扇的形式。

33 09措施/建10.4.2

平开窗比推拉窗的气密性好。多层居住建筑(小于或等于6层)常采用外平开或推拉窗;高层建筑不应采用外平开窗。当采用推拉窗或外平开窗时,应有加强牢固窗扇、防脱落的措施。

34 09措施/建10.4.7

平开窗的开启扇,其净宽不宜大于0.6 m,净高不宜大于1.4 m。推拉窗的开启扇,其净宽不宜大于0.9 m,净高不宜大于1.5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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